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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文本中程式语的法律逻辑及元语言功能聚类研究(3)


        3.3 研究工具与研究步骤
        立法文本的收集以大陆地区现行的法规为准,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中英文版),建立库容为213万词的平行语料库。其中,汉语部分约为103万字,对照英文部分约为110万词。内容涵盖宪法及七个部门法(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的主体部分。运用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PCCLD)作为观察库,结合双向研究体例(如图一)来保证研究的效度和信度。运用Wordsmith V4.0工具及AntConc 3.2.1作为文本分析工具,用于生成词丛、关键词和搭配。
    
     (图一,双向研究体例)
        双向研究体例在本文中首次提出,主要的研究步骤是:1)对选取的语料进行预观察。根据法律常识,手工标出一些高频出现的程式语。2)在语料库中进行检索,进行高频程式语的自动抽取,对照人工筛选结果。同时,根据法律文本的一般特征(简洁、具体),剔除不具有实际意义的词串或词。3)以高频程式语为节点语词,采用随机抽样法,分别从自建语料库及PCCLD抽取100条符合要求的索引行,逐一进行观察并确定其主要搭配形式,归纳关键词出现的型式特征,结合句子环境进行功能性的聚类分析。
    4. 程式语的聚类功能分析
        4.1程式语的提取   
    根据自建小型语料库(语料来源上文已述)。首先,运用Wordsmith V4.0的n-gram序列程序提取所有2<n<5的程式语型式。根据研究目的,剔除不具备研究意义的或合并重复的多词结构。按照其显著性,提出频率最高的9种法律程式语(词)型式:
     
    
    (图二,法律高频程式语)
        4.2 立法文本的法律逻辑功能
    在George Coode (1843)的经典著作《论立法表达》中,就曾提出过各类法律法规语句均包含下面四个主要成分:情况、条件、法律主体及法律行为。在法律语言学的不断演变中,我国法学界通常认为法律规范语言表达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潘越云 2004:276)。“假定”与Coode(1843)提出的“条件”和“情况”情况等同,是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情况。“处理”是指法律规范原则本身,是指允许怎样做,应当或禁止怎样做。“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一般的立法语句中,都会包括的主体是“处理”部分或法律行为部分。主要功能是限制“法律主体”的权利或规定其“义务”。基于我国立法实践,普遍采用的逻辑句式为:条件+法律主体+法律行为(处理)+制裁。根据这样的逻辑结构可以有效的考察高频程式语(词)所处的句子环境,归纳其功能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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