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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献研究六十年——李学勤教授访谈录(6)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艺研究》2014年3期 李颖 参加讨论

    李学勤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农业社会,土地制度是古代社会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过去学者常引用《礼记·王制》“田里不鬻”一语,用来说明西周土地是不能买卖的。但根据金文文献的记载,西周中晚期已有土地转让交易的事实。
    根据铜器铭文的记载,西周土地的转让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赏赐。如师永盂记载,益公传周懿王之命,将田地赐给师永。
    第二种是交易。卫盉记载说,矩伯用田从职为司裘(周王朝中管理毛皮的官)那里先后两次交换礼玉和皮币。交换以贝朋作为价值尺度。前一次所取为觐璋,值八十朋,“厥价其舍田十田”。就是说,用价值八十朋的“十田”来换取觐璋。第二次“其舍田三田”,换取了赤色虎皮两张、牝鹿皮饰两件和有文饰的蔽膝一副,值二十朋。格伯簋记载格伯给倗生良马四匹,“厥价卅田”。用“三十田”来换取四匹良马,其交易性质是很明显的。
    第三种情况是赔偿。据我们在前面提到过的散氏盘的记载,J2Y815.jpg王攻击了散,不得不割让土地给散,作为赔偿。这是大家所熟知的典故。
    从金文来看,西周的土地转让应经过一定有法律效力的程序。比如交换的双方要“析卷”(即立以同等内容的契卷,交易双方各执其一)和“立誓”。转让过程还要有“三有司”(即司马、司徒、司空)参与。据金文记载,土地转让要经过度量,勘定地界,在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还要画出地图,如散氏盘所记述的那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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