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语言政策与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研究 翻译政策与国家的语言政策息息相关,因为翻译活动首先是语言转换活动,国家对翻译的法律法规制定、翻译出版保障、翻译作品选择以及翻译人才培养等的重视程度均可从语言政策中体现出来。我国的语言政策一方面要考虑到汉语与各种外语之间的翻译问题,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汉语同国内各少数民族语言之间的翻译问题。根据《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发布的信息,目前我国共有55个少数民族,53种少数民族语言,其中25种少数民族仅有口头语言而无文字1。这些少数民族语言中,有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彝和壮语7种常用的语言文字被国家外文局列入常用工作语言。每逢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除了用这7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相关文献外,还由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承担这7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文献和语音翻译,让各少数民族群众尽快了解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和政策的执行力。因此,少数民族语言与外语的翻译一样,都关乎国家安全和经济文化发展。 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除了增强民族团结和促进经济发展等作用外,还具有重要的文化建设意义。我国一些民族文化机构,如民族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电视台、电影制片厂、教材编译中心等,大都与民族语言翻译工作联系紧密。不少优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需要通过翻译来整理,如对英雄史诗《格萨尔》、《江格尔》、《玛纳斯》的收集整理工作;优秀的文艺节目需要经过民族语言翻译后才能在少数民族地区传播;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杂志需要专门编译出版人员和机构,如民族出版社设有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五个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室,各地教材编译中心翻译出版“双语”教材等(旺堆2007)。可见,民族语言翻译工作是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政府对民族语言翻译工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建设少数民族文化的一种重要手段。近年来,政府加大了从政策上扶持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力度,例如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中宣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2008年国家民委和文化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若干意见》、2011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等政策政令都对加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加大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才培养力度等做出了明确指示。1949年以来,在相关政策的扶持下,我国已建成国家、省区、州盟、县旗四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体系,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语言工作者和翻译专业人才,在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网络、古籍整理、信息处理等领域都做出了重要贡献。 民族语言翻译实践成绩斐然,其理论研究工作也在以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为代表的全国民族语文翻译界的多年努力下取得很大进展。1985年6月,民族语文翻译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从1985年到2013年的28年间,该委员会在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的支持下,先后举办了15次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学术研讨会,交流翻译工作经验和体会,提高翻译理论的研究水平,规范、统一新词术语,不断提高译文质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