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种类型 以问题为导向、就某语言现象开展的、多语种或多方言的对比考察、调查所获取的语言事实。例如,吴福祥先生论述汉语的介词“和”和英语的前置词with二者之间的差异具有类型学意义时所用的证据(吴福祥《汉语伴随介词语法化的类型学研究》,《中国语文》2003年第1期),就属于多语种对比的语言事实。今天,潘悟云先生报告所谈,见母字的分化所用的大数据证据,所根据的语言事实就属于多方言比较的语言事实。 第八种类型 我们在说话写作中出现的语病,以及外民族、外国学生学习汉语过程中出现的偏误现象。这种偏误现象会引发我们去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偏误现象”,从而成为我们某项研究的出发点。 如何能发现、搜集到有意义、有价值的语言事实?一般都是有意识、有针对性地以问题为导向去搜集寻找,其中不乏艰辛,而一旦获得亲力亲为的独家证据,就会让人有一种成就感、创新感。当然,在科学研究中,也有某个事实是偶然发现的,从而推动研究者去思考,如同坦桑尼亚学生姆潘巴因偶然因素,发现在冰冻箱中,煮沸的牛奶结冰早于常温的牛奶,从而否定了牛顿的“冷却定律”。不过有意识、有针对性地搜集也好,偶然发现也好,以往都是靠个人手工操作,这种搜集、寻找、发现语言研究所需要的语言事实的办法,都会有很大的局限性。后来有了语料库,搜集语料就方便多了,但这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现在可以进一步靠计算机新技术,通过“互联网+”和云计算等手段来获取语言研究所需语料方面的大数据,以作为语言学论证的有力证据。这也正如史金生教授刚才所说的,大数据可以帮助我们获得运用传统方法所不容易甚至不可能获得的新结论;也正如张伯江研究员刚才所说的,大数据还可能为我们在不同来源的数据中看到相关性;也如王立军教授刚才所说的,大数据可以让我们在不同来源的数据中建立新的联系。 不过,正如张民权教授刚才所说的,大数据还得借助于好的科学分析理论与方法。我们知道,语言事实是很重要,但发现什么语言事实就摆什么语言事实,未必就能成为语言学论证中的有力证据。为使自己考察、调查或发现所得的语言事实能成为语言学论证中的有力证据,还必须做两项工作:一项工作是,必须进行深刻的理论思考。正如刚才周庆生教授所说的,证据固然重要,但更要重视理论,具体地说,要用一定的、科学的理论思想、理论原则、理论方法来驾驭那些语言事实,使材料与观点一致。也正如李兵教授所说的,搜集数据、语言材料时就需要一定的理论假设。另一项工作是,需要将搜集到的语言事实放到整个语言系统中去分析、思考。王建勤教授刚才的发言说到,搜集、运用所需的语言事实还得辅以严密的逻辑推理或假设,也明显包含了这个意思。再说,正如朱小健教授刚才所说的,同一个材料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是为什么?因为理论观点不同。总之,在搜集、分析、运用语言事实时,必须由一定的语言学理论来驾驭。 此外,在论证过程中,还必须杜绝和防止为了要证明自己理论思想的存在而采取的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故意隐瞒;一是故意扭曲。刚才郭锐教授的发言就指出了这一点。正如黄兴教授刚才所言,“语言数据都是概率性的”,顾刚教授刚才也说到,“数据不等于证据”,因此还得如曾晓渝教授所说,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在最后选取用例时,必须对搜集来的语言事实加以甄别和精心挑选,包括选多少、选哪些、如何使之最具说服力而又恰到好处。这一点也非常重要。这里也不妨举个例子。马真先生于1982年在《中国语文》上发表《说“也”》一文,她不同意原先学界所说的“在各类复句中出现的副词‘也’能分别表示并列关系、递进关系、转折关系、条件关系等”这样的观点,认为各类复句中的“也”仍然是表示“类同”义。她首先论证,在并列复句里的副词“也”并不表示“并列关系”。她在所搜集的众多的并列复句的实际语料中,只选用了六组例子,并以严密、清晰的逻辑加以分析论述,极具说服力。她具体是这样论证的—— 先举了下面两个并列复句: (1)a. 他吃了一个面包,我也吃了一个面包。 b. 他吃了一个面包,我吃了一个面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