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即使是采取同型策略,将c看成独立的丙类,表面上是在甲类和乙类之外新增加了一类,实际上也未必更复杂。 例如,有三类词,分别以“军用”、“忽然”和“自动”为代表,第一类只能充当定语,第二类只能充当状语,而第三类既能充当定语也能充当状语。事实上,我们就是需要在词类划分工作中,对这三类词进行区分,但可以有种种办法。例如: 其实,把“自动”看成是兼类,或者是独立的一类,或者是副词的小类或区别词的小类,都是要把“自动”与其他两类区分看来,将它看成与不同“忽然”和“军用”不同的第三个类别。说白了,认为“自动”是区别词和副词兼类,实质上也是在区别词和副词这两类词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第三类。 取消兼类,绝不是漠视和忽略词与词之间的语法功能差异,完全可以用增加新的大类(即“同型策略”)或大类里头增加小类(即“优先同型策略”)两种方法来处理。至于究竟采取哪一种方法,是可以继续讨论的。 所以,在我们看来,取消兼类并不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 8 《语法讲义》中的兼类设置 我们查阅了朱德熙(1982)一书,朱先生提到的兼类的情况有: 而在此之后,朱德熙(1990)认为也可将“调查、研究”等名动词也看成是动词和名词的兼类词。 针对以上兼类词,再提出几点看法: 第一,传统上我们说句子有六大成分“主谓宾定状补”,把能否充当句子成分看成是区分实词和虚词的标准。但我们应该承认,虚词出现在句子中的各种位置,它们也应该被看成是某种句子成分,只不过,有的时候我们并没有给这些位置取名而已。举例来讲,量词所处的位置,如“一个人”中的“个”,我们也可以看成是某种句法成分,取名为“类语”,这样,我们只要承认某些名词也可充当“类语”,便没有名词和量词的兼类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