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陈飞,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 20023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4BZW048);上海高校一流学科(B类)建设计划规划项目。 “以文取士”源远流长,其制度的建立始于西汉,唐人发展完备,全面实行,并提出命题加以阐释①。这是以考试“文学”为直接方式和基本准则的人才选任制度系统,“常科”和“制举”是其两个基本子系统;其“官试”②文体有策、“杂文”、判等,以此为中心形成丰富多彩的“取士文学”。试策则是取士各科最重要的试项和文体,具有基础和主体的地位;而制举自始至终只有试策一个试项(个别科目偶然例外)③,是典型的“以策取士”。然则试策实为唐代取士文学的首要文体,尚未得到学界和读者的足够重视。较之一般文学,取士文学具有更强的体制性。体制性是各种规定性因素和力量通过作者对其文本(作品)制作发生综合作用的结果,涉及文本的内部与外部的各个层面,体现为复杂多样的体制特征。体现于外部的属“形式体制”,体现于内部的可称“内容体制”。本文拟就唐代制举试策的形式体制加以探讨,兼补前文(拙文《唐代试策的形式体制——以制举策文为例》对唐代制举试策的形式体制有初步论述,但较粗略,亦有所未及)之不足。 文学的存在首先是文本形式的存在,故任何文体皆有其形式体制,试策亦不能外。形式体制的造成因素既多而又复杂,大致可区别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的、原发的体制性成因,其体制是“原生态”的;一类是自觉的、外加的体制性成因,其体制是“再生态”的。古代文人的文学制作多属后者(当然其中也有前者的基础和成分),是“有意为之”。促使其“有意为之”的因素和力量,有现实的、传统的、有政令的、有风尚的、有功利的、有审美的……其共同作用则是相同性和差异性的统一,从而造成文学体制上的“千篇一律”和“千差万别”的统一。唐代制举试策皆为文人制作,其形式体制亦可由此获得理解和认识。 如何估量和认定唐代制举试策的体制性特征及其程度,确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问题,很难一言以蔽之,大抵可以依据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文献记载。古代文献尤其是当时文献的有关记载。如《册府元龟》载:开元九年五月乙亥,玄宗策试制举考生,并发布诏敕,其中的“古有三道,朕今减其二策”(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六百四十三《贡举部》载:“(开元九年五月)乙亥,试应制举人于含元殿,命有司置食。勑曰:‘卿等知蕴韬略,学综古今。乔木将迁,虚锺待扣。既膺旁求之辟,伫闻明试之言。各整尔能,对敡所问。古有三道,朕今减其二策;近无甲科,朕将存其上第。务收贤隽,用宁军国。并宜即存,缓详思之。’”第7710页。飞按:董诰等《全唐文》卷三十四《玄宗》十五题作《策试贡举人含元殿敕》,称“贡举人”未当,应题作《含元殿策试制举人敕》)便涉及形式体制,据此可知,自“今”以后,制举试策由“三(多)道”改为“一道”,开元九年因此成为唐代制举试策“改制”的重要年份。二是文本显示。文本是文学体制的“化石”,也是难得的“物证”。如开元九年的“改制”,便可在现存的试策文本中得到印证(详下)。一般说来,相同和相近的特征在不同的文本中出现得越多,则其体制性越强。三是合理推定。参考相关情况作适当推测,如从源流上说,唐代制举试策是对自汉以来“诏策”(诏举策试贤良文学)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二者在试策体制上有很多相同和相近之处。就唐代取士各科而言,制举稍晚于常科,而常科最初大都“止试策”,对后起的制举试策当有示范作用。如“光宅二年”吴师道所对《贤良方正策》五道,属制举试策,但其形式体制颇似进士试策,这可能是徐松致误的原因之一(徐松《登科记考》卷三“光宅二年”收其文,作进士试策,实误,详见拙文《〈登科记考〉“光宅二年进士试策”辨略》,《文献》2011年第1期)。另外,进士科所试诗、赋皆有“格律”,同样作为取士文体的试策也应有类似的体制要求。以上三条既是考量和认定唐代制举试策形式体制的基本条件、原则和方法,也一般地适用其他试策乃至所有文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