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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语法、不合语法及超语法———“合语法性”问题的构式主义阐释(6)


    “合语法”(grammatical)与“可接受”(acceptable)有密切关系,Lyons(1968[31])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就将“合语法”和“可接受”作为可替 换 的概念。但是,即便如此,Lyons也并没有把二者当作一回事。他指出,“可接受”(acceptability)是“一个原始的、非科学的术语”,该术语是一个“中立的”(neutral)的概念,它中和多对对立概念,其中包括“合语法”和“有意义”(meaningful,or significant)(Lyons 1968)[32]。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主张有必要区分“合语法”和“可接受”。合语法是指纯语法形式上的具有“合法性”,而“可接受”虽然一般都是合语法的,但也可以是不合语法的。“合语法”是一个语言学(语法学)术语,并不体现社会价值判断,而“可接受”并非语言学术语,可能体现社会价值判断。乔姆斯基(Chomsky1965)[33]也谈到过二者的区别,他说,“可接受(性)是一个属于语言行为(performance)研究的概念,而合语法(性)属于语言能力(competence)研究”。虽然他的着眼点限于生成语法,但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不合语法(ungrammtacal(ness)) 
    不合语法指不符合语法规则或者不符合一般操母语者的语感。按照衡量合语法的标准,反其道而行之,就可成为判别不合语法表达形式的标准。例如,副词一般不修饰名词,如不说“不书”、“不气球”;“很房子”、“很书目”也是不合语法的。 
    “不合语法”不等于“无意义”(meaningless)。有的只是不合语法,但是如果其违背语法规则的程度不高,那从语用(或交流效果)的角度说,仍然传递出某种程度的有效信息。例如:“他写字在黑板上”(根据语法规范,应说“他在黑板上写字”)、“她涂粉到脖子上”(应用把字句,即应说“她把粉涂到脖子上”)。又如,在口语中可能出现这样的表达:“说错了你又!”在正式的语法规则中,这种倒装是不允许的,即也可视为一种语法上的误用,但是这句话能传递出比较清晰的信息,只不过需要听者重新编码后再解读。 
    不合语法的表达的极端情况是既完全不合语法,在意义上又是荒谬的,不可解的。乔姆斯基(Chomsky 1957)[34]曾经把上引的他造的那个例句改为: 
    (3)Furiously sleep ideas green colourless.(狂暴地睡觉思想绿色无色的) 
    语言形式的合语法或不合语法是相对的,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因专家意见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评判。除了个别极端的例子(如法国有专门的有法律效力的机构和规定约束法语的表达)(Leech1982)[35],语法从来是专家说了算,最权威的专家有最大的影响,但即使如此,他们的意见也不一定是大家都接受的,甚至包括其他著名语法学家也持反对意见。如英语的双重否定、通指阳性(generic masculine)等用法到底合不合语法,长期以来都存在分歧(克里斯特尔2000[36];杨鑫楠1986[37];Leech et al.1982[38])。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