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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句法、重音、语调相互作用的语法效应(5)


    然而,从西汉开始,汉语的核心重音的指派便像德文而又比德文的重音指派更进一步(参Truckenbrodt 2007)。德文的核心重音必须在动词的管辖范围内指派,汉语不但要在动词管辖范围内,而且必须是动词管辖者(即动词本身)把核心重音指派给动词后面第一个能够接受重音的成分,或更严格地说,指派给被直接管辖的补述语(complement)。譬如:
    
    上述[V1—V2 NP]例子的出现,本身说明动词指派重音时,VP & VP就开始受到韵律结构的排斥:在并列结构,如果重音由动词来指派,那么就会导致一个句子两个核心重音的非法结局,亦即:
    
    我们知道,一个句子只能有一个核心重音,如果一个句子有两个动词,而这两个动词同时指派重音,那么就会导致如下结果:第一,每一个携带核心重音的动词分别构成一个独立句子(亦即把“击宦者而杀之”重新分析为“击宦者,杀之”——每个句子一个核心重音)。不然的话,就采用第二种处理方法:“ ”被新的核心重音的语法系统当做非法产品而删除,因为一个句子不容许有两个核心重音。第二种情况说明了为什么后来没有“VP & VP”结构的原因所在。所以,韵律句法学的核心重音理论解释了汉语史上为什么[动+和+动]结构的非法性及其因此而消失的机制性。然而,这一变化的后续影响却一直没有引起学者足够的重视和警觉。事实上,我们可以(也应该)预测出上述发展的一个最直接和显著的结果,即一个句调之内不可能包含两个核心重音。为叙述方便,我把这条“戒律”简称为“一调两重(zhòng)限定”。下面我们将看到,这种重音指派规律给汉语的语调语法带来一个重大的“后出结果”:一个句调之内不容有两个(或以上)的谓语(或动词)。我们把这种限定称作“一调一动律”(-个句调一个动词)。下节将详细讨论其中的原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