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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宗族的转型(7)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史哲》2014年第2期 马新 齐涛 参加讨论

    但这部《氏族志》只是把皇族与一些高官置于前列,崔氏等族依然得居高位,并未以“官职高下作等级”。至唐高宗时代,又重修《氏族志》,改名为《姓氏录》,其变化有二:其一,《姓氏录》完全不考虑以往世族的地位,而是一律以官品高下,将五品以上官员全数列入,即使是士卒,也以“军功入五品者,皆升谱限”[40]。这实际上完全否决了世族的身份与特权,在制度上宣告了世族的终结。其二,《姓氏录》收录的另一原则是凡录入者只限本人及直系亲属,“取其身及后裔;若亲兄弟,量计相从;自余枝属,一不得同谱”[41]。这又对宗法血缘关系加以限制,使新贵难以进行宗族膨胀。旧族之体系也大受影响。如王仲荦先生所言:
    世家大族族大丁殷,分房多,子弟多,所受影响就特别大了。以后世家大族中,“每姓第其房望,虽一姓中,高下悬隔”。有些房分,便自称“衰宗落谱,昭穆所不齿”(《新唐书·唐俭传》),这类偏枯房分的出现,就是这个缘故。[42]
    关于乡村建制,北朝由宗主督护而三长,虽具地缘行政性质,但宗法血缘关系的影响仍较为明显。北周苏绰曾改三长为二长,试图条理乡村建制,以完全地缘为原则确定行政建制,此后,历隋直到唐贞观之后,经过数十年的调整,终于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乡村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里正与村正是基本的乡村二长,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乡村中的父老、耆老虽也被官方认可,但只是徒有名誉,最多是聊备顾问,体现民意而已[43]。这样,基本实现了以地缘关系编制乡村居民,乡村宗族的影响力大受影响,转而注重其内在体系的调整与发展。
    由均田制、租庸调制向两税法的变迁,是唐代经济体制最为深刻的变化,对唐代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首先,与这一土地与税赋政策的变化相联系,唐代社会地权转移频繁,土地兼并愈演愈烈。至此,土地买卖与累积已失去了任何限制,土地已经基本完成了其私有化的进程,地权转移与土地兼并不可避免地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两税法实施不久,陆贽即在其上书中指出:“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44]李翱在《进士策问》中亦曰:“初定两税……及兹三十年,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其初矣。”[45]不独平民百姓如此,即使一些权贵人物或富有者,也时刻面临着地权或宅权的转换。郭子仪死后,“奸人幸其危惧,多论取夺其田宅奴婢”[46]。柳宗元贬永州仅四年,其在长安善和里之旧宅,便三易其主[47]。元稹《和乐天高相宅》一诗也写道:“二百年来城里宅,一家知换几多人?”瑏瑠独孤郁在《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中所举一例更为典型:
    昔尝有人有良田千亩,柔桑千本,居室百堵,牛羊千蹄,奴婢千指,其税不下七万钱矣。然而不下三四年,桑田为墟,居室崩坏,羊、犬、奴婢十不余一,而公家之税曾不稍蠲,督责鞭笞,死亡而后已。[48]
    有良田千亩的乡村地主尚且如此,一般农民手中的土地更是朝不保夕。地权的难以稳定,直接影响了世家大族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其次,两税法虽然可称之为“适时之令典”,但在唐后期的社会环境中,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税额过重,税外加征,加之折变之陋规,使农村百姓不堪重负,遇有天灾人祸,更是难以维计,只有背井离乡,成为流民。如陆贽所言:
    建中定税之始,诸道已不均齐,其后或吏理失宜,或兵赋偏重,或疠疾踵害,或水旱荐灾。田里荒芜,户口减耗。牧守苟避于殿责,罕尽申闻。所司姑务于取求,莫肯矜恤。遂于逃死阙乏税额,累加见在疲氓。一室已空,四邻继尽,渐行增广,何由自存!此则人益困穷,其事七也。[49]
    两税法之后的人口流移,的确是当时的一大症结,而且,此后,这一现象仍在继续发展中。宪宗元和年间,李渤曾出长安东行,返回后,上书道:
    臣出使经行,历求利病。窃知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一百余户, 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户,其他州县大约相似。访寻积弊,始自均摊逃户。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5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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