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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述要(10)

http://www.newdu.com 2017-11-16 《民族翻译》2013年第3期 黄行 参加讨论

    根据国内传统的看法,处于第4等级的壮语、傣语、柯尔克孜语、锡伯语等不应属于濒危语言,但是根据国际社会的标准,这些语言在行政、教育、媒体等官方场合的使用,以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媒体领域的使用相当有限,因此这些对于现代社会语言使用发展比较重要指标的得分降低了这类语言的活力等级。总体上,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大多数属于中间的2-4等级语言,两端的5级“安全”和1-0级“极端濒危或已经死亡”的语言为数不多,符合语言活力正态分布的状况。据教科文统计,目前全世界97%的人仅集中使用4%的语言,而96%的语言使用人数仅占世界人口的3%,全部6000多种语言中至少半数语言的使用者正在减少,预计约90%的语言将在本世纪结束时消失。 
    如按此方式统计,中国90%的少数民族语言人口使用壮、维吾尔、彝、苗、蒙古、藏、布依、朝鲜、侗、哈萨克、哈尼、白、傣、瑶等12种语言,而90%的语言使用人数仅占少数民族语言人口的13%。因此,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虽然总体上已经出现濒危趋势,但是并非十分严重。然而,可以说所有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人数都正在减少,这种状况也是令人堪忧的。 
    另外,中国和国际社会统计和识别语言身份的标准和口径也不同,一般国际社会(如UNESCO,SIL International等)通常按语言沟通度和语言认同态度来界定语言身份,而中国学界则比较强调语言使用者的民族属性和语言之间的历史联系。因此,国际社会统计的中国语言数量要比国内学者统计的多2-3倍,即把许多国内视为方言的话识别为独立的语言。这种语言身份认证误差是造成语言活力等级不同的一个原因,因为如果是作为某种语言变体的方言,其使用活力肯定要低于按该语言的标准语或代表点活力测算的结果。 
    民族语文政策制定与规划实施之间不一致的一个比较明显的案例是2010年青海省教育厅《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与20世纪90年代青海省内各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关于藏语和汉语“双语教学”规定的不一致。青海省教育厅2010年9月发布的《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到2015年,小学实现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本民族语言文字为辅的“双语”教学,并加快对少数民族中学生实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加授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育步伐。而青海省黄南、海南、玉树、果洛等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上世纪90年代通过的各州《藏语文工作条例》一般规定:(以1993年《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第20条为例)自治州藏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开设汉语文课;藏族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也应根据需要开设藏语文课,使学生掌握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即从20世纪90年代法规规定的“藏族学校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同时开设汉语文课,普通学校主要开设汉语文课”,转向政府行政规划的“到2015年所有小学都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藏语言文字为辅的双语教学模式”。这种调整反映的是藏区市场经济体制下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状况的发展变化。从传统民族语文工作角度,青海省藏区民族学校实行藏汉“双语”同步教学,已经形成了从学前到大学的藏语文及“双语”教学体系。藏族自治地方的重要公文用藏、汉两种文字发布,人民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依法同时使用藏语文,藏族当事人可使用藏语文参与诉讼活动。藏族自治地方的证件、标识及公共场所建筑物标牌和街道、交通标志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藏语报刊、图书和广播事业也有所保持和发展。近些年还开设了藏语电视频道、藏文网,推广藏文编码国际标准,使藏语文进一步适应了现代信息社会的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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