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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类说反思(3)


    3 划分兼类的数量原则 
    在朱德熙先生建立的词类系统中,究竟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兼类?判断兼类的标准是什么?实际上,在考虑是否设置兼类的时候,最常用的标准应该就是数量上的标准,一般要求兼类必须在同类词中不能占多数,只能占少数,否则便是分类不精。我们姑且将这样的标准称为“数量原则”。 
    关于数量原则,赵元任(1979:229)、朱德熙(1982)和吕叔湘(1984)都曾提到过。朱德熙(1982:39)论述到: 
    当我们把A、B两类词分开的时候,可以允许有一部分词兼属A、B两类。但是兼类的词只能是少数,如果把A和B分为两类之后,大部分A类词同时兼属B类,或大部分B类词兼属 A 类,那只能说明我们当初把A和B划分两类词本身没有多大意义。 
    而吕叔湘(1984:256-258)讲得更为详细: 
    一个甲类词,在某一场合具有咱们规定为乙类词的特点的特点,应该算是乙类词;可并不是难得这样用,是经常这样用,而且同类的词大多数都能这样用。例如“天冷了”。一般都说“冷”是形容词,但是如果规定只有动词能做谓语,能加“了”,这里的“冷”是不是动词?换句话说,“冷”是不是兼属形容词和动词两类?这就要考虑了。假使咱们采取这样的看法,大多数形容词都要兼属动词,这两个词类就不大分得清,这个分类法就有毛病了。这个时候咱们就应该考虑一下,当初的标准是否定得恰当。为什么不可以把做谓语和加“了”字不作为动词的特点而作为动词和形容词的共同特点,另从别的方面去分辨这两个词类呢?只要把标准改订一下,这一词两属就不是一词两属了。 
    ……总而言之,要建立一个词类,就不要让这一类里的词有全部或大部兼属另一类的可能;如果有这种情形,应该重新考虑划分词类的标准。 
    不过,我们发现,数量原则在词类划分的实践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首先,数量原则中的“数量”却是个模糊的概念,因为我们直到现在也没见到哪个语法学家提出一个具体的百分比数值,用来界定是否采用兼类的概念。甲类词中,具备乙类词性质的词到底低于百分之多少时候,才处理为兼类,是百分之十,还是百分之二十?这没有人谈过。 
    其次,这种百分比的数值是以某词类中的所有词来计算,还是以其中的常用词来计算?这种选择也可能造成两难的局面。例如,根据郭锐(2002:163)的统计,可以直接作状语的形容词在所有形容词中只占12%,但在常用形容词中却占37%。那么,到底是否应该设置形容词和副词的兼类就两难了。 
    最后,在是否设定兼类的评估中,数量原则也没有贯彻到底。比如说,在朱德熙(1982)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词类体系中,一般有区别词和副词的兼类,有形容词和动词的兼类。但却没有名词和副词的兼类,也没有动词和副词的兼类。根据郭锐(2002:230,194)的统计,兼有区别词性质的 副词占副词的7%,兼有动词性质的形容词同样占形容词的7%,但另外一方面,根据郭锐(2002:188,213),兼有副词性质的动词占动词的1.3%,兼有副词性质(指充当状语)的名词占名词的0.2%。那么,按照数量原则,我们更应该设立名词和副词的兼类以及动词和副词的兼类,但事实并非如此。 
    顺便讲一下,要是把充当状语的名词看成是副词,那么很可能让我们错失一些深入挖掘语言规律的机会,陆丙甫(2004)所提出的“距离-标记对应律”正是从名词充当状语的角度看问题,要是将“电话联系、掌声通过”等结构看成是副词修饰动词,也就发现不了“距离-标记对应律”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