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文本失控”的表现是文辞突兀、失实或冗余。例如《卫康叔世家》中关于卫宣十八年(前701)宣公杀伋子之事: 十八年,初,宣公爱夫人夷姜,夷姜生子伋,以为太子,而令右公子傅之。右公子为太子取齐女,未入室,而宣公见所欲为太子妇者好,说而自取之,更为太子取他女。宣公得齐女,生子寿、子朔,令左公子傅之。太子伋母死,宣公正夫人与朔共谗恶太子伋。(18) 这段材料主要依据《左传·桓公十六年》: 初,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属寿于左公子。夷姜缢。宣姜与公子朔构急子。(19) 当然,《左传》并未指出卫宣公曾立急子为太子,《史记》之说恐有其他依据,但我们这里关注的是关于宣姜的指称问题。《左传》在述及宣公夺齐女之后,即言“宣姜与公子朔”云云,显然此“宣姜”即右公子原为急子娶于齐者,《左传》虽无特别解释,但考虑到齐国姜姓,则宣姜之为齐女,不言自明。但有趣的是,司马迁在叙述中改称“宣姜”为“宣公正夫人”,以“宣姜”从夫谥看来,这一改写并无错讹,但从叙事学层面看,其前文皆以“齐女”称宣姜,且在叙述中从未言及齐女为“正夫人”事,则此处径以“宣公正夫人”为辞,隐其母姓,反令读者疑惑此“宣公正夫人”与齐女是否为一人,这一改笔多少造成了行文的突兀。 又如《卫康叔世家》中关于师曹诵《巧言》事: 献公十三年,公令师曹教宫妾鼓琴妾不善,曹笞之。妾以幸恶曹于公,公亦笞曹三百。十八年,献公戒孙文子、宁惠子食,皆往。日旰不召,而去射鸿于囿。二子从之,公不释射服与之言。二子怒,如宿。孙文子子数侍公饮,使师曹歌《巧言》之卒章。师曹又怒公之尝笞三百,乃歌之,欲以怒孙文子,报卫献公。(20) 这段材料主要根据《左传·襄公十四年》: 卫献公戒孙文子、宁惠子食,皆服而朝。日旰不召,而射鸿于囿。二子从之,不释皮冠而与之言。二子怒。孙文子如戚,孙蒯入使。公饮之酒,使大师歌《巧言》之卒章。大师辞,师曹请为之。初,公有嬖妾,使师曹诲之琴,师曹鞭之。公怒,鞭师曹三百。故师曹欲歌之,以怒孙子以报公。公使歌之,遂诵之。(21) 这里司马迁将《左传》“初,公有嬖妾”的倒叙部分移置前文,其“献公十三年”的编年则《左传》未见,恐别有所据。至于献公命太师所歌《巧言》之卒章,其辞为“彼何人斯?居河之麋。无拳无勇,职为乱阶。”杜预注指出,献公乃“欲以譬文子居河上而为乱”,(22)由于其辞激烈刻薄,太师为免献公与孙文子之矛盾激化,故拒绝歌诗,而师曹因有宿怨在心,故主动请缨,而且《左传》特别强调,为确保孙蒯能够充分理解《巧言》卒章之文意,师曹弃“歌”而改用清诵之方式,以使其文辞更加清晰入耳。总之,《左传》中师曹主动“请为之”,及其“遂诵之”,都充分体现了由于献公构怨在先,故师曹有此报复。但在《史记》中,司马迁虽然同样讲述了献公构怨师曹之事,但到饮酒歌诗的部分,他既未取《左传》中太师请辞的细节,更将“公使歌之,遂诵之”删略为“乃歌之”,两处体现师曹主动报复的细节都未得保留,这就使得《史记》关于献公构怨于师曹的铺叙和补叙变得冗余而令人困惑——在其叙述中,师曹所有的行为都是听命于献公的,我们至多只能说他缺少独立的判断力,未能主动劝阻君主构怨大臣的鲁莽行为,但对于一个乐师而言,这一要求不是太高了吗?以情理而言,即便献公与师曹之间没有私怨,师曹也没有足够的理由要公然违背君令,让自己陷入险境。我们知道,尽管“歌”与“诵”可以互训、连用,但此二字“通言则同,析言则异”,对于《诗》三百的表演而言,“歌”与“诵”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表演方式,前者由乐师配乐歌唱,后者则多由瞽者朗诵,两者承担着不同的仪式功能,《左传》中“公使歌之,遂诵之”的叙述是典型的“析言则异”,而司马迁似乎并未体察这里的微妙差异,故径以“乃歌之”统言师曹之行。由于司马迁未能充分把握其所据文本的内在细节,遂导致经其改笔后的文本存在冗余和令人费解之处。 第四类是同一史事前后褒贬不一,遂致叙述脱节。作为有志于“贤贤贱不肖”的文本,《史记》对于人物褒贬的把握自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但我们注意到,《史记》中存在叙事部分与“太史公曰”对于同一人物或事件的价值取向前后矛盾的现象。