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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赋税之“赋”到登高能“赋”追寻赋体发生的制度性本原(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 马银琴 参加讨论

    三、“赋纳以言”与“赋诗断章”
    喉舌之官的赋政行为,一方面推动了赋税之“赋”向“直陈”之“赋”的衍伸,另一方面,蕴含于“赋”字之中的制度性内涵则在“赋”义延伸的过程中得到了保存和延续。遵照周王意志、体现政治需要的赋政,其行为本身就体现着鲜明的制度性特征。如郝懿行所言,“赋”兼有量出、量入之义。如果说“王之喉舌”的“明命使赋”着重表现了“赋”之“量出”,那么,“赋纳以言”的选官用人制度则集中体现了“赋”之“量入”。
    “赋纳以言”是《左传》引述《夏书》的语句。《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楚围宋,宋公孙固入晋求救,赵衰荐郄縠任元帅,他说:“郄縠可,臣亟闻其言矣,说礼乐而敦《诗》《书》。《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德之则也;德义,利之本也。《夏书》曰:‘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君其试之。”这里所引《夏书》,据杜预注,即《尚书·虞夏书》。今传世本《尚书·虞书·益稷》作“敷纳以言,明庶以功,车服以庸”。(21)对于“赋”“敷”“试”“庶”之不同,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师受不同,古字改易耳。赋税者,取受之义,故为取也。”(22)皮锡瑞《今文尚书考证》:“今文‘敷’作‘傅’,‘庶’作‘试’。”(23)查检史书,《史记》未出现“赋纳”或“敷纳”,而《汉书》凡言“敷纳”,均作“傅纳”,如《文帝纪》“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颜师古注:“傅读曰敷,敷陈其言而纳用之。”《成帝纪》鸿嘉二年(公元前19年)诏:“古之选贤,傅纳以言,明试以功。”颜师古注:“傅读曰敷。敷,陈也。令其陈言而省纳之,乃试以事也。”《汉书·叙传》:“时举傅纳,听断惟精。”颜师古注曰:“傅读曰敷。《虞书·舜典》曰‘敷纳以言’。敷,陈也,谓有陈言者则纳而用之。”根据颜师古注文可知,从敷陈其言的意义上讲,当“赋”被“敷”或“傅”所取代时,失落的不仅仅是“赋”因“赋政”之“必以信”而来的直截了当的言语方式,同时也丢失了蕴含于“赋”中的制度性意义。因此,要讨论“赋纳”之义,须摆脱传世本《尚书》“敷纳”以及今文《尚书》“傅纳”的影响,直接从对《左传》引文“赋纳”入手进行。
    杜预注《左传》,于“赋纳以言”句下云:“取纳以言,观其志也;明试以功,考其事也;车服以庸,报其劳也。赋,犹取也。庸,功也。”直接释“赋”为“取”,未明确揭示“赋纳”的制度内涵。而孔颖达的阐释则对此做了更加明白的揭示:
    《夏书》言用臣之法。赋,取也。取人纳用以其言,察其言,观其志也。分明试用以其功,考其功,观其能也。而赐之车服以报其庸,庸亦功也。知其有功乃赐之。古人之法如此,君其试用之。(24)
    由此可知,作为古人用臣之法的内容之一,“赋纳以言”,就是根据人的言语来观察其志行以决定是否取用。如果说在“赋政于外”的叙述中,“赋”与“言”的关联是一种隐形的存在,需要通过对“王之喉舌”的阐释加以呈现;那么,在“赋纳以言”的制度性规定中,“赋”与“言”的关联表现得更加直接而明晰:“言”是取人纳用制度得以实现的标准,而“赋”则是依据相应的制度性规定对“言”进行评量、判断之后的取用。“赋纳以言”的察人制度突出了对“言”的考量,而“王命使赋”突出了“赋”作为政治性言说方式之间的关联,为春秋时代“赋诗断章”的出现准备了条件。
    春秋时代风行于外交场合的“赋诗断章”,则是对由“赋政”而来的赋之“直陈”与“赋纳以言”之