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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文本中程式语的法律逻辑及元语言功能聚类研究(7)


        4.3.2 人际功能分析
        人际功能的实现途径是语气及情态系统。立法由于其特殊性,多用陈述语气进行描述。同时,作为重要表达手段的情态小句广泛应用于立法文本中。立法文本以情态表达(如程式语一、二)作为专门的法律用语在于反映国家意志和国家对法律行为的倾向,使“作为”与“不作为”这两个法律术语更具有实际意义:
         18)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不得 经营非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3.3 语篇功能分析
    主位与述位是有效生成语篇的前提保障,同时能够通过主、述位调整实现相应的语篇效果。根据立法语句的逻辑结构,其在规定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客观实现条件或情况。这就使得很多立法句的“条件”处于主位位置上,形成句项主位或无标记主位型式句。由于任何法规在规范相关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均需限定相应的客观前提条件,即程式语八“在...情况下”与程式语九“具备...以下条件”所表达的语义内涵。一般将这两类程式语表述的客观条件和因素放在受强调的主位,形成主位(凸显)-述位结构的语篇功能。
        除此之外,语篇功能的衔接手段(替代、连接等)也可以通过程式语表达得以实现。替代是指运用某种语言型式代替上下文中的一个或多个词语,即为了避免重复也可以衔接上下文。程式语三“凡”、“的”字结构是典型的替代手段(如:... 构成犯罪 ,给予相应处分...)。连接是指语篇中各种逻辑关系的手段,程式语五“并处”一般作为补充说明出现在具体法规中,主要体现了语篇功能下属的递进关系特征。
    5 研究启示
        上文具体分析了高频出现的法律程式语具有的法律逻辑及元语言功能,根据立法语言的基本特征,即约束和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认为, 所有立法语句均归属于两大范式法律逻辑功能(即约束性和规定性)之下。结合上文的各个程式语的功能分析,可以进一步将两大功能分化为八个小类。并将9个程式语的法律逻辑及元语言功能进行整合后,得到下图:
     
    
    (图三,高频法律程式语功能分类)
        可以看出,在程式语中存在着法律逻辑功能,它体现了法律语言的特殊性,标识了法律语类的特征。同时,程式语中凝结着元语言功能,它体现了语言的普遍性,标识了法律语言中存在的语言共性。由此可见,法律逻辑功能与元语言功能共同存在并作用于程式语中,这即是法律语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也是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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