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房玄龄等:《晋书》卷五十八《周处传》附《周玘传》,第1573页。 [37]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8页。 [38]参见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5页。 [39]刘昫等:《旧唐书》卷六十五《高士廉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444页。 [40]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卷九十五《高俭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842页。 [41]王溥:《唐会要》卷三十六《氏族》,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665页。 [42]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第555页。 [43]详见马新:《汉唐村落形态略论》,《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2期。 [44]陆贽:《陆宣公集·奏议》卷六《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六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四部丛刊》本。 [45]李翱:《李文公集》卷三《进士策问》,《四部丛刊》本。 [46]王钦若等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三四《帝王部·念功》(校订本),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1484页。 [47]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卷一六八《柳宗元传》,5135页。 [48]元稹:《元稹集》卷十九《律诗》,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21页。 [49]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四八八,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2490页。 [50]陆贽:《陆宣公集·奏议》卷六《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一论两税之弊须有釐革”,《四部丛刊》本。 [51]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七一《李渤传》,第4438页。 [52]陆贽:《陆宣公集·奏议》卷六《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六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四部丛刊》本。 [53]参见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297页。 [54]陆贽:《陆宣公集·奏议》卷六《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一论两税之弊须有釐革”,《四部丛刊》本。 [55]彭定求等编:《全唐诗》卷四二五,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4677-4688页。 [56]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卷一六五《权德舆传》,第5078页。 [57]董诰等编:《全唐文》卷六三四,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403页。 [58]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卷一九九《儒学列传中·柳冲传》,第5678-5679页。 [59]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三六八贾至《议杨绾条奏贡举疏》,第3736页。 [60]参见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第八篇“从士族籍贯迁移看唐代氏族之中央化”,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 [61]常建华:《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第36页。 [62]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44页。 [63]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十七《选举五·杂议论中》,第417页。 [64]韦庄撰,齐涛笺注:《韦庄诗词笺注》卷二,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2年,上册,第188页。 [65]韦庄撰,齐涛笺注:《韦庄诗词笺注》卷六,下册,第497页。 [66]韦庄撰,齐涛笺注:《韦庄诗词笺注》卷七《汉州》,下册,第507页。 [67]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405-407页。 [68]彭定求等编:《全唐诗》卷四三三,第4780页。 [69]陆耀遹:《金石续编》卷五,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 [70]杨际平、郭锋、张和平:《五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第203页。 [71]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卷八十七《沈法兴传》,第3726页。 [72]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八八《孝友列传·刘君良传》,第4919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