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陈小荷(1999)早就指出:如果接受朱先生关于概括词和个体词的观点,显然就不应该容许任何兼类词的存在。我们同意陈先生的这个观点,并进一步进行阐释。 例如,“自动”作为一个抽象的概括词,它本身所具有的语法功能是完整的,在“自动步枪”中充当定语的“自动”和在“自动提取”中充当状语的“自动”都是同一概括词“自动”所具备的语法功能。那么,把定语位置上的“自动”看成区别词,把状语位置上的“自动”看成副词,从而认为“自动”是区别词兼副词。这是否也只是句子成分的类?是否也只是根据个体词划分的类? 过去,对于兼类有着假借、活用和转类的不同阐释。现在,同意兼类的学者的说法是:某词既具有甲类词的语法性质,也具有乙类词的语法性质,因此可以被看成甲类词兼乙类词。比如说,“端正”可以受“很”修饰,是具有形容词的性质,而可以带宾语,是具有动词的性质。因此被看成是形容词兼动词。 按照上面这种逻辑,就没有什么理由阻挡我们设置名词和区别词的兼类,设置形容词和副词的兼类,动词和区别词的兼类,等等。比如,我们同样可以说,“木头”充当主宾语是具备名词的语法功能,而充当定语是具备区别词的语法功能,所以“木头”是名词和区别词的兼类。不过,现今的各家词类系统中,并没有哪家设置了名词和区别词的兼类。是的,这只不过是我们承认名词也可以充当定语,所以不用把充当定语的名词看成是有区别词的性质。那么,为什么我们就不承认动词“端正”本身也能受“很”修饰呢? 既然说词类和句法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既然说动词形容词也可以充当主宾语,形容词也可以充当状语,为什么不承认副词也可以充当定语,或者区别词也可以充当状语? 5 兼类与词类划分标准 兼类现象造成的另外一个大问题就是:它们往往使得词类划分标准失效,让词类的定义在逻辑上出现漏洞。 在朱德熙(1982:52,192)中,区别词被定义为“只能在名词或助词‘的’前边出现的粘着词”,而副词被定义为“只能充任状语的虚词”。 陈小荷(1999)就指出,“高速”既能充当定语(如“高速列车”)又能充当状语(高速前进),却在朱先生的系统中被处理为区别词兼副词,这不能让人满意。陈小荷(1999)认为,这不仅和朱先生“概括词和个体词”的理念相冲突,也由于定义中含有“只”字,将会造成逻辑矛盾。 宋柔(2009)继续指出:这其中的定义都有一个“只”字,因此区别词和副词两个词类定义的内涵是完全排斥的,外延不可能有交集。严格按照这两个定义,“高速”因为可以充当状语,所以不可能是区别词,因为可以充当定语,也不可能是副词,当然更不可能是区别词和副词的兼类。所以,宋柔(2009)认为此处有严重的逻辑谬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