作为史书,传文与史论部分当然可以持不同的立场,但从叙事学层面来说,无论传文与史论的立场是否一致,作为一个完整的文本,两者之间都应呈现出一种互文性的对应关系,例如在《苏秦列传》的传文中,司马迁叙述了苏秦善权变而死的过程,颇持讥讽之立场,而在“太史公曰”部分,则言“苏秦被反间以死,天下共笑之,讳学其术。然世言苏秦多异,异时事有类之者皆附之苏秦。夫苏秦起闾阎,连六国从亲,此其智有过人者。吾故列其行事,次其时序,毋令独蒙恶声焉。”(23)这里史论正是针对其传文部分时人对苏秦的嘲弄而作出的反向立论。史论的立场虽与传文不同,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但是,在《史记》的部分篇次中,传文与史论之间完全脱节,史论成为游离于全篇之外的异质性成分。例如《宋微子世家》中宣公、穆公让国一事: 宣公有太子与夷。十九年,宣公病,让其弟和,曰:“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通义也。我其立和。”和亦三让而受之。宣公卒,弟和立,是为穆公。穆公九年,病,召大司马孔父谓曰:“先君宣公舍太子与夷而立我,我不敢忘。我死,必立与夷也。”孔父曰:“群臣皆愿立公子冯。”穆公曰:“毋立冯,吾不可以负宣公。”于是穆公使冯出居于郑。八月庚辰,穆公卒,兄宣公子与夷立,是为殇公。君子闻之,曰:“宋宣公可谓知人矣,立其弟以成义,然卒其子复享之。”(24) 司马迁这一叙述基本依据《左传·隐公三年》,但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穆公让国之辞,亦可见于《左传》,至于宣公让国之辞,则不见于《左传》,与《公羊传》所录宣公之辞也完全不合,(25)从行文上看,很可能是司马迁根据《左传》中“先君舍与夷而立寡人”句敷衍而成。从“天下通义也”、“和亦三让而受之”这些司马迁构拟的言辞、细节中,我们颇可体会宣公让国的大义凛然,而在这段叙述之后,司马迁特意钞录《左传》“君子”之辞,明确对宣公之大义表示赞赏。行文至此,虽然部分叙述也许没有史料依据,但从叙事学层面看,可以说是连贯而完整的。但有趣的是,在全篇最后的“太史公曰”部分,当司马迁再次提及宣公让国一事时,却完全换了一副面孔,指出“《春秋》讥宋之乱自宣公废太子而立弟,国以不宁者十世”。(26)认为宣公让国破坏了嫡长子继承制,是造成宋国诸公子之乱的祸端。这里的《春秋》系指《春秋公羊传》,其在这一问题上与传文所据《左传》的价值取向完全相反。司马迁当然可以在文本中同时引述两种不同的立场,但从叙事学层面论,则不宜采用这种没有任何转折或承接修辞的方式生硬拼接。熟悉《史记》与《左传》文本关系的读者固然知道司马迁所谓“君子”系指《左传》中的“君子”,但对于不了解这一背景的读者来说,仅凭《史记》自身的叙述,我们既无法理解“太史公曰”中对于宋宣公的批评是出于何种立场,也无法理解何以被司马迁称为“君子”的论者却作出了一个似乎并不高明的肤浅判断。 这种前后异辞造成的文本脱节也出现在同篇对宋襄公形象的塑造上。在宋楚泓之战的叙述中,司马迁指出襄公贻误战机以致溃败的行为令“国人皆怨公”,而作为贤臣的子鱼更谏言:“兵以胜为功,何常言与!必如公言,即奴事之而耳,又何战为?”(27)完全采用《左传》的叙述立场,认为宋襄公是妇人之仁。但在“太史公曰”部分,司马迁又言“襄公既败于泓,而君子或以为多,伤中国阙礼义,褒之也,宋襄之有礼也。”(28)改持公羊家立场,褒襄公之守礼。从叙事学层面来看,司马迁此处所言“君子”自宜在传文中有所指涉,故司马贞《索隐》即认为:“襄公临大事不忘大礼,而君子或以为多,且伤中国之乱,阙礼义之举,遂不嘉宋襄之盛德,故太史公褒而述之,故云褒之也。”(29)将“君子或以为多”之“多”理解为“多余”,将“君子”理解为子鱼、国人之流,以为他们悯宋襄之行不合时宜,故不愿“嘉”美其“盛德”。殊不知这里的“多”自是“大、美”之意,“君子”亦非通常引自《左传》的“君子”,而是《公羊传》中的“君子”:“故君子大其不鼓不成列,临大事而不忘大礼,有君而无臣,以为虽文王之战,亦不过如此也。”(30)司马贞对于“太史公曰”的误解固然可以归罪于他未能参读《公羊传》,但平心而论,司马迁前后褒贬不一,且在行文中完全脱节的叙、论方式也是引起司马贞误解的重要原因。这样令人困惑的文本,自然是处于“失控”状态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