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周代宗法制社会里,婚恋行为虽被主流社会以婚礼的形式加以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种原始婚恋习俗的彻底灭绝,相反,它们仍存在于周代社会。春秋时期,随着理性精神的觉醒,这些风俗对上层的礼产生强大的反作用。由蒙昧时代的原始婚俗发展到文明社会的婚礼,标志着社会理性对人类原欲的约束,而春秋时代原始婚俗对礼的反作用,则意味着被礼压抑的人性本然状态及原欲的适当表露和宣泄。从人类社会进化的角度观察,二者同样具有合理性。后者带有浓重的颠覆性、全民性、狂欢化特征,是春秋节日歌会和歌俗的基础,而节日歌会、歌俗又是催生《诗经》恋歌的温床。 关 键 词:原始婚俗/礼/春秋恋歌 作者简介:韩高年,文学博士,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春秋时原始婚俗的反动及其表现 春秋时代,随着社会的变革,列国之间的朝聘会盟及日常交往日益频繁,人口流动加剧,人们活动的空间不断开拓,使社会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西周时代礼与俗、夷与夏对立的观念淡薄了,人们对不同地区的风俗持开放和接纳的态度,“问禁观俗”、“入国问俗”、“观风俗”等一时成为风尚。这就促成了俗对礼的不同程度的渗透和反作用。 (一)祓禊游乐、野合之俗向上层社会的传播 祓禊游乐、野合之俗起源于上古时代。《史记·殷本纪》载:“殷契,母曰简狄,有娀氏之女……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而吞之,因孕生契。”这是对祓禊游乐、野合之俗的隐晦描写。周人号称礼乐之邦,其始祖后稷仍为野合之产儿。《诗·大雅·生民》云:“厥初生民,时维姜嫄”,“履帝武敏歆”。闻一多先生认为诗中所述即是姜嫄野合而有身孕并生育了周人的始祖弃之事,①弃长大后因擅长稼穑之道而任后稷之官。 其后周人以礼导俗,此俗遂演而为礼,具备了仪式化的象征和表演意味。《礼记·月令》:“是月也,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择元日,命民社。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是月也,玄鸟至。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禖。天子亲往,后妃帅九嫔御。乃礼天子所御,带以弓韣,授以弓矢,于高禖之前。”野合之俗被规定为庶民与天子共同参加的社日的全民狂欢节。文明日进的西周时代,在礼的规定性之内,人们的本能冲动被理性所规范和压制,但狂欢精神作为一种潜意识仍然存在,以狂欢化的节庆曲折地显现出来。 春秋时期,祭祀礼仪阶级化,社祭也分化为象征着统治权的社稷常祭与民乡民风俗的民社,②于是原来借社祭等仪式而大行祓禊游乐、野合的习俗也主要成为以庶民为主体的节日活动,上层社会的参与被认为是违礼的行为。但风俗的影响力不可低估,这首先表现在号称周礼所在的鲁国。 《春秋·隐公五年》曰:“五年春,公矢鱼于棠。”《左传·隐公五年》:“春,公将如棠观鱼者。臧僖伯谏,不从。鲁史官隐晦其事,书曰:‘公矢鱼于棠。’”关于“矢鱼”,《左传》、《公羊传》、《谷梁传》均以为非礼,但具体指何事,则众说纷纭。“三传”以为“矢鱼”即“陈鱼”,实则“矢鱼于棠”,既非射鱼,亦非观渔,而是“相属而观尸女于棠也”,故经传皆讳之,以其非礼也。 首先,棠为春秋时期鲁、宋交界之地,济水所经,为男女游观之地。棠,杜预《注》及孔颖达《正义》、顾栋高《春秋列国都邑表》均以为鲁地,顾氏云:“棠,鲁济上之邑,杜《注》:‘高平方与县北有武唐亭,鲁侯观鱼台。’《水经注》:‘菏水又东,经武唐亭,有高台二丈许,下临水,昔鲁侯观鱼处。’在今鱼台县东北十二里。‘棠’与‘唐’古通用,即二年公与戎盟之唐也。”钱穆《史记地名考》卷九则以棠为齐地。③二说相较,当以前说为是。《左传》载隐公言“吾将略地焉”,巡行视察边境曰略。《礼记》仲春之月令会男女,相属而观。郑之溱洧,卫之桑间濮上,宋之桑林,皆为男女相会之地。棠为鲁、宋两国交界之地,故隐公以略地为名,相属而观于棠地也。以国君之尊而如棠嬉戏,故臧僖伯谏以非礼,并称疾不出。 其次,在先秦典籍如《诗经·国风》等中,男女皆以用鱼来比喻对方,或者用食鱼、捕鱼、观鱼之事为男女相会之隐语。《毛传》释《卫风·竹竿》云:“钓以得鱼,如妇人待礼以成室家。”在此基础上,闻一多先生《说鱼》、《高唐神女传说之分析》④及《诗经通义·周南》⑤指出:“《诗》言鱼,多为性的象征。”晚近学者多称其说确不可易。《国风》多春秋时诗歌,“鱼”的隐语在当时当有通约性。《春秋》属辞比事,均有微言大义以托讽,《隐公五年》春言“矢鱼”,当亦属此类。 再次,《春秋》之“矢鱼”,《公羊传》、《谷梁传》皆作“观鱼”。或《春秋》经文本作“观”,《谷梁传》云《春秋》体例:“常事曰视,非常曰观。”范宁《春秋谷梁传集解》云:“常事”即“视朔之类”,“非常”即“观鱼之类是”。⑥《诗·卫风》之《溱洧》云:“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蕳兮。女曰观乎?士曰既且。且往观乎?洧之外,洵訏且乐。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勺药。”“将往观乎”,正是女对士的热情的相邀。“观鱼”,实际上正揭示了鲁隐公如棠“游观”会男女的隐义。 再次,“观鱼”时在春季,亦与春秋时期“仲春令会男女”的习俗相合。《礼记·月令》载仲春之月令会男女,相属而观。此为春秋战国间的婚恋习俗,鲁隐公于春季矢鱼于棠,亦即游观嬉戏并参与会男女之事也。 从以上四证看,鲁隐公“矢鱼于棠”一事本身所透露的信息证明此事与春秋时期仲春游观风俗之间的内在联系。此外,还有其他相关事实可以作为此说之旁证。《春秋·庄公二十三年》:“春,公至自齐……公如齐观社。”《左传》以为“非礼也”。沈钦韩《左传补注》以为齐社如宋之桑林,所以聚男女而相游观者也。《谷梁传》云:“观,无事之辞也。以为尸女也。”钟文烝《春秋谷梁经传补注》云:“尸女云者,盛其车服,炫惑妇人,要其从己也。”郭沫若《释祖妣》一文则据《说文》“尸,陈也,象卧之形”的训释,以为尸女即是通淫。⑦仲春游观、会男女、社祭尸女及祭高媒之神为同一习俗之不同组成部分,正如《国风》之郑、卫、陈等诗所咏。鲁庄公与孟任如齐观社,私定终身,事见《左传·庄公三十二年》,亦与其行事相类。鲁隐公“矢鱼于棠”,释“矢”为陈,即尸女也;释其为“观”,则游观、所属而观也。这表现出春秋各国间广为存在之游观会男女习俗对上层社会的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