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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诗集》的分组标记及其意义(4)

http://www.newdu.com 2017-11-15 《江海学刊》 张哲俊 参加讨论

    “右X曲”与共用旋律的关系还体现在其他较为次要的证据上,“右X曲”与共用旋律所需要的因素完全吻合:第一,“右X曲”不是一首乐歌,而是数首乐歌;共用旋律不可能是只用于一首歌辞,必须是数首歌辞共用特定旋律。第二,“右X曲”都有一个共同的歌题名称,共同歌题是共用旋律的前提,因而是否有共同歌题也是考察是否使用共用旋律的一个因素。共用旋律一般不会使用不同的歌题,不同歌题是使用不同旋律的标志。有时不同歌题也可以使用共用旋律,《箜篌引》与《门前车马客行》《洛阳令》与《雁门太守行》等就属于此类,但这毕竟是特殊个例,并不证明共同歌题与共用旋律之间不存在关系。这里还需要补充说明一点,有时“右X曲”会标注不同歌题的歌辞,此时的“右X曲”只能是指乐歌的数量,并不表明使用了共用旋律。《乐府诗集》记载的《上云乐》“右七曲”就是一个例证,但在《乐府诗集》中仅见一例。其他所有的“右X曲”都是有同一歌题,表明同一歌题是共用旋律的一个条件。第三,“右X曲”与相同朝代标记的组合使用。同一分组内的朝代标记完全相同,或者“魏乐所奏”,或者“晋乐所奏”,或“魏、晋乐所奏”,无一例外。同一歌题的朝代标记可以不同,同一分组内的朝代标记却无不同,这说明使用的是同一朝代的共用旋律,共用旋律不可能是异代旋律。朝代标记限定的时间范围太大,与共用旋律的距离太大。但同一朝代的旋律限定在同一歌题的数首乐歌,所指的只能是魏乐的共用旋律或晋乐的共用旋律。
    “右X曲”与共用旋律关系的前提是同一歌题的若干歌辞使用共用旋律,《乐府诗集》记载:“《唐书》曰:景龙中,中宗宴侍臣,酒酣令各为《回波乐》,众皆为谄佞之辞,及自要荣位。次至谏议大夫李景伯,乃歌此辞,后亦为舞曲。”(21)唐中宗与群臣一起饮酒作乐,众人各自作《回波乐》歌辞,只有李景伯的《回波乐》歌辞与他人不同,但李景伯的《回波乐》与他人的《回波乐》的音乐旋律是相同的。唐代乐府的共用旋律应当是承袭了汉魏以来的乐府形式,曹植所谓的“依前曲,作新歌”就是若干同一歌题的歌辞共同使用一种音乐旋律的明确记载。其实问题不在于是否存在共用旋律,而是在于共用旋律与“右X曲”的关系,在于“右X曲”是否标示着共用旋律。“右X曲”的分组标记只能用于同一歌题,那么同一歌题的音乐之间能够存在怎样的关系呢?从曹植的“依前曲,作新歌”到唐代的《回波乐》,都是同一歌题的歌辞使用了共用旋律,因而同一歌题的“右X曲”乐歌之间,除了共用旋律之外,就不可能存在其他分组依据的可能性。以共用旋律为依据分组,因而就产生了分组标记的必要性。
    其三,分组标记的分布特征与专用旋律、共用旋律的关系。
    “右一曲”与“右X曲”的依据是专用旋律与共用旋律,这是根据二者的性质分类的。分类不是为了记述方便,重要的是在正确分类的基础上展开研究。如果分类不准确,就必然无法正确研究。正确的分类应当能够得到相应数据的证明,因而有必要统计分组标记,从而总结出“右一曲”与“右X曲”的分布特征:“右一曲”83个,其中“右一曲,本辞”10个,实际乐歌的数量也是83首。“右二曲”22个,实际曲数是44个。“右三曲”8个,实际曲数是24个。“右四曲”10个,实际曲数是40个。“右五曲”7个,实际曲数是35个。“右六曲”4个,实际曲数是24个。“右七曲”3个,实际曲数是21个。“右八曲”4个,实际曲数是32个。“右九曲”2个,实际曲数是18个。复数乐歌的分组标记共有60个,实际曲数230个。这样的分布特征也能够证明如下的基本问题:
