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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述要(6)

http://www.newdu.com 2017-11-16 《民族翻译》2013年第3期 黄行 参加讨论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语言活力与语言多样性问卷调查”[7] 
    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2010年中国社科院民族所专家对中国内地的100余种少数民族语言的活力与多样性做了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代际语言使用情况、语言使用人口、语言使用领域、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领域等使用、传统知识领域等11项内容。调查语言包括汉藏语系71种语言,即藏缅语族的藏语等42种语言,侗台语族的壮语等20种语言,苗瑶语族的苗语等9种语言;阿尔泰语系20种语言,即突厥语族的维吾尔语等8种语言,蒙古语族的蒙古语等7种语言,满—通古斯语族的满语等5种语言;南亚语系的佤语等12种语言,以及属于南岛语系的回辉语和系属未定的朝鲜语。 
    5.新世纪语文现代化方面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调研与开发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开展了《少数民族文字字符集》、《地名规范》、《人名规范》、《术语标准》及各种语文应用标准等一系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现代化方面的使用调研和开发。国家语委2004年发布的《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中,对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和拉丁化转写、术语规范等给予了重点资助,资助项目包括《少数民族人名拉丁字母转写规范》、《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少数民族地名拉丁字母转写规范》、《民族语术语标准化工作的一般原则和方法》、《民族语术语缩略语书写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其中《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涉及维吾尔、哈萨克、藏、蒙古、彝、傣等族的人名规范。 
    从资助项目看,少数民族语术语标准呈现出两个倾向,一是注重一般原则与方法的规范标准建设,仅在宏观层面上为各种具体语言标准的制定提供指导;二是注意与以前规范标准的互补和衔接,过去大多是地名标准,这一次主要是人名、教材术语及其他术语的标准建设。这些标准研制出来后,我国少数民族语的术语标准将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在长期实践和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对一些民族语还发布了地方标准或具有地方标准性质的规定,以促进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如关于蒙古语相继发布《关于蒙古语语文标点符号的规定》、《关于试行蒙古语文缩写和略写法的通知》、《确立蒙古语术语标准化工作的一般原则与方法》、《确立蒙古语辞书编纂的一般原则与方法》、《确立蒙古语缩略语书写的一般原则与方法》等;关于维吾尔语发布了《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关于朝鲜语审核制定了《朝鲜语规范原则》、《汉朝自然科学名词术语统一案》、《朝鲜语术语数据库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和《朝鲜语术语标准化工作原则与方法》等。此外,还有一些通用标准也涉及少数民族语标准化,如《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图及英文版地名拼写规则》。这些地名标准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水平,促进了我国民族语地名的规范化。《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也规定了少数民族人名的汉语字母拼音写法等。 
    二、民族语文使用情况调查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民族语文政策[8] 
    我国政府制订的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本政策包括: 
    (1)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2)民族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依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 
    (3)学校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或进行双语教学; 
    (4)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5)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如民族文字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民族语文广播电视、民族语文文化艺术等)提供帮助,创造条件; 
    (6)大力培养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人员; 
    (7)司法程序中对民族语文的使用。 
    这些民族语言政策总体上是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础,即上述第(1)条政策“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是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的7项“民族地方自治权”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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