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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虚词的再思考(2)


    二、虚词和实词划界标准的评述
    要解决某个语法中的词类是不是虚词的问题,必然涉及虚词和实词划分的标准。学界讨论到的划界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意义标准,功能标准,形式标准。
    1.关于意义标准
    主张意义标准的代表如:马建中说“字类凡九……或有解,或无解”,“有事理可解者曰实字,无解而唯以助实字之情态者曰虚字”。[2](P19-13)吕叔湘把实词称为“实义词”,把虚词(虚义词)称为“辅助词”,认为实词“意义比较实在”,虚词“意义比较空虚”。[3](P17)王力把实词称为“理解成分”,把虚词称为“语法成分”。[4](P13~14)王力还说:“实词,它们的意义是很实在的,它们所指的是实物、数目、形态、动作等等。……虚词,它们的意义是很空灵的。”[5](P42)他们采用的这种意义标准,跟训诂学里的虚词观一脉相承。这种意义虽然与词类有一定的关系,区分虚实可以参考,但是如果作为划分虚实的标准是有问题的:第一,所谓“有解”“无解”,“实在”“空虚”(或空灵),完全凭个人的感知印象或所谓“语感”来揣摩词的虚实,见仁见智,难有共识。①第二,这种意义跟语法学所说的意义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如果采用这种意义标准,就会把有些实词也归为虚词(如代词、趋向词、“虚义动词”②等),也会把有些虚词归为实词(如量词以及表示方位的黏着性很强的“上、下、里、外”之类的“方位词”等)。第三,说虚词“无解”“空虚”(或空灵),实在太玄,不好掌握,并不科学。事实上任何词都有一定的意义,虚词有跟实词不同的意义,所以都是可以解释的(只是“实词易训,虚词难释”而已)。由于采用意义标准虚实难以分类,难怪有人走向极端,认为汉语中划分实词、虚词没有必要,没有实用价值,从而主张取消实词和虚词的分类。[6]
    近年来有学者继承前人成说,把实词和虚词的区别总结概括为:实词是表示词汇意义或概念意义为主的“概念词”,虚词是表现语法意义为主的“功能词”。[7](P4)这虽有一定的道理,但较真起来,觉得也还有商榷之处。就“词汇意义”来说,实词和虚词都是词汇的成员,它们理应都有词汇意义。可见只说实词有词汇意义而说虚词没有词汇意义,理论上有矛盾。其次,就“概念意义”来说,概念跟实词有密切的关系,说实词主要用来表示概念也未尝不可,区分虚实时可以参考,但概念和实词并不完全对应,所以不能作为虚实划界的标准。更何况对概念人们有不同的理解,如有些学者认为“虚词也能表达概念”。[8](P16~18)朱德熙也认为有的虚词(如“因为、而且、和、或等”)“表示某种逻辑概念”。[9](P39)就虚词是“表现语法意义”为主的“功能词”来说,这很容易引起误解,以为实词不表现语法意义或没有语法功能。词的分类既然是词的语法分类,那么任何词在语法里理应都有“语法意义”和“语法功能”。三维语法认为,语法有三个平面(即句法、语义、语用),词的语法功能在语法的三个平面中体现为句法功能、语义功能、语用功能,这三种功能实质上就是词的三种语法意义。[10]实词和虚词都有语法功能或语法意义,只是具有不同的语法意义或语法功能而已。可见把“语法意义”和“功能”(“功能词”)看作虚词的“专利”在理论上有缺陷。
    2.关于功能标准
    功能标准,就是采用词在语法结构里的功能来划分虚词和实词,这比采用意义标准是前进了一大步。如果说意义标准只是孤立地去感知词的意义是实义还是虚义,本质上是停留在训诂学或词汇学处的,那么,把词放到语法结构里去分析它的用法和意义的功能标准,则是属于语法学的。关于功能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第一种,根据词在语法结构里能否“自立”来分虚实,即认为“实词是在组织上能够独立自主的,也就是说它能够单独做句子成分的,可以称为‘自立词’,虚词在组织上不能独立自主的必须依附实词才能成一节次的,可以称为‘他依词’”。[11](P63)或说根据“能不能单独充当句法成分”来分虚实:“能够单独充当句法成分的是实词,不能单独充当句法成分的是虚词”。[12](P317)或说“根据能否做句法成分划分成实词和虚词,实词能做句法成分,而虚词不能”。[13](P182)上述几家观点基本一致。根据这种标准,可以不问词的意义是“有解”还是“无解”,也不问词是表达概念还是不表达概念,更不问词的意义是“实在”还是“空虚”。而只根据词在语法结构里能否“自立”(能否充当句法成分)来划分虚实,即凡是能自立(能充当句法成分)的词都是实词,反之不能自立(不能充当句法成分)的、只是依附于实词性词语(包括实词和实词组成的短语)或句子上才发挥作用的都是虚词。这个标准比较好掌握,但跟传统所说的采用意义标准来划分“实词”和“虚词”是两条不同的路子,因此会遭到传统意义派的不认同。③
