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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的正义”:一个亟需重建的文学研究视角

http://www.newdu.com 2017-12-16 《学术论坛》 范永康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诗的正义”(poetic justice)是17世纪后期英国批评家托马斯·赖默创造的一个文学理论术语或文学研究视角,但有两大缺陷:没有处理好道德(正义)法则与审美法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正义”内涵的理解过于狭隘。文章从克服“诗的正义”的缺陷入手,来重释这一术语:一是坚持“审美法则优先于道德(正义)法则”的原则,将“诗的正义”的呈现方式从“惩恶扬善”转变为“以美显善”;二是论证“诗的正义”的内涵应当是对道德正义、法律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全球正义、生态正义等“正义”诸多义素的糅合、兼容、超越和升华,并强调“情感正义”、“想象正义”、“生命正义”是其独特品性。在当今这个迫切需要“正义”的时代,审美优先、扩大内涵的“诗的正义”必将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成为文学伦理学、文学政治学、文学法律学、文学社会学、文学生态学、文化批评等文学跨学科研究的超越性视角和最终价值判断标准。这对“理论之后”的文学基本价值理念的修复和重建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诗的正义;以美显善;超越性视角;价值重建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文学政治学的历史形态与当代创新研究”(13BZW0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范永康,男,安徽芜湖人,绍兴文理学院人文学院,教授,文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文艺学研究。
    一、“诗的正义”概念的两大缺陷
    盛行“解构主义”、“视角主义”、“反基础主义”、“反人文主义”、“反理性主义”思潮的“后现代”,“是以强调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以及多元性为特征的”[1]8。在此阶段,“理性”、“真理”、“实在”、“善”、“正义”、“美”等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绝对性和永恒性的理念遭到了质疑和颠覆,从而导致了一个价值虚无、道德滑坡、理想贬值、信仰缺失、审丑至上之时代的来临。李泽厚将这种“目标意义均虚无,当下食、色才真实”的“后现代主义哲学”称为“动物的哲学”[2]5。詹姆逊总结出“后现代主义文艺作品”的四大症候:深度模式的削平;历史意识的消解;主体的零散化;距离感的消失。伊格尔顿也指明“后现代主义文化理论”的根本缺陷:“在道德和形而上学问题上它面带羞愧,在爱、生物学、宗教和革命的问题上它感到尴尬窘迫,在邪恶的问题上它更多的是沉默无言,在死亡和苦难上它则是讳莫如深,对本质、普遍性与基本原则它固执己见,在真理、客观性以及公正方面它则是肤浅的。”[3]98显然,在“后现代主义”之后,或曰“理论之后”,我们必然会面对如何修复和重建“真”、“善”、“美”这些基本价值理念的问题。
    近年来,德国美学家沃尔夫冈·韦尔施创造出“伦理/美学”(aesthet/hics)一词的意图就是要恢复审美的伦理之维,“美学对于生活,不应像今天普遍存在的那样,只是一种装饰关系,而应是伦理/美学的权威。美学的表面可能作为设计的外形,然而,其伦理/美学的内核,目标却是公正”,他认为,美学适合于纠正生活。[4]85美国哲学家玛莎·努斯鲍姆更是重新激活了一个重要的文学理论术语——“诗的正义”,主张重构文学想象的伦理立场,发掘文学情感的理性规范功能,呼唤“同情”、“仁慈”、“公共理性”和“正义”的回归。
    “诗的正义”(poetic justice,或译作“诗性正义”、“诗歌的正义”、“诗的公正”、“诗的公道”等)是17世纪后期英国批评家托马斯·赖默创造的一个文学理论术语或文学研究视角,意为诗歌、小说、戏剧等文学作品应该坚持“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报应原则,以实现“惩恶扬善”之道德目的。具体地说,“所谓‘诗的正义’指诗人和文学家、艺术家为伸张正义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伦理道德义务。社会现实中的邪恶势力往往过于强大,正义力量有时尽管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还是归于失败,无法实现善良的人们所期望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圆满结局。这项惩恶扬善的神圣使命总是为有正义感的诗人和文学家、艺术家所倾心。他们在表现正义力量同恶势力的艰难曲折的斗争时,往往不忘在最后给恶人以应有的惩罚,也给善人以善的回报。”[5]35“诗的正义”概念中的“诗”实为“文学”( “诗的正义”实乃“文学的正义”),而“正义”主要指“善”或道德法则,即以“善”或道德法则的“正义”作为文学作品的最高价值标准。
    如今,在玛莎·努斯鲍姆重新启用这一文学理论术语或文学研究视角之际,我们不难发现,“诗的正义”就其起源语境而言,确实是一个过于简单化的概念。其根本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没有处理好道德(正义)法则与审美法则之间的关系问题。托马斯·赖默在这个术语里面实际上有一个“道德(正义)法则优先于审美法则”的逻辑预设,他曾以一个新古典主义文学批评家的身份对莎士比亚的戏剧横加指责和诋毁。塞缪尔·约翰逊即秉承其道,指责莎剧只注重给读者以快感,而没有在作品中给善恶以公平合理的分配,没有伸张“诗的正义”,为此甚至鼓励篡改莎士比亚的剧本,给悲剧添上大团圆的结局。[6]113对此,朱光潜正确地指出,“诗的正义”学说的缺点在于,它“把文艺和伦理,美与善完全等同起来了,看不到它们的区别,这就是道学家的狭隘观点”[7]192。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是:在“诗的正义”中,到底是道德(正义)法则优先,还是审美法则优先?审美与道德(正义)之间又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
    其二,对“正义”内涵的理解过于狭隘。不错,“正义”是伦理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善即正义”(符合道德)是中外古典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命题,赖默提出的“诗的正义”概念正是以此为理论依据的。但是,“正义”从古希腊哲学开始,便已经同时成为政治学和法学的核心范畴。譬如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正义”便是统摄一切的原则,既是道德原则,又是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而作为“实在法”的最高标准的“自然法”则一直被视为评价、指导和规范现实政治法律制度的,带有普适性的永恒的公道和正义。更何况正义理论的前沿已经拓展到“全球正义”、“生态正义”等全新的境地。因此,“诗的正义”不应该只局限于道德正义,而应囊括法律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全球正义、生态正义等多项义素。进言之,还要澄清“诗的正义”的独特性。
    总之,“诗的正义”虽然是一个诞生于十七世纪的文学理论术语或文学研究视角,但是,它对文学艺术之伦理维度的重视,对“善”和“正义”的张扬,在文学批评道德缺位、文学价值观念混乱的当代便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诚如一位倡导“文学伦理学”的学者所言:“文学伦理价值缺失,文学失去崇高的道德目标,这就导致一些人醉心于对经典文学进行篡改、戏说,文学批评也往往是主观臆想式的。这些人以审美的名义通过颠覆我们对文化传统的道德价值接受而取悦读者,通过出卖道德而换取金钱。这种倾向是文学伦理学批评坚持抵制的。任何创作与批评都必须承担道德责任。”[8]5当然,如前所述,“诗的正义”在其起源语境中又是一个极其简单化、粗鄙化的概念,它没有处理好道德(正义)法则与审美法则之间的关系,没有赋予“正义”以更多的富有时代特色的内涵(努斯鲍姆激活这一概念时已经尝试从“法律正义”的角度来切入),更没有理清审美与道德(正义)之间,“诗的正义”与其他诸种正义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因此,本文的任务就是从克服“诗的正义”概念的根本缺陷入手,来重建这一重要的文学理论术语或文学研究视角,这对于“后现代主义”之后,抑或说“理论之后”的文学基本价值理念的修复和重建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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