    第一,分组标记的分布特征证明“右一曲”与“右X曲”的分类是正确的。分类需要相应类型的数字依据,如果某一种类型数量太少,就应当考虑分类的基准是否准确。“右一曲”作为分组标记的一个类型,不只是因为“右一曲”的性质与“右X曲”不同,其数量也足以与“右X曲”匹敌。如果没有统计“右一曲”与“右X曲”的数量,也许会觉得“右一曲”与“右X曲”不成比例,难以成为一种类型。“右一曲”作为类型只有“一曲”一种,“右X曲”作为类型包含了从“右二曲”到“右九曲”的八种标记。二者极不平衡,不免使人怀疑这种分类是否正确。但“右一曲”的统计数字表明,“右一曲”的分组标记最多,即使减除10个“右一曲,本辞”,数量仍然多于“右X曲”各种标记的总合,因而完全可以成为一种类型。不过必须指出“右一曲”实际包含的乐歌只有83个,数量远远少于“右X曲”的乐歌数量,不到“右X曲”乐歌数量的三分之一。从乐歌的数量来说,“右一曲”难以成为一种类型,但分组标记的分类不是乐歌的分类,因而更为重要的是分组标记,“右一曲”作为分组标记的分类没有问题。乐歌的数量也是考察分组标记的一个因素,但这是比分组标记更小的因素,因而应当在比分组标记更小的层面上研究。乐歌数量的研究价值主要在于“右X曲”,对“右一曲”的研究价值几乎等于零。所有的“右一曲”都是只有一首乐歌,“右一曲”与乐歌的数量完全等同,只要研究了“右一曲”,就等于研究了乐歌的数量。“右X曲”的标记有60个,比“右一曲”少了23个。这一数据与“右一曲”的数据相距不算太大,可以作为一种类型不是特别不合理,说明共用旋律作为分类的基准,符合乐府歌辞与音乐旋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右X曲”包含乐歌230首,比“右一曲”的实际乐歌数量多了三分之二还强,这是需要在“右X曲”分组标记内研究的问题,不是分组标记的分类问题。
    第二,“右一曲”的数量可以证明“右一曲”标志着专用旋律。“右一曲”的数量比“右X曲”诸标记的总和还多,这一数字看起来极不合理,但出现了这样的调查结果,这是事实。现在需要的不是怀疑,而是应当追问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这样分布的数据来自于乐府使用新曲旋律的基本特征,这意味着专用旋律与新曲旋律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二者的关系比较复杂:专用旋律与新曲旋律之间存在着近乎必然的近缘关系,但二者不是唯一的关系,新曲旋律不等于专用旋律。先朝旧曲旋律一直没有为复数歌辞共用,也会是专用旋律;先朝旧曲可以是专用旋律,也可以是共用旋律。乐府的共用旋律也可以是新曲旋律,但专用旋律与共用旋律的新曲旋律有一点不同,共用旋律的新曲旋律不是最新的旋律,但专用旋律的新曲旋律是最新旋律,多是原曲原辞。最能体现乐府新曲旋律基本特征的就是最新创作的专用旋律,而不是已经成为共用旋律的新曲旋律。一般来说最新创作的乐歌旋律必然是专用旋律,因为最新创作的旋律最初只用于一首歌辞,必然成为专用旋律。如果使用新曲旋律是乐府的基本特征,那么“右一曲”是新曲旋律的标志,也是专用旋律的标志。乐府的新曲旋律只能从最新创作的旋律开始,“右一曲”的专用旋律数量最多,证明使用新曲旋律是乐府的基本特征,同时也证明乐府的基本特征与“右一曲”的最多数量之间存在着必然关系。如果没有“右一曲”的专用旋律,就不会出现新曲旋律。所有的乐府必然都以汉乐旋律为共用旋律,也就不会出现“魏乐所奏”“晋乐所奏”,魏乐旋律、晋乐旋律没有成为共用旋律的机会。专用旋律与新曲旋律的关系是乐府音乐文学体制的基本因素之一,必须认识到专用旋律与新曲旋律的关系,才能够明白专用旋律在乐府音乐文学体制中的功能与意义。专用旋律与先诗后声的入乐方式相同,也与现代歌曲的词乐结合方式并无不同。
    第三,“右X曲”的分布特征证明“右X曲”使用的是共用旋律。“右X曲”的诸标记在《乐府诗集》中的分布呈现了一种规律,这种规律与共用旋律不无关系。“右二曲”在“右X曲”的分组标记中最多,“右三曲”“右四曲”“右五曲”也较多,但“右五曲”以上的分组标记数量比较少。从“右二曲”到“右九曲”是逐渐减少,“右八曲”“右九曲”的乐府歌题只有二三个,较为常见的是“右二曲”“右三曲”,表明共用旋律最常使用二三次。使用共用旋律的次数与使用共用旋律的规律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共用旋律使用二三次比较容易接受。但再优美的旋律,如果没有节制地不断反复使用,只能带来审美疲劳,从而使共用旋律加速消亡。因而“右六曲”以上的标记较少,“右八曲”“右九曲”就更为稀少。