    第二种,根据能否充任主要句法成分(主、谓、宾)来划分虚实,即“实词能够充任主语、宾语或谓语,虚词不能充任这些成分”。[9](P39)或说“虚词都不能充任主语、谓语、述语、宾语、补语、中心语等主要的句法成分(副词能作状语,但状语不属于主要句法成分)”,“虚词所表示的意义……比较空灵,不像实词那样比较实在、具体”。[14](P1)采用这种功能标准,目的显然是想把所谓“意义比较空灵”的副词归入虚词。这实际上还是受到传统意义标准的影响。根据这个标准,固然把所谓“意义空灵”的一些副词归入了虚词,但带来的问题是:第一,不能充任主要句法成分的“意义实在”的区别词就得归入虚词;第二,得把表示情状的、意义并不“空灵”的副词(如“大力、悄悄、急速、独自”之类)也归入虚词。这似乎不合初衷。既想从语法角度采用句法功能标准划分虚实,又不舍得完全抛弃训诂学传统的意义标准,就难免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
    第三种,根据基本功能(指称和陈述)和连属(连接和附着)功能分为虚实。如张斌说:“功能包括基本功能和连属功能……如果我们着眼于功能,不妨把具有基本功能的词称为实词,具有连属功能的词称为虚词。”[15]“指称”“陈述”“连属”都涉及语用,所以这实质上是根据语用功能标准来分虚实。他指出采取这个标准,代词应归于实词。郭锐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实词在表述结构里具有“指称、修饰、④陈述”等语用功能,虚词没有这种功能。[13](P107)这是新的观点,值得重视。但这种语用功能跟句法功能、语义功能有何关系?这种语用功能究竟如何表述?这些问题还需要加以阐释和完善。⑤
    3.关于形式标准
    在划分虚词和实词时,通常所说的形式主要是指“自由还是黏着”,“语序位置固定与否”,“开放的还是封闭的(能否穷尽列举)”,“是否读轻声”。一般认为虚词的形式特征是具有黏着性、定序性、封闭性(可穷尽列举)、读轻声。这些形式在辨类时可以参考,但不能作为区分虚实的标准。这是因为上述形式并不完全跟虚词对当:
    (1)从黏着角度看,所谓“黏着”是指在句子里与其他词结合时不能自立(单独充当句法成分)。虚词大多具有“黏着性”,但某些虚词不一定有黏着性,如有些虚词“总之、要之、看来、难道、显然、岂料”之类;反之,有些实词也具有“黏着性”,如黏宾动词、黏状动词、唯补动词、形式动词等。
    (2)从定序角度看,所谓“定序”,是指同别的词结合时排列次序的位置是固定的。虚词大部分具有“定序性”,但某些虚词位置不一定完全固定,如插加词(“看来、显然、难道”之类)位置比较灵活;有些语气词(如“啊、呢”之类)既可出现于句末,也可出现于句中。反之,有些实词也具有“定序性”,如方位名词、形式动词、区别词等。
    (3)从封闭角度看,所谓“封闭”,是指能产性弱、数量不多而能“穷尽地列举”的。虚词固然是封闭性的,但并不凡是封闭性的词类都是虚词,如实词里的“代词、数词、感叹词、联系动词、趋向动词、评议动词、形式动词”等都属于封闭类。可见,封闭类和开放类并非绝对对立。至于编写词典,由于封闭性的词类一般比较特殊或复杂,编成词典有实用价值,收录属于封闭类的词在操作上也比较方便。如果把能列举的词都收入,虽然其中大部分是虚词,但也会收录某些封闭类的实词。据此编写出的词典冠上“虚词词典”,从语法角度看有点名不副实。吕叔湘主编的《现代汉语八百词》[16]收录了一些属于封闭类的能列举的词,即收录“以虚词为主”,也收录一些“用法比较复杂或比较特殊的”实词,不名其为虚词词典,也许就是回避虚实之争。⑥
    (4)从语音角度看,所谓“轻声”,是指某些词的音节失去了它原有的声调,读成一种较轻较短的模糊调(它不是四声之外的第五种声调,而是四声的一种特殊音变,在物理上表现为音长变短、音强变弱)。很多虚词类确是读轻声的,如助词、绝大部分语气词等;但虚词并非都是轻声词,如介词、插加词;再说,读轻声的也未必都是虚词,如实词里的“唯补动词”以及在补语位置上的趋向动词一般也读轻声。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