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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文本中程式语的法律逻辑及元语言功能聚类研究(2)


        学界一般认为分为狭义程式语和广义程式语两种概念。在狭义理解上,根据Cowie(1988:133),程式语是指固定或相对固定的,可以表达相遇、赞美或邀请等等话语行为的结构。随后Cowie(2001:1)又进一步规范了狭义程式语的描述:“程式语是用于语篇中,可以表达说话者态度,可以等同话语标记语功能的固化表达结构”。显然,这样的定义仍不令人满意。随后,广义程式语的概念由Wray(2002:9)提出,内容如下:
     “A sequence, continuous or discontinuous, of words or other elements, which is, or appears to be, prefabricated: that is, stored and retrieved whole from memory at the time of use, rather than been subject to generation or analysis by the language grammar”.
        上述描述的最大问题是过分宏观的定义将一些并非具有语言意义的单位都纳入其中。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语料库检索中的词串复现频率作为判定程式语有效途径,结合人工筛选获得较为准确的程式语型式,这也是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基于以上原因,文中采用广义程式语定义对其概念进行限定。
        2.2 法律程式语的定义
    法律语言作为专业技术性语言有别于日常语言。这样的差异使得法律语言在使用上更加具有法律本身的严谨、规范和制约性。与其他文类相比,程式语的使用数量在法律文类中显得尤为突出,这种特殊性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法律程式语的表述应运而生。
    法律程式语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实践中固定下来的,具有语义、语用功能的结构,其使用贯穿了整个立法、司法过程。根据方琰(2011:3):“法律程式语包括在法律活动应用中形成的规范、严谨、统一的词汇或句式结构”。由于此种归纳本身缺乏理论支持,词汇与句式分属语法中两个层面,很难统称为程式语,而实则为程式语(词)及型式句。在此,暂且将其归入广义法律程式语内涵之内探讨。
    从语言学角度来看,法律程式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语用功能及实际法务操作中,包括表达法律概念或在法律社团中表达相应的语篇功能。这样看来,复杂但不具备实际功能的结构不属于本文考察范围之内。在发掘高频法律程式语型式的同时,对其进行型式和语义对应同样非常重要。对于本族语法律程式语和其英文对应型式研究对于法律英语教学和法律翻译都具有积极意义。基于上述原因,为了更好的描述法律程式语的使用分布和功能,全文主要采用双语例释。
    3. 研究设计
        3.1 研究问题
        本研究试图解决下列问题:1) 法律高频程式语是有哪些形式?2) 除法律专门术语外,程式语(词)在立法文本中的有何主要语言功能及法律逻辑功能?3) 如何对以上功能进行聚类分析?
        3.2 研究对象
        本文以法律中文作为研究对象,结合法律语篇进行整体考量。由于立法语言的特征具有比司法语言更加规范、正规等特点,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集中在立法文本中。以基本达成一致(Wray 2002; De Cock’s 1998等等)的程式语定义作为基础概念,即在语篇中可以担当语用和/或语篇结构功能,并且被认为是整体贮存在头脑中的多词语言结构。限于篇幅,法律程式语在文中只限于词语层面,并不包括句式结构。由于汉语及英语在语系和结构上存在根本差异,语义内涵和功能变体都需要在法律汉语中考虑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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