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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省略的韵律条件(7)


    
    例(17)a和例(17)c中的 “放那儿 ”和“放碗里”可以满足“一”字省略的句法条件:动词直接管辖“一本书”/“一个饺子”,于是出现“放那儿本儿书”和“放碗里个饺子”的合法形式。相对地,第一个宾语如果韵律上不够弱,不能和动词形成一个单位,第二个宾语就无法省略“一”,如例(17)b和例(17)d。显然,没有韵律,仅凭句法是无法解释这些现象的。 
    事实上,最支持韵律语法、同时也最向 “词汇管辖”挑战的,是下面带焦点的句子。 
    
    
    我们知道,“连……都……”是结构焦点(重音在“连”后焦点上)。根据前面“韵律重组、韵律删除”的原理,“连”字后“一张纸”里面的“一”可以省略,因为“连+焦点(都……)”的重音结构与前面讨论的动宾(准动宾)的重音结构一样,都是“[#轻读……重读#]”(“#”代表“标界成分”),因此也可以致使后面的轻读成分的“一”字弱化以致“零”化。换言之,“韵律重组、韵律删除”虽然一般在核心重音的语境中实现,但也经常在核心重音前的“动宾和准动宾”的结构里出现,同时也可以在韵律结构相同的“[#轻读……重读#]”格式中实现。譬如北京口语可以说: 
    
    值得注意的是,例(26)c中的“学生”虽然为“给”所管辖,但为什么“个学生”却不能说呢?句法很难解决这里的差异;例(27)对句法来说就更难了。然而如果我们从焦点和重音的角度来看,就不难理解了。我们知道,北京话的焦点是通过重音来实现的,因此“连”后面的名词是全句的重音所在。如上所述,“一”字的省略是在“[#轻读……重读#]”的轻重悬差语境中实现的。上述两个条件很自然地给“*他连张纸都不给个学生”这类句子,造成如下冲突: 
    
    “给”是动词,同时嵌位最深,处于核心重音的位置。若没有“一”的省略(没有特殊的轻重运作),焦点重音(连 NP)会按照正常程序“征服”(override)核心重音,句子仍合法,如例(26)a、(26)b。然而,所要征服的对象(“给一个学生”)却以非一般的“省一”运作出现在核心重音的位置,于是造成“连字焦点重音”与“广域焦点重音(=核心重音)”之间的相互冲突,所以结果无法接受。显然,这种与焦点重音相对应的“一”字省略,在我们的系统里是可以解释和预期的。因为没有核心焦点的实现,例(26)a、(26)b就没有“一”的省略;“连-都”焦点迫使核心焦点让位,因此核心焦点的效应均被去掉,省略“一”的运作即其中之一。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