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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述要(11)

http://www.newdu.com 2017-11-16 《民族翻译》2013年第3期 黄行 参加讨论

    青海省教育部门在解释《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所有小学都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藏语言文字为辅的双语教学模式时,指出这种双语教学模式的“目的是解决一些少数民族毕业生由于汉语不过关而造成的升学管道窄、就业门路少和适应社会、融入社会能力较差等突出问题,既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又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展,进而进一步推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10月,青海省委书记强卫在全省领导干部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加强和改革“双语”教育的原则是坚持方向,依法有序;遵循规律,尊重意愿;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积极引导,创造条件,以科学稳妥的方法引导“双语”教育改革发展。随着“双语”教育的深入,藏族语言文字一定会在开放融入中得到更加充分的发展。 
    因此,在如何看待民族语文法律法规制订和语言规划实施之间存在差距的问题上,实际上需要考虑三个变量的作用: 
    第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因此保障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权利之一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应该一如既往地坚持和贯彻。 
    第二,在中国已经全面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下,民族地区的社会语言使用必须考虑少数民族的语言生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如少数民族学生面临的升学、就业和少数民族公众适应社会、融入社会能力等问题,这些问题更多的是需要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的推广予以解决。 
    第三,从保护语言文化多样性和保护处于弱势民族语言的角度,应该采取科学保护弱势民族语言的措施,即按照2011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指导思想,充分开发多样性民族语言保护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学术效益。客观地制订、调整和实施切实可行的民族语言政策、法规和规划,使之最大限度地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力和利益的政策法律宗旨。 
    四、开展民族语文使用情况调查的思路 
    (一)开展民族语文使用情况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家民族语文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6条直接涉及民族语文使用发展的规定,这些条款也即国家民族语文政策:(1)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2)民族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依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3)学校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或进行双语教学;(4)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5)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如民族文字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民族语文广播电视、民族语文文化艺术等)提供帮助,创造条件;(6)大力培养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人员;(7)司法程序中对民族语文的使用。 
    国家民族语文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制订的本地区民族语文使用发展条例相关规定都是开展民族语文使用情况调查的内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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