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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称之争新解读:转喻论(5)


    Putnam(1970,1973,1975)严厉批判了摹状论,认为一个词项的意义取决于该词项的所指对象与他称之为“常规”(stereotype)之间的结合,取决于词项与复杂环境之间的关系。不仅专名如此,就连“自然 种 类的词语”(natural kindterm)也是如此,其意义并不取决于一组摹状性描述,不取决于个人信念、推断能力,不能被还原为个人的心理状态或摹状语,而是取决于学习的链条和外在的环境,词项的作用在于帮助社团中其他人能据此找到所指对象。也就是说,自然种类词语就像专名一样,没有内涵,只有外延。这一观点充分反映出他早期所持的“外部实在论(又叫‘科学实在论’)”的理论取向②。 
    Marcus(1960,1961)早在1960年代初曾依据“Mill式专名”的立场提出了“直接指称论”,名称就是用于直接指称所指对象的,它对于语句意义没有产生任何额外的作用,仅只表示了名称的承受者。Kripke后来引用了她的观点,将其与历史因果论结合起来,提出了“指称的历史因果论”。随后,Kaplan(1972,1975)、Salmon(1986)等也都接受了这一观点,且将直接指称论扩展到其他单称词项,还包括诸如“我、你、他、她、这、那”等人称代词和指示代词。 
    右方观点的附和者还有:Dummett(1973,1975)、Evans(1973)、Devitt(1981,1989)等(参见Lycan 1999;黄斌1999;陈嘉映 2002,2003;陈波 2005;江怡 2009)。但他们也提出了一些修补性批评,如Dummett认为很多种类的名称无法由历史因果论做出合理解释,很多名称亦已追问不出原初的源头;Evans指出“命名仪式”不能保证专名的指称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变化,即“严格指称语”有时并不严格,名称常会被误用,“将错就错、以讹传讹”的现象时有发生。 
    3.转喻论新方案 
    3.1 命名转喻论 
    很多学者针对上述专名问题的争论提出了折中方案,如Plantinga(1978)和Ackerman(1979)提出了“严格化摹状语”(rigidified descriptions),Devitt(1989)主张彻底修正Frege的术语“涵义”,Lycan(1999:59)提出了“直接指称论”的“精致温和版”(subtler and weakened vision)。黄斌(1999)在中国后语言哲学的理论框架下提出了“语言三层次论”来解决上述难题,很具新意。 
    笔者基于上述争论也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命名转喻论”。我们知道,在体验哲学和认知语言学中,“转喻”和 “隐喻”已不再是简单的修辞现象,而是人类普遍存在的思维方式(Lakoff &Johnson 1980)。转喻就是“部分与整体、部分与部分之间可互相转换替代”的现象,隐喻是“整体与整体之间的转换替代”的现象(参见束定芳 2000)。例如: 
    (2)救火。 
    (3)我踢门。 
    例(2)中用凸显的“火”来表示“被大火包围的人和财富”,这是“部分代替部分”的转喻用法;例(3)的准确说法当为:我用脚的大拇指的前端部分踢了门下面的一个点。这里的“我”和“门”都为“整体代替部分”的转喻用法。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