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名词与处所词不是一种层级上并立的词类,处所词应该是名词的一个小类。朱德熙(1982:41)定义名词的时候,使用的标准是“可以受数量词修饰”和“不受副词修饰”这样宏观的标准,但是在朱德熙(1982:42)定义处所词时候,使用的标准却是具体到“能做‘在、到、往(wàng)’的宾语”和“能用‘哪儿’提问”等这种和具体某个词搭配的微观标准。尽管使用标准的等级不一样,但分出的词类却处在平级的地位,这个分类并不合理。说处所词和名词有后附方位词的差异,这个观察本身当然正确,但这只是名词内部不同小类的差异,名词和处所词兼类应该是不存在的。〔5〕 第三,把名动词看成是名词和动词的兼类是行不通的,关于这点,沈家煊(2012)已经有了充分的论证,沈先生一个重要的论点就是:如果将名动词的判定标准推广,那么无论单音动词还是双音动词,几乎所有的动词都可看成是名词和动词兼类。比如,沈先生指出,单音动词也可以受名词修饰,如“三级跳、本垒打、龙虎斗、窝里反、姐弟恋、鸳鸯配、姑嫂争、胡马会”。也可能在主宾语位置上造成歧义格式,例如:(例子摘自沈家煊 2012) 沈先生认为设立“名动词”作为名动兼类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严重的理论危机。〔6〕详情请参看沈家煊(2012),本文不再详述。 第四,无论从历史来源,还是从句法语义角度来看,都有理由将介词看成动词的一个小类。我们知道,现代汉语的介词都是从古代汉语的动词虚化而来,而在形式语法的处理中,动词和介词常常具有相同的地位,比如说,动词和介词都具备给名词赋格的能力。在丁声树等(1961:95)中,介词就是被处理为动词的小类,被称为“次动词”。 本文主张:在朱先生倡导的词类系统中,应不设置兼类词。那么,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如果取消了兼类词,那么有没有一个新的可替代的词类系统呢? 这根本不是什么大问题。在上述朱德熙(1982)列出的兼类词中,名词兼处所词都处理成名词,名词兼量词都处理成名词,区别词兼副词都处理成区别词,动词兼形容词都处理成动词,动词兼介词都处理成动词,介词兼连词都处理成介词。也就是说,暂且先不论是否还有其它问题,在朱德熙(1982)的词类系统中,只稍加修改,并不影响大局。 沈家煊(2009)等论著主推的汉语词类的“包含模式”中,实际上也应该是取消兼类的。 9 结语 既然朱先生明确提出“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不是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条原则,那么在汉语词类划分中,设置兼类就多多少少会和这条原则发生冲突,因为设置兼类的本质还是想让词类和词的语法功能对应起来。 本文从多个角度回顾了朱德熙先生的一些重要的词类观,我们着重指出:在概括词和个体词关系、词类划分标准确定和词类标注这三方面上,设置兼类是违背朱先生的词类观的。我们要明白,朱先生的词类观是朱先生构造汉语词类系统的基石,不能因为需要容纳兼类的存在而轻易退让。但反过来说,在汉语词类划分系统中取消兼类基本上不会对朱先生的词类观造成伤害,相反,笔者坚信,这才是对朱先生词类观最彻底的贯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