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华文社区词和普通话词语的互动关系 互动是双向的。由于泰式华文词汇系统中的词语大多是来自共同语(普通话)的词汇系统,因此这里主要探讨华文社区词向普通话词汇系统渗透、扩散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进一步认识词语生成的可能性、语言调节的系统性和语言变异的时空性,进一步说明语言交际的社群性。 基于我们对社区词内涵的再认识,自然就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社区词是形式上跟通用语词无本质区别的一类词,合乎通用语的构造规则及其发展趋势;社区词不是方言词,但跟方言词的使用有某种区域上的叠合。由于华语社区词采用的是普通话的成分及其基本结构关系,因此总体而言它比方言词更容易进入普通话。 不同的泰式华文社区词进入到普通话中的可能性是不同的,结合上文对泰式华文和普通话的用词差异与特征的比较分析,概括起来大体有这样一些情况: (一)普通话中存在表达缺位的泰式华文社区词,可以(并非必然,更非立即)吸收到普通话中来补位,借以丰富和发展普通话的词汇系统。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像“灾胞、作帐(作账)、倒债、公民证”这些普通话中缺位的词语,若被普通话吸收是比较便捷的。 (二)上文分析的“形异实同”中的“同”主要着眼于概念内容的基本相同。然而,如果泰式华文社区词和普通话词语的概念内容虽然大体相同,但是在认知角度、语义细节、语用色彩上有差异的话(就此而言,概念内容也可以视为不同了),就有互动的可能性。像泰式华文社区词“肇案”这样的词,它跟普通话中的“肇事”一词命名的角度不同,而且有特定的所指,若能被普通话吸收进来,将使普通话在这方面的表达更细致。 有时,在特定的交际时空中,泰式华文中的某些社区词甚至比普通话现有的词语表达得更加到位。例如: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将“凶嫌”看作方言词(以前各版均未收此词),释为“凶杀案的犯罪嫌疑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可是这个词的方言特征并不显著,将其看作社区词更合适(当然不一定是首先出现于泰式华文的社区词)。这可以从另一面看出,方言词和社区词有相互交叠的地方。而且,普通话中也缺少这样的表达,因为“凶犯”是指“凶杀案的罪犯”,从法律意义的层面看,它无法包含“凶嫌”的含义。再如: 中国大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一事件,有的说“建国”,有的说“新中国成立”,有的说“解放”(如:解放后、解放以来)。然而,这些说法用到泰式华文以及中国大陆之外的其他交际系统中显然都不合适,尤其是“建国”和“解放”。而作为“建立政权”的缩合形式“建政”则是一个更为妥帖的表达,引入普通话中也是相当合适的。11 由此可见,与普通话词语形异实同的泰式华文社区词,像“国内生产毛额、开发中国家”之类,如果不存在或不能发展出特殊的语用色彩、语义内容和表达功能,很难被普通话吸收,因为普通话词汇系统中已经有表达相同概念的词语占位了,要想挤得一位,除非有特殊的条件。 (三)与普通话词语形同实异的泰式华文社区词,如果引入到普通话中,则会引起普通话既有词语词义系统和搭配关系的调整,因此它们要进入普通话同样非常困难。但其在词语搭配方面与普通话的差异有时可以丰富普通话词语的用法,如“开创—计划、交游—广阔”之类的搭配并非不可用于普通话中,因为普通话中尚有此类表达缺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