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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类说反思(7)


    
    在上述例子中,如果我们说“去、挑选、考虑、欺骗”因为不能带宾语,不能加体态标记(如不能说“顾客的挑选了”),不能重叠(如不能说“领导的考虑考虑”),因此不能被看成动词。朱先生一定不会同意这个观点,他一定会说:一个词入句后,在某一具体位置上并不一定能将这个词类的所有语法功能都实现出来。也就是说,个体词并不一定能把概括词具备的诸多语法功能在一个位置上同时实现。朱先生肯定会坚持说“去、挑选、考虑、欺骗”还是动词。这正是朱德熙等(1980)批评“名物化”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朱先生认为,在这种“N的V”结构中,无论是动词V已经实现的性质,还是其蕴含在内未能实现出来的性质,都是动词本来的性质。 
    现在,同样是在某个具体的位置上不能带宾语,为什么“很委曲”中的“委曲”就不是动词了?而“顾客的挑选”中的“挑选”就还是动词?我们是否也可以说,“委曲”本来就是动词,只不过受“很”修饰后不能实现其带宾语的性质而已。 
    在我们看来,朱先生对动词形容词兼类的设置和他其他论著的一些观点并不一致。特别是朱先生说“‘端正、宽大’本来是形容词,现在常常在后边加上宾语,使它转化成动词”的时候,不仅违背了按照概括词分类的原则,而且其中用了“转化”一词,耐人寻味。 
    6 兼类与词类标注 
    词类标准或许还可以再调整,例如宋柔和邢富坤(2011)提到,郭锐先生在与他们私人讨论中曾建议将区别词和副词的定义分别改成: 
    区别词:即能做定语不能做状语定语之外成分的概括词; 
    副词:即能做状语不能做状语定语之外成分的概括词。 
    尽管付出了失去简明性的代价,但上述定义在逻辑上至少是自洽的。并且宋柔和邢富坤(2011)指出,如果有区别词和副词的兼类,那么在计算机处理文本的词类标注中,如果在定语位置则标注为区别词,而在状语位置则标注为副词,宋柔和邢富坤(2011)认为这样的标注是可行的。 
    问题在于,区别词和副词只做定语和状语。但形容词和动词的兼类可能就会出现问题,比如说,对于“委曲”来说,在“很委曲”中自然可以标为形容词,在“委曲你了”这种带宾语的情况自然可以标为动词,但是宋柔和邢富坤(2011)指出,在充当谓语、定语、状语和主宾语等情况下,这些兼类词到底该标为动词,还是形容词呢?例如:(以下例子是我们添加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