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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心结构可以与其中心语属于不同形式类(17)


    3.7 本节结论 
    指称是语言中词固有的语义功能,词在话语中的指称功能是其固有语义功能的实现。名词固有的语义功能是指称实体,因而在话语中经常用来指称;动词固有的语义功能是指称动作、活动、变化,形容词固有的语义功能是指称性质、状态,因而在话语中经常用来述谓。在汉语中,相反的情况也存在,即名词用来述谓、动词和形容词用来指称,只是这种情况需要更多的句法、语义、语境条件,因而在话语中出现的频率低,所以谓词作体词性词组的中心语、体词作谓词性词组的中心语都合乎学术逻辑,是可以理解的。 
    四 结语 
    在汉语中,部分谓词可以带定语,因而这些谓词就可以作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部分体词可以作谓语,因而这些体词就可以作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谓词本身具有指称功能,汉语的谓词作主语、宾语和定中结构的中心语时,其所指物可以看作事物,就可以作为中心语扩展为体词性向心结构。结构整体与其中心语属于不同形式类的向心结构,在语法和语义两个层面上都与其中心语有相同的功能,符合向心结构的构成条件,都是可以理解的。至于句法结构整体与其直接成分是否属于同一个形式类,则不是判断向心结构的依据。 
    自《马氏文通》以来,语法学界为解释汉语动词、形容词作主语、宾语和定中结构的中心语提出了种种观点,如“字类假借”“词无定类”“依句辨品”“一线制”“名物化”“事物化”“指称化”等等。朱德熙(1985)提出,词类与句法成分不对应是汉语的特点,汉语动词、形容词作主语、宾语仍是动词,学界普遍接受这一观点。这是汉语语法研究的一次进步。学界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接受汉语谓词可以作定中结构中心语的事实。 
    注    释: 
    ①朱德熙(1984)修改向心结构的定义不是为了解释“这本书的出版”,[43]故不归入这一种方案。 
    ②见沈家煊(2009);[13]Lyons,J.《Introduction to Theoretical Linguistics》第331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 
    ③见丁声树等《现代汉语语法讲话》第20页(商务印书馆,1979);刘月华等《实用现代汉语语法》第418-419页(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3);马真《简明实用汉语语法教程》第5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④见[美]布龙菲尔德著、袁家骅等译《语言论》第239-241页(商务印书馆,1990)。布氏虽然用“形式类”给向心结构下定义,但也从语法功能上解释向心结构和离心结构,比如他说英语poor John(可怜的约翰)是向心结构,因为John和poor John有同样的功能,而英语beside John(在约翰旁边)、with me(和我一起)、in the house(在房子里)是离心结构,因为这些词语的功能与其两个直接成分都不相同。可见,布氏对向心结构的理解是在形式类和语法功能之间摇摆的。 
    ⑤见[美]霍凯特著,索振羽、叶蜚声译《现代语言学教程》第19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霍凯特这样修改是为了表明向心结构的整体与其直接成分的分布不会完全相同,这是不必要的,以一个词为中心扩展而成的结构与这个词的分布不会完全相同,但也一定有相同之处。 
    ⑥这几个英文例子取自张道真《实用英语语法》(商务印书馆,1979)。 
    ⑦见Lyons,J.《Introduction to Theoretical Linguistics》第230-231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