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概括词和个体词 按照朱德熙(1985:7),现代汉语中“百分之八九十的动词和形容词可以做主宾语”,如果把这些动词形容词都处理成和名词的兼类,显然违背数量原则,不能让人满意。 不过,朱先生在坚持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非一一对应关系的时候,还有更重要的理论考虑,朱先生在批评“依句辨品”和“名物化”理论的时候,并不是用数量的多少进行论证,而主要是从概括词和个体词的角度出发论证自己的观点。所谓概括词和个体词,即结构主义语言学中的词型(word-type)和词例(word-token)的概念。〔2〕 朱德熙等(1980)指出,个体词是在语言片段中占据一定位置的词,而概括词是对个体词的抽象和综合,是具体的语言片段以外的东西。个体词的语法性质只是这个个体词在一定的语言片段里所实现出来的语法性质,概括词的语法性质则是隶属于这个概括词的所有个体词的语法性质的总和。请看以下朱德熙等(1980)的一段论述: “去1、去2、去3”三个个体词的形式和意义相同,是同一个概括词;同样,“看1、看2、看3”也是同一个概括词。当我们把“去1、去2、去3”综合成一个概括词的时候,同时也把它们的语法性质综合起来作为概括词的语法性质。譬如个体词“去1”在(a)里所实现的语法性质是做谓语,“去2”在(b)里所实现的语法性质是做主语,在(c)里所实现的语法性质是做定语。这三者合在一起是概括词“去”的语法性质。 朱德熙等(1980)明确表示:“词类是概括词的分类,不是个体词的直接分类。个体词与词类之间只有间接的关系,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汉语中,概括词的不同个体词可能出现在不同的句法成分上,由此就造成了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不是一一对应关系的格局。“依句辨品”正是对个体词的分类,因此被朱德熙(2010:85)批评: 因为黎氏受了印欧语语法的影响,认为动词只能在谓语的位置上出现,不能在主宾语和定语位置上出现,在主宾语位置上出现的只能是名词,在修饰语位置上出现的只能是形容词。这样就把名、形、动三类跟句子成分一一对应了起来。把“去1”和“看1”归为一类(都具有做谓语的功能),把“去2”和“看2”归为一类(都具有做主语的功能)等等。说起来是词类,实际是句子成分的类。 这才是朱先生取消大多数动名兼类的最主要理由!顺着朱先生的这个思路,我们就知道,兼类本质上还是根据个体词分类的一种处理,人为地割裂了某一概括词的整体性质。在逻辑上,如果上述朱先生批评“依句辨品”和“名物化”的理由成立,那么,这种理由同样适用于批评兼类词的设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