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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宗族的转型(1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史哲》2014年第2期 马新 齐涛 参加讨论

    我们认为,中古宗族与近古宗族的最大区别是宗族内自组织的法则与能力的不同。中古时代的宗族发展与内部管理只要是依靠外在形成的政治与军事控制手段,强势宗族本身就是一个个强大的政治集团与军事集团,而宗族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组织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也正因为此,那些不具备外在的政治与军事手段的庶民宗族也就得不到应有的发展。至近古时代,随着施加于宗族组织的政治与军事手段的解除,宗族内部自组织的法则与能力得到发展,从而形成了以内部自组织为主要存续机制的新式宗族,这一趋势可以称之为“本体化倾向”。这也是近古宗族的最大特点。
    宗族本体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新式族规的出现。中古宗族家规、家法、家训发达,其核心内容是伦理道德劝诫与人生教诲,而近古宗族的新式族规是族内约束性条规,带有明确的强制性与惩戒性。唐代后期最为著名的柳氏家法与陈氏家法恰是这两种类型的代表。
    柳氏家法是唐后期名门刘公绰及其子孙所一以贯之延续编制的家族法规。据《旧唐书·柳公绰传》称,“公绰性谨重,动循礼法”,其“理家甚严,子弟克禀诫训,言家法者,世称柳氏云”;其子仲郢更是“以礼法自持,私居未尝不拱手,内斋未尝不束带。三为大镇,厩无名马,衣不薰香”;至柳公绰之孙柳玭时除了著有《诫子孙》外,还将父祖之家法加以梳理,编著成《家训》。
    从柳玭所著《家训》可以看出,柳氏家法与唐代大多数的家法一样,其核心内容是道德劝诫。如该家法开宗明义便讲道:
    夫门地高者,可畏不可恃。可畏者,立身行己,一事有坠先训,则罪大于他人。虽生可以苟取名位,死何以见祖先于地下!不可恃者,门高则自骄,族盛则人之所嫉。实艺懿行,人未必信;纤瑕微累,十手争指矣。所以承世胄者,修己不得不恳,为学不得不坚。夫人生世,以己无能而望他人用,以己无善而望他人爱,无状则曰:“我不遇时,时不急贤。”亦由农夫卤莽种之,而怨天泽之不润,虽欲弗馁,其可得乎![75] 
    此外,该家法还特别强调孝悌、恭默、畏怯、勤俭等德行,作为族人立身行事的准则,并相应地提出了家族成员应当避免的五种恶行。由于它包含的内容更为全面,因而影响力更大。史称:“唐世士大夫崇尚家法,柳氏为冠,公绰唱之,仲郢和之,其余名士亦各修整。”[76]
    陈氏家法是中国古代保存至今最早的成文家法族规之一,也可以说是汉代以来现存最为完备的族规。陈氏宗族自大和六年(832)陈旺迁居江州德安县太平乡常乐里永清村,世代同居,多时达两百余口。被朝廷誉为义门。至大顺元年(890)其六世孙、曾任江州长史的陈崇最后定立《陈氏家法》。《陈氏家法》共33条,主要内容包括了宗族组织的功能及管理的各个方面,十分具体。
    主要内容有三:第一是对宗族的组织结构和功能的规定。如作为宗族首领的主事和副主事的职责与选用;库司、庄首、宅库等人的任用与对宗族经济事务的管理;学堂与书院的管理,等等。第二是对家族同居共财生活的规定。诸如对衣服的平均分配、饮食的统一安排,在家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第三是宗族内部的惩罚条例。家法中明确规定,家内特设刑杖厅作为实施惩罚的场所。对于违反家法的家人,将处以笞、杖、剥落衣装以及与雇工一起服役等惩罚。如“若恃酒干人及无礼妄触犯人者,各决杖十下”;“不遵家法,不从上命,妄作是非,逐诸赌博,斗争伤损,各决杖十五下”。于是,陈氏家法与柳氏家法那样的教而不罚的家训有了巨大的差异,它成了以惩罚为强制执行保证的禁止性规范,开近古族规之先河[7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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