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组标记的依据是专用旋律与共用旋律 仅仅确定此类标记是分组标记是不够的,分组标记的意义在于分组依据。分组依据是音乐因素,但这只是初步的认识,还需要更为具体的研究。 其一,“右一曲”是指只用于一首乐府歌辞的专用旋律。 《地驱乐歌》《紫骝马歌》的“右一曲”旋律只用于一首歌辞,歌辞与旋律是专属关系,因而可以称之为专用旋律。“与前曲不同”一句透露了专用旋律的信息,此句源于《古今乐录》。《古今乐录》十二卷是南朝陈代沙门智匠编撰的,原书已佚,《乐府诗集》多有引用。此书是唐代以前叙录乐府诗最完备可靠的文献之一,《古今乐录》的记载应当是可靠的。“与前曲不同”的意思是最后一首《地驱乐歌》的“右一曲”旋律与前面四首《地驱乐歌》不同,只用于最后一首《地驱乐歌》的歌辞。最后一首《紫骝马歌辞》的“右一曲”旋律也是相同,这一音乐旋律亦与前面六首《紫骝马歌辞》不同,故有“与前曲不同”的记载。“与前曲不同”的“右一曲”只能是指旋律,是指“右一曲”的音乐旋律不同于“前曲”,而且这一音乐旋律只用在了一首歌辞,因而必然是专用旋律。由于专用旋律只用于一首歌辞,也是原曲原辞,因而旋律没有任何变化,只能是一曲一体,所谓的一曲一体就是指一首乐歌的旋律只有一种。“右一曲”和“右四曲”“右六曲”的旋律不同还体现在分解标记上,最后一首《地驱乐歌》与前四首《地驱乐歌》的解数是不同的,前四首是一曲四解,一句两解。最后一首只有两句,没有分解,通为一解,不同的分解表明音乐旋律不同。《紫骝马歌辞》也是如此,尽管最后一首《紫骝马歌》的歌辞也是四句,但四句没有分解,也是通为一解,表明最后一首《紫骝马歌》的旋律与六首《紫骝马歌辞》不同。“右一曲”的旋律不同于《地驱乐歌》的“右四曲”、《紫骝马歌辞》的“右六曲”,“与前曲不同”的记载明确表明了这种意义,因而独立分组的依据就是专用旋律。《乐府诗集》所有的“右一曲”都是独立分为一组,也只有一首歌辞,这首乐府歌辞的音乐旋律也只能是专用旋律,说明“右一曲”是专用旋律的标志。表面看来从“右一曲”到“右九曲”,只是自然数字的排列,但实际上“右一曲”与“右X曲”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因而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类型。 “右一曲”标志着专用旋律,使用专用旋律的前提是同一歌题可以使用完全不同的音乐旋律。乐府的专用旋律有两种:一是所有乐府歌辞最初都是使用了专用旋律,使用专用旋律是乐府的常态,并不是例外。在《乐府诗集》中有很多乐府歌辞,只有一个歌题,也只有一首歌辞;如果入乐,就必然是使用了专用旋律。即使后来若干歌辞沿用了已有的同题旋律,也无法消除专用旋律,这是留下“右一曲”分组标记的原因。二是同一乐府歌题可以使用完全不同的音乐旋律。乐府歌题原本有特定的音乐旋律,后人沿用了同一歌题,但并没有使用原曲旋律,而是创作了全新旋律,就必然与原曲旋律完全不同,从而造成同名异曲的现象。这一点可以得到文献的证明,《乐府诗集》据《隋书》记载了《无愁曲》: 李商隐《无愁果有愁曲》:《隋书·乐志》曰:北齐后主自能度曲,尝倚弦而歌,别采新声为《无愁曲》。自弹胡琵琶而唱之,音韵窈窕,极于哀思。使胡儿阉官辈齐和之,曲终乐阕,莫不陨涕。虽行幸道路,或时马上奏之,乐往哀来,竟以亡国。李商隐曰《无愁果有愁曲》,北齐歌也。《唐会要》:“天宝十三载,改《无愁》为《长欢》。”(11) 北齐后主创作的《无愁曲》值得深究,在北齐后主之前《无愁曲》原本有自己的音乐旋律,“别采新声”的意思就是北齐后主没有使用《无愁曲》的原有旋律,是自己创作了新的旋律,因而必然与《无愁曲》原曲旋律不同,会造成“与前曲不同”的新《无愁曲》。歌辞与旋律完全不同,只有歌题名称相同,必然会名同实异,就有必要特别标明,这就是标记“右一曲”的原因。“右一曲”的新声旋律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创作的,“自能度曲”的记载表明北齐后主具有作曲能力,因而抚弦创作了《无愁曲》的新旋律。从这一角度来说,“右一曲”的专用旋律大多是来自于具有作曲能力的文人、乐工或民间艺人。 