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重情、追求“情真”,是明代格调派诗学的重要特征。但辨析相关观点所处原始语境后可以发现,该派很多重情言论,以不同方式呈示出对传统儒家诗学“真正合一”、“以正律真”精神的认可,与“真诗在民间”一类观念在价值立场上存在差别,不能混为一谈。格调派情感观中体现“真正合一”、“以正律真”精神的内容与其格调论在思维方式上均有重规范、明限度的倾向,在价值理想上均以儒家人格典范为归宿。因此,该派“重情”与“尊格调”具有共生的必然性。理解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细致体察明代格调派诗学的复杂品格,亦可为古代诗学研究中如何省思、处理“预设”与“实证”二要素的矛盾关系提供参照。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明德青年学者计划”项目“中国古代文论基本观念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3XNJ038 作者简介:徐楠,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 以抒情为诗歌的基本属性和功能,是中国古代诗学史上贯穿始终的核心观念之一。在明代诗学史上,长期占据主流地位、以“前后七子”及其追随者为代表的“格调派”,并没有背离这一传统。长期以来,学界对该派诗歌情感观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思路:其一是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证明该派诗学具备“重情”、追求“情真”的特征,并由此揭示其在明代诗学史及中国古代诗学史中的积极意义。其二则试图以此为起点,说明该派在学理上存在“重情”与“尊格调”的矛盾,从而指出,正是这两个要素的凿枘不投,导致该派实际创作捉襟见肘,最终只能付出但见格调、不睹性情的沉重代价①。 然而细究之,有关格调派诗歌情感观的问题,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因为学界在围绕上述思路取得诸多精解胜识的同时,或许对以下问题的辨析略欠深入:在不同的言说意图中,该派诗歌情感观的内蕴是否存在差别?在很多倡言诗情的典型语境中,该派怎样具体判断情感的价值、限度,其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又是何种关系?如果对这些要点缺乏考察,而只是泛言该派的“尊情”、“重真”并随之对相关文献作出一元化的特征解读、意义揭示,那么我们的某些结论即便与实情吻合,也会因欠缺扎实的诠释起点而显得预设色彩过于鲜明;而某些结论就可能因误读文献而缺乏足够的说服力。这些既不利于准确把握该派情感观的特征、渊源和流变方向,也不利于深入思考该派诗学“重情”与“尊格调”这对基本矛盾得以共生的内在原因。辨析上述有关明代格调派情感观的细节问题,便构成了本文的核心内容。相关探讨,庶几亦可为思考当下古代诗学研究方法问题提供参照。 明代格调派如何判定诗歌情感的价值呢?活跃在明末的许学夷,具有该派诗学总结者、集成者的特征。在这个问题上,其代表作《诗源辩体》中的观点颇具典型意义。而当前相关研究,似还主要集中于揭示其重情观的诗学史价值,对其复杂性则关注不够②。我们就以分析这一重要个案为开端。 《诗源辩体》的“凡例”,承担着交代全书基本旨趣的任务。在该部分开宗明义第一条里,许学夷就隆重地讲到自己的核心批评原则:“此编以辩体为名,非辩意也,辩意则近理学矣。故十九首‘何不策高足’、‘燕赵多佳人’等,莫非诗祖,而唐太宗《帝京篇》等,反不免为绮靡矣。知此则可以观是书。”③他公开表明“不辩意”、“辩意则近理学”,无疑是在自觉地和那种唯知以政教尺度和政教内容律诗、谈诗的理学家思路划清界限。在他看来,哪怕《古诗十九首》中公开宣扬功利、个体情爱的作品与政教理想不合,也仍然地位崇高,“莫非诗祖”;而同时说唐太宗《帝京篇》“不免为绮靡”,便是在含蓄地表态:仅有宏大端正之主题的作品,是不足以成为诗歌创作典范的。古代文论中的“意”概念,通常指观念、旨趣、创作意图。它与“情”存在内涵差别,但毕竟与后者的性质、价值、表现特征诸问题息息相关。因此,是否“辩意”,往往体现出论诗者对情感的看法。既然这样,我们似乎也就很容易推出如下结论:“辩体不辩意”的许学夷,对情感要素所持态度应该是相对宽容、开放的,断不会斤斤计较其是否突破政教限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