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两种入乐方式与“右一曲”“右X曲”的对应关系不是偶然巧合。 分组标记与乐府的入乐方式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分组标记分为两类,入乐方式也有两种,二者的对应关系不是巧合。晋成公绥的《琴赋》概括了两种入乐方式:“遂创新声,改旧用,君山献曲,伯牙奏弄。”(23)“创新声”就是全新创作音乐旋律,在乐府音乐文学中也存在全新创作新曲的方式,其结果是歌题名称相同,但音乐旋律完全不同,彼此之间毫无关系。同一歌题的每一首乐歌可以有各自独立的旋律,因而是一曲一体。只要坚持一曲一体,就必然是彻底的新曲新辞,因而新曲新辞的一曲一体与“右一曲”的标记有直接的关系,新曲新辞的一曲一体是出现“右一曲”标记的必然条件。一是“改旧用”,改即增损修改,旧用是指已有的旋律,此句的意思就是增损修改已有的旋律。这里应当注意的一点是没有提及倚声制辞,实际上唐前乐府中倚声制辞的个例极为罕见,因而不提倚声制辞亦无不可。旧用有两类:一是汉乐旋律或前朝旋律,此类旋律在旧曲新辞的入乐过程中会成为共用旋律;一是新曲旋律,是较近的时间里创作的旋律。无论是前朝旧曲,还是新朝新曲,都可以通过增损修改为多首乐歌共用,成为共用旋律。这就与采诗入乐的方法吻合,采诗入乐就是在共用旋律的基础上增损修改歌辞与旋律,“改旧用”是采诗入乐的另一种表述。两类分组标记实际上就是源于两种入乐方式,只要按照入乐事实标记,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形成两类分组标记。在乐谱无传的情况下,分组标记的分类价值不能低估,错误的分类或者省略分类,都将丧失极其珍贵的信息。如果不研究“右一曲”“右X曲”同入乐方式的关系,就只能看到“右一曲”到“右九曲”的自然数字,看不到两类分组标记与两种入乐方式的潜在关系。 发现“右X曲”与共用旋律的关系,对认识乐府音乐文学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先行研究一般以为共用旋律的使用范围是相同的歌题名称,只要歌题名称相同,就使用相同的共用旋律。这种看法至少存在两种错误:一是没有认识到一曲一体的专用旋律,很多文献只提采诗入乐或倚声制辞,实际上就是将共用旋律当成了乐府文学与音乐关系的全部,这无疑是大谬特谬。“右一曲”的乐歌数量虽少,但“右一曲”的分组标记数量最多。“右X曲”的乐歌数量比“右一曲”的乐歌数量多出数倍,给人的感觉是乐府歌辞主要是使用共用旋律,因此很容易忽略“右一曲”的专用旋律,就会造成乐府歌辞只用共用旋律的错误认识。二是认为同一歌题是共用旋律的标志。同一歌题确实是使用共用旋律的因素,但歌题名称不能覆盖同一歌题的所有旋律,因为同一歌题可以使用完全不同的音乐旋律。“右X曲”的分组标记表明共用旋律只限于同在一组的复数歌辞范围以内,共用旋律的依据有二,一是同一歌题,一是分组标记“右X曲”。曹植的“依前曲,作新歌”影响了乐府入乐方式的基本认识,但“依前曲,作新歌”只是乐府音乐文学体制的一部分,只揭示了“右X曲”与共用旋律的部分关系,并不是乐府歌题与共用旋律的全部关系。如果只以歌题名称与共用旋律来认识乐府的音乐文学体制,必然会产生严重的错误认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