同名异曲在乐府中比较常见,《乐府诗集》记载:“《王明君》:一曰王昭君。《唐书·乐志》曰:明君,汉曲也。……晋石崇妓绿珠善舞,以此曲教之,而自制新歌。按此本中朝旧曲,唐为吴声,盖吴人传授讹变使然也。”(12)“谢希逸《琴论》曰:平调明君三十六拍,胡笳明君二十六拍,清调明君十三拍,闲弦明君九拍,蜀调明君十二拍,吴调明君十四拍,杜琼明君二十一拍,凡有七曲。”(13)很多诗人创作了王昭君题材的诗歌,也有不少乐工重新创作了《王昭君》歌题的旋律,这样必然造成同名异曲的乐歌。《乐府诗集》又载:“梁胡吹又有《大白净皇太子》《小白净皇太子》《企喻》等曲。隋鼓吹有《白净皇太子曲》,与北歌校之,其音皆异。”(14)梁胡吹《白净皇太子》与隋鼓吹《白净皇太子》歌题名称相同,但旋律全异,其原因只能是在同一歌题名称下创作了全新不同的音乐旋律。歌辞与旋律完全不同,只是因为歌题名称相同,就编在一组是没有意义的。同一歌题的乐府歌辞编为不同的组,表明歌题相同,但实际全然不同,这也正是《地驱乐歌》与《紫骝马歌辞》标有“与前曲不同”的原因。《乐府诗集》载:“四弦曲:《古今乐录》曰:张永《元嘉技录》有《四弦》一曲,《蜀国四弦》是也,居相和之末,三调之首。古有四曲,其《张女四弦》《李延年四弦》《严卯四弦》三曲,阙《蜀国四弦》。节家旧有六解,宋歌有五解,今亦阙。”(15)《四弦》诸曲是否完全不同不很明确,但根据歌题名称与解数不同来看,音乐旋律完全相同的可能性不大(16)。 其二,“右X曲”的分组依据是同一歌题复数歌辞的共用旋律。 “右X曲”的分组标记与“右一曲”不同,都是由两个以上的复数乐歌组成的。同一歌题的复数乐歌编为一组的依据,是研究“右X曲”的主要问题。首先,“右X曲”的分组依据只能是共用音乐旋律。现在没有文献直接记载“右X曲”是根据共用旋律来分组的,但有两点非常明确:一是“右X曲”为分组标记,二是分组的依据不是文学因素,只能是音乐因素。同一歌题的歌辞每一首都不相同,不足以成为分组标记的依据。如果同一歌题的每一曲旋律也是各自独立,完全不同,如同歌辞一样,那么也是没有必要编为一组,分组没有任何意义,也就不再需要分组标记了。但事实上有分组标记,那么意味着分组标记范围内的每一首歌辞之间,必然存在分组的音乐因素,这个音乐因素只能是共用旋律,除此之外不可能再有足以作为分组标记的依据了。“与前曲不同”的记载证明了这一点,《乐府诗集》释曲云:“汉魏之世歌咏杂兴,而诗之流乃有八名,曰行,曰引,曰歌,曰谣,曰吟,曰咏,曰怨,曰叹,皆诗人六义之余也。至其协声律,播金石,而总谓之曲。”(17)曲必须“播金石”与乐器相合,因而是曾经入乐的标记。曲也是指音乐作品的旋律,旋律是歌辞与音乐相合的基础。“前曲”当指前面同一歌题的乐歌,但通常所指的是一首乐歌,而不是数首乐歌。白居易《江南喜逢萧九彻因话长安旧游戏赠五十韵》:“忆昔嬉游伴,多陪欢宴场。寓居同永乐,幽会共平康。师子寻前曲,声儿出内坊。花深态奴宅,竹错得怜堂。”(18)“寻前曲”当指寻找前面那首乐曲或乐歌,显然不是指数首乐歌。唐徐铉《岐王墓志铭》:“时听奏乐,必振袂击节,咸中律度,工人试中变其曲,王辄止之曰:‘非前曲也。’虽周郎之顾,何以加焉。”(19)这里的“前曲”也是指前面特定的一首乐曲,乐工是在前曲的基础上有所变化,这里的前曲只能是一首特定作品,因而能够不是前曲。《元史》卷九一:“妇女二十人,冠广翠冠,销金绿衣,执牡丹花舞,唱前曲,与乐声相和,进至御前。”(20)这里的“唱前曲”亦指一首乐歌,数首乐歌是无法同时歌唱的。《乐府诗集》的“前曲”违背通常的用法,前曲分别指四首《地驱乐歌》和六首《紫骝马歌辞》。在这种情况下“前曲”只有一种可能性:四首《地驱乐歌》使用了完全相同的音乐旋律,或者相似的音乐旋律,可视为同一音乐作品,因而可以用“前曲”指称同一歌题的四首乐歌。既然四首《地驱乐歌》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音乐旋律,这一音乐旋律成了复数歌辞的共用旋律,共用旋律就是分组标记的依据。六首《紫骝马歌辞》也是如此,否则不能以“前曲”指称同一歌题的六首歌辞。《紫骝马歌辞》的“与前曲不同”也是包含了“右六曲”与共用旋律的关系,这一点与《地驱乐歌》相同,表明“右六曲”的分组依据是共用旋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