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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类说反思


    朱德熙先生的词类观和他确立的汉语词类体系在汉语语法学界影响深远。本文认为,如果深入贯彻朱先生最主要的词类观,那么在汉语的词类划分体系当中,便不宜有兼类的概念。文章首先说明设立兼类词所依据的“数量原则”其实难以把握,进而从概括词和个体词关系、词类划分标准的确定和词性标注三个方面说明兼类概念带来的理论困境。我们认为,一旦确立“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这一重要原则,那么设置兼类便会多多少少和这一原则产生矛盾。 
    作者简介: 
    周 韧,北京语言大学教务处,北京语言大学教授,主要从事现代汉语语法研究。 
    相关信息: 
    本文的研究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2&ZD227)、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Young Elite Teacher Project)和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感谢郭锐、袁毓林和张伯江先生以及《语言科学》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的宝贵意见。文章初稿曾在“第十七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上海师范大学,2012年10月)上宣读,感谢与会学者的宝贵意见。 
    1 兼类说 
    “兼类”是词类划分中的重要概念,指“一词多类”现象,即一个词属于两个或多个类别的情况。 
    兼类的概念在汉语语法研究之初,就已经存在了。《马氏文通》中就有“字类通假”的说法。例如,在论述“名字”中的“通名”时,便认为“通名”也可假借“静字”、“动字”和“状字”。以“通名”假借“动字”为例,马建忠(1983:34)是这样论述的: 
    韩〔1〕上于相公书:“圣贤之能多,农马之知专故也。”“能”“知”动字也,而用如通名。韩上郑相公书:“窃自计较,受与报不宜在门下诸从事后。”“受”“报”动字也,而用如通名。韩答侯继书:“冀足下知吾之退未始不为进,而众人之进未始不为退也。”“进”“退”动字也,而用如通名。其见于他书者,不可枚举。 
    表面上,“字类通假”好像是不用兼类这种说法。可实际上,“字类通假”认为同一个词在甲位置上和乙位置上有不同的词性,它其实就是汉语语法中“兼类说”的最早版本。 
    在后来的汉语语法研究中,出现了种种不同的理论来处理“一词多类”现象。这其中有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提出的“转类说”和“词类活用说”,其代表为黎锦熙(1992:17)和陈承泽(1982:18-20)。而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又出现了“名物化”等理论。不过,这些观点在汉语语法研究的历程中不断受到质疑,其中有些观点早已被淘汰。 
    吕叔湘(1984)对这些说法都有详细而深刻的批评。吕先生指出了“通假说”、“转类说”和“活用说”的种种弊病。其中,以“依句辨品”为基础的“转类说”受到的批评最多,吕先生指出:在实用上,“依句辨品”不仅模糊了词类的特点,而且显得不必要的罗嗦;在理论上,“依句辨品”实质上是“离句无品”,并且是将词的意义和词的用法混为一谈。 
    吕先生在文章中着重指出的一点是:这几种说法的根本缺陷就在于将词类和句法成分看成是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因而在理论上终归站不住脚。 
    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关于汉语词类中兼类的讨论一度又成为热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徐枢(1991)和胡明扬(1996)。但是,彼时讨论兼类问题的焦点集中在“确定词的同一性”,“确定判断兼类词的语法功能标准”以及“控制兼类词数量”等方面。而且,各位学者讨论问题的前提都是汉语中是存在着兼类词的。 
    而本文最主要的观点是:说明汉语词类划分中不应存在兼类的概念。兼类的概念和朱德熙先生的语法观点存在着一系列不可调和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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