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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鹤楼》诗案的千年偏误及其学术史的警省意义(2)

http://www.newdu.com 2018-11-14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 罗漫 参加讨论

    二、“昔人已乘白云去”是原创版《黄鹤楼》诗的本体真相
    美国逻辑学家D·Q·麦克伦尼在《简单的逻辑学》中认为:“真相有两种基本形态,一为本体真相,一为逻辑真相。其中,本体真相更为基础。所谓本体真相,指的是关乎存在的真相。某个事物被认定是本体真相,如果它确实是,则必然存在于某处。桌上有一盏灯,这是本体真相,因为它确实在那里,而不是幻象。本体真相的对立面是虚假的幻象。”[8]22“昔人已乘白云去”是崔颢诗原创版的本体真相,因为它确实存在于所有流传至今的涉及《黄鹤楼》诗的唐诗文献之中。具体如下:殷璠编《河岳英灵集》卷下《黄鹤楼》,芮挺章编《国秀集》卷中《题黄鹤楼》,韦庄编《又玄集》卷上《黄鹤楼》,五代后蜀韦穀编《才调集》卷8《黄鹤楼》,佚名编《唐诗丛抄》卷中《登黄鹤楼》。前4种见今人傅璇琮等编撰的《唐人选唐诗新编》,后一种见今人徐俊纂辑的《敦煌诗集残卷辑考》。以上5种记载,已经穷尽目前存世的载有《黄鹤楼》诗的唐诗文献,诗中文字略有小异,但起首之语“昔人已乘白云去”,诸本完全一致。证明“昔人已乘白云去”是崔颢《黄鹤楼》诗原创版的本体真相,在目前有着无可动摇的、坚不可摧的文献证明。
    五代之后,除极个别选本之外,“昔人已乘白云去”,依然是宋、金、元、明四朝诗学文献所录《黄鹤楼》诗的首句,而且没有异文。再举宋人10种、金人2种、元人3种、明人2种共17种文献为证。(1)宋李昉等《文苑英华》卷312《登黄鹤楼》[9]。(2)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112《鄂州·江夏县》引《登黄鹤楼》[10]。(3)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67《鄂州下》引《黄鹤楼》[11]2415。(4)《舆地纪胜》卷67《鄂州下》引王得(一作德)臣《黄鹤楼》诗[11]2416-2417。(5)宋祝穆《方舆胜览》卷28引《黄鹤楼》[12]。(6)宋曾慥《类说》卷16引《该闻录》《题黄鹤楼》[13]23。(7)宋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5“李谪仙”引《该闻录》《题武昌黄鹤楼》[14]。(8)《苕溪渔隐丛话·后集》卷17“唐人杂纪下”引《题黄鹤楼诗》[15]。(9)宋计有功《唐诗纪事》卷21《黄鹤楼》[5]311。(10)宋佚名《锦绣万花谷·后集》卷24“楼”部引《黄鹤楼》[16]。(11)金元好问《唐诗鼓吹》卷4崔颢《黄鹤楼》[17]。(12)金王鹏寿《增广分门类林杂说》卷12《神仙下篇》引崔影(崔颢)题诗[18]616-617。(13)元方回《瀛奎律髓》卷1崔颢《登黄鹤楼》[4]24-25。(14)元杨士弘《唐音》卷4崔颢《黄鹤楼》[19]。(15)元吴师道《礼部诗话》引崔颢《黄鹤楼诗》[20]541-542。(16)明高棅《唐诗品汇》卷2崔颢《黄鹤楼》[21]。(17)明铜活字本《唐五十家集·崔颢集》之《黄鹤楼》[22]。既然上举(没有全举也没必要全举)宋、金、元、明多达17种的诗学文献尤其是明版《崔颢集》,都作“昔人已乘白云去”,而且没有异文,可见《黄鹤楼》诗的原态在宋、金、元、明四朝基本没有变化。此外,我想在这里重点介绍宋代的第4个证据:北宋与王安石(1021-1086年)同时代的著名学者、政治家、文学家、湖北安陆人王得臣(1036-1116年),生前做过鄂州、黄州知州,著有《江夏辨疑》1卷和《江夏古今纪咏集》5卷(均轶)、《麈史》3卷等等,说明他学养深厚并且对江夏文史尤其是专门对涉及黄鹤楼的历史与诗文具有独到的研究,他的《江夏辨疑》也为《苕溪渔隐丛话》引用(如上举第7例)。王得臣涉及黄鹤楼的诗(《全宋诗》失收)具体是:“昔人已乘白云去,旧国连天不知处。思量费子真仙才,从他浮世悲生死。黄鹤一去不复返,光阴流转忽已晚。”其中第一句和第五句直接是崔颢的原诗,第一句是“白云去”而非“黄鹤去”。总之,只凭上引宋、金时代(金与南宋略处于同时段)的12个证据,已经足够证明关于《黄鹤楼》诗的那些真真假假的传说、以及清代以后多数诗评家们坚信该诗首句应作“黄鹤去”的一系列海阔天空的议论,都是由于完全不追踪、不正视、不深思原始文献和相关诗学文献,再加上格外自恃才华,沉迷于追寻预设目标造成的。因为一旦预设目标,就会瞄准预设目标搜寻并坚信特定证据甚至唯一证据,进而排除更大视野中不利于预设目标的其它多重证据,最终可能导致曲解事实,甚至对事实视而不见,抛弃“有理有据”的原则,只认“理”不认“据”,刑侦学上的许多冤假错案就是这样形成的,环绕崔颢《黄鹤楼》而产生的疑案、错案、冤案,也是由于同样的原因,再加上一批又一批地倾注阐释者的艺术想象力而重叠铸定的。例如清乾隆《唐宋诗醇》对李白《登金陵凤凰台》的“御批”即是如此:“崔颢题黄鹤楼,李白见之,去不复作,至金陵登凤凰台,乃题此诗。传者以为拟崔而作,理或有之。”[23]这种“理或有之”的“理”,就是只求自圆其说不必印证事实(所谓“传者以为”)的逻辑真相。用专业话语来说就是:“逻辑真相仅仅是关乎命题的真理性。更宽泛地说,它是在我们的思维和语言中自动呈现出来的真相。”[8]22仅仅由思维和语言自动呈现的真相,既可能与“存在的真相”即本体真相相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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