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受事前置的词类和句法属性限制 充当受事成分的名词性成分包含名词和代词(主要指人称代词)两大类,这两类在语序表现上并不相同。Greenberg(1963)研究基本语序时,也先讨论名词性主宾语而暂不包括代词性主宾语,见上引共性1。当然,可以专门研究名词和代词在小句中的语序异同,如Greenberg(1963)的共性25指出“如果代词性宾语后置于动词,那么名词性宾语也同样后置。”。该共性传递的信息是,名词性宾语比代词性宾语更倾向于后置。如果代词后置,名词一定后置。作为单向性共性,它也意味着,名词后置,代词不一定后置——有的语言名词后置而代词是前置的,例如法语;古汉语也有条件地带有这一倾向。 我们重点来比较一下名词和代词在受事前置句中的作用。 在吴语中,作为受事的名词或名词短语可以前置,代词很难前置。例如,上引钱著所举32例受事前置的老上海话例句,29例是名词或名词短语(其中含非受事成分,见上文分析),3例是作为受事的动词语“运动”“赌铜钱”和“住拉啥地方”,支配它们的是谓宾动词“相信”(指喜欢、爱好)和“话”(说)。没有一例是代词。 方言口语中代词主要代替指人名词,而吴语的受事前置主要发生于低生命度的名词,上述32例中涉及的前置受事清一色是无生命名词,这本身已使代词难有机会充当前置的受事。 代词不宜充当前置受事运有句法因素,而不完全是生命度的语义因素。事实上第三人称代词“伊”(阳平,实际为南方方言常用代词“渠”的变体,而与古代阴平“伊”无关,参看陈忠敏、潘悟云1999)在上海话中是可以代指无生命物甚至抽象事物的,但这种代指主要发生在动词后或处置介词“拿”[no53]后的宾语位置,充当主语很不自然。如: 可见,代词指人时没有句法限制;指低生命度事物时,只能用在动词后或介词后的位置。这样,如果受事代词指人,就像指人名词一样很难前置于动词,这是语义限制;如果指物,则本身就很难前置于动词,这是句法限制。 相比而言,西北话受事前置完全没有名词代词之限。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西北话库藏中有宾格标记“哈/啊”),只要加上该标记,指人名词和代词的受事都能前置。而相应的吴语例句往往不成立。比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