如果“右X曲”没有使用共用旋律,那么就不会呈现这样的分布特征。如果同一歌题的每一首歌辞都使用了专用旋律,必然与“右X曲”的分布特征没有关系,“右X曲”的分布数据会完全杂乱无序,甚至会出现“右二十曲”“右三十曲”等等,但事实上并不如此。共用旋律的使用范围是有限的,只限于“右X曲”标记的复数歌辞范围以内,不是无限使用。这与歌辞、旋律的功能不无关系,新的歌辞可以带来新鲜感,但不足以消除不断使用共用旋律带来的审美疲劳。音乐的美感直接诉诸感官,文学的美感是需要转换歌辞内容才能作用到感觉,因而音乐的感觉更为直接和强烈。很多旧辞谱以新的旋律之后,有可能成为再一次成为新的流行歌曲。旧辞能否重新流行,往往是由新的音乐旋律决定的。
    其三,“右一曲”与“右X曲”的转换关系。
    “右一曲”与“右X曲”是两种类型,但两种类型之间存在着转换关系,“右X曲”的共用旋律是在“右一曲”的专用旋律基础上形成的,这是产生共用旋律与分组标记的原因。所有的乐歌最初都是只有一曲一体的专用旋律,所谓的一曲一体就是指没有变化的旋律,又只用于一首歌辞。但在一曲一体的旋律基础上再填新辞,就可以变成“右二曲”。在“右二曲”的基础上再一次填写新辞,“右二曲”就又可以变成“右三曲”。然而这里还存在直用前曲旋律还是增损改用前曲旋律的差异,直用前曲旋律,前曲旋律就不会产生变化,“右一曲”的一曲一体仍然是一曲一体。但直用的个例相当少见,更为普遍的是增损改用,这样就会产生一曲数体。如果共用旋律并非只有一个,在不同的共用旋律基础上各自填写新辞,各自增损修改共用旋律,就会形成数曲数体。数曲是两个以上不同的共用旋律,数体是在同一共用旋律基础上增损修改而成的变化旋律。《乐府诗集》记载:“《翳乐》:《古今乐录》曰《翳乐》一曲,《倚歌》二曲。舞十六人,梁八人。人生欢爱时,少年新得意。一旦不相见,辄作烦冤思。右一曲。同前:阳春二三月,相将舞翳乐。曲曲随时变,持许艳郎目。人言扬州乐,扬州信自乐。总角诸少年,歌舞自相逐。右二曲。”(22)《翳乐》分为两组,一组为一曲,一组为二曲,两组都是《翳乐》,但音乐旋律不同,由于“曲曲随时变”,必然会形成一曲数体或数曲数体。从“右一曲”到“右二曲”是本质变化,专用旋律变成了数首歌辞共同使用的共用旋律。从“右二曲”到“右三曲”或“右四曲”是量的变化,没有本质变化。只要存在新曲新辞的入乐方式,在不同新曲旋律的基础上填写新辞,就会出现新的不同分组;只要生成新的共用旋律,就有必要另外标记“右X曲”。一曲一体能否转化为一曲数体或数曲数体,完全取决于文人与乐工的兴趣,也取决于旋律的流行程度,音乐文学体制没有规定必须使用哪一种乐府歌题的音乐旋律。一曲一体的专用旋律需要转换,似乎还与文人有无音乐创作能力有关。一般以为一曲一体的专用旋律适于具有音乐能力的文人,共用旋律适于不太熟悉音乐的文人使用,因而才需要将专用旋律转换为共用旋律。然而只有倚声制辞适于没有音乐创作能力的文人,增损修改的方式仍不适于没有音乐创作能力的文人,增损修改的方式仍然需要较高的音乐创作能力。
    “右一曲”与“右X曲”可以转换,彼此依存,二者具有完全不同的功能,缺一不可。一曲一体的专用旋律是乐府音乐文学体制的主导方面,只有不断地创制新曲新辞,才能够出现一曲一体的专用旋律。但如果只有“右一曲”新曲新辞,就无法形成音乐文学体制;只有“右X曲”共用旋律,可以形成音乐文学体制,但会加速共用旋律的消亡,也就会加速音乐文学体制的消亡,最终仍然是无法形成音乐文学的体制。音乐文学体制需要两种完全不同的因素:一方面需要体制化的因素,共用旋律提供了体制化的因素;一方面又要给新曲新辞留出空间,音乐文学体制必须在不断创作新曲的情况下,才能保持音乐文学体制。共用旋律的一曲数体或数曲数体,提供了使用新曲新辞的空间,打开了创作新曲、改编旧曲的通道。这就消除了音乐文学体制与音乐追求新曲本质的冲突,为专用旋律和共用旋律搭建了可以转换的联系机制,因而这是充满活力的音乐文学体制。这种转换关系并不证明“右一曲”与专用旋律、“右X曲”与共用旋律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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