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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词的语法化过程与趋势(5)


    2.2 类型学解释 
    所谓语法化指的是由词汇向语法形式(或功能类别)转变,并发展为具有强烈语法特征的过程。(Heine 2002)“是”的语法化不仅符合相应的由“实”到“虚”的普遍规律,同时也得到许多跨语言事实的支持。该过程即属于所谓的“一般语法化”过程,即一种在语言内部发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该过程具有普遍性。(Bruyn 1996)也就是说,“是”的上述一系列语法化过程遵循了所谓“单一性”和“普遍路径”规律。(Bybee et al.1994) 
    “是”的语法化过程,遵循了Hopper(1991/1996)所提出的一系列语法化原则,包括“专有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zation)、“去类原则”(principle of decategorization)和“分散原则”(principle of divergence)。这些原则普遍存在于不同语言相应成分的语法化过程中。 
    首先,“专有原则”指的是在某一个功能域中,起初往往会有很多形式可供选择,用以承担相同的功能。但在语法化进程中,可供选择的形式范围会越来越窄,最终某一形式会被选中而承担某一特定功能,并成为相关语境中的必要语法手段。这个过程,就是“专有化”的过程。Hopper(1996)指出,“专有原则”是语法化的一个核心,因为它总是导致一个形式与一种功能之间的对应。“是”作代词的用法没有被固定下来,有一个原因在于,在竞争代词性用法的过程中,“是”的地位被“此”取代。(Chang 2006)因此,“是”的代词性用法没有专有化,并在之后历史语法化的过程中其功能逐渐失去。⑩与之相对,“是”的系词功能则在与“为”/“惟”、“乃”等系词性用法的竞争中占据上风,并专有化为一个不具情态义的“纯粹系词”。(洪诚1957)同样,作为焦点标记的“是”,也是在与相应的通过语序标示焦点的形式化手段的竞争中占据上风,并最终替代前者成为专有的焦点标记手段。(石毓智、徐杰2000) 
    其次,“去类原则”的核心是指语法化过程总是伴随着类别性的消失。(Hopper 1996)简单地说,“去类原则”就是指由一个如名词、词汇动词、形容词的主要类别向介词、助动词、连词等次要类别语法化的一个由“实”到“虚”的过程。并且,这个由主要词类向次类过渡的语法化过程是“不可逆的”(never the reverse)。在“是”的语法化过程中,最初的形容词、名词和及物/不及物动词等用法都属于主要词类,之后的代词用法虽有所指,但其语义却不是独立的,而是要依附于一个具体的所指或概念。再到之后的系词,其语义则进一步趋向为空,而功能上只是用来联系左右两侧的成分。焦点标记则仅仅起到突显其后焦点的成分,其语法化过程显然朝着越来越“虚”的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