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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义识解的乐观主义取向——一种平衡义程广泛性和义面突出性的策略(4)

http://www.newdu.com 2017-11-16 《当代语言学》2014年第 袁毓林 参加讨论

    从上面的举例和分析中,可以总结出五条规律:1)在总的趋势上,“救”类词以带对象性受事P(TAR)宾语为常例。于是,2)能带实质性受事P(VIR)宾语的,往往也能带对象性受事P(TAR)宾语。比如(Ⅲ)、(Ⅵ)。3)如果能带实质性受事P(VIR)宾语,但是不能带对象性受事P(TAR)宾语,那么一定有特别的原因。比如,(Ⅱ)中的“救赎”,因为它源自圣经,专指耶稣为解救世人、洗脱世人的原罪而献身,后来泛指拯救。4)能带原因RN宾语的,往往也能带对象性受事P(TAR)宾语。比如(V)(Ⅵ)。5)如果能带原因RN宾语,但是不能带对象性受事P(TAR)宾语,那么一定有特别的原因。比如(Ⅳ)中的“扑救、补救”,其中的“扑”(扑打)、“补”(修理、弥补、矫正)的意思,只跟“救”的原因RN论元相容,而跟“救”的对象性受事P(TAR)论元不相容。 
    4.从论旨角色看古代汉语“救”的概念结构 
    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救”的概念结构,下面我们考察它在古代汉语中的意义和用法。首先,我们考察“救”带受事宾语的情况。通过对CCL语料库语料的调查③,可以发现,先秦时期的古代汉语,“救”一般只能带对象性受事P(TAR)宾语,不能带实质性受事P(VIR)宾语。例如: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救”的对象性受事可以是人,如(9),可以是国家或地方,如(10),还可以是事物,如(11)。并且,有时在上下文还会交代“救”的处所(受事的所在,如(9b)中的“于车”)、原因或理由,如(10a)中的“夷狄也,而亟病中国”;(10b)中的“公不听,果伐宋”、工具或方式(如(11b)中的“以诏”);(11c)中的“置五麾,陈五兵、五鼓”;(11d)中的“亦如之[=赞王鼓]”)、结果(如(9a)中的“桓子是以免”),乃至对象性受事的处境(如(9c)中的“于水火之中”;(9d)中的“于患”)。其实,这种对象性受事的处境也就是“救”的原因或理由。有时,这种对象性受事的处境信息,以定语形式直接包裹在对象性受事上(如(9e)中的“溺[子]”;(10d)中的“危[国]”)。其中,“救”的原因或理由、结果等内容,透露出“救”的基本的概念结构信息:对象性受事处于灾难或危险的境地,施事通过一定的(以某种工具或方式)援助行为,使得受事免于灾难或危险。 
    当说话人要突出采取援助行为的原因或理由,也即受事所处的灾难或危险时,就可以让原因论元 RN 作宾语。为此,下面考察“救”带原因宾语的情况。通过语料调查可以发现,古代汉语“救”带原因宾语比现代汉语更为自由和广泛。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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