构式语法的不同学者对“构式”的概念存在分歧,这反映了不同学派甚至不同学者的定义的不同。目前,构式语法所指的“构式”以Goldberg的定义最流行: C is a CONSTRUCTION iff def C is a formmeaning pair <Fi,Si>such that some aspects of Fi or some aspects of Si is not strictly predictable from C's components parts or from other previously established constructions.[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式—意义的配对(Fi,Si),且形式Fi的某些方面或意义Si的某些方面不能从C的构成成分或从其他已有的构式中得到严格意义上的预测,C便是一个构式。][7]4 这个定义体现了两个关键点:一是构式是形式和意义的配对;二是从构成成分不能预测整个构式的意义。后来Goldberg在1995年定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定义,内容有所变化,她说:“任何格式,只要其形式或功能的某一方面不能通过其构成成分或其他已确认存在的构式预知,就被确认为一个构式。”[8]5目前这一修订的定义是“构式”概念的最新的构式主义阐释。 (二)构式思想溯源 构式语法的重要学者Michaelis指出,语法结构/构式(grammatical constructions)在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都被视为与词一样是含有特定意义和功能的形式,自古以来就是语言描写的一种基本的工具。[9]73-74这反映了学者们的语法研究很早就包括了对结构/构式的探讨。当然,这并不等于一开始就产生了以构式主义方法(constructionist approach)为基础的构式语法。不过,在构式语法作为一种理论方法正式诞生以前,语言学著作中已经有构式语法某些方面的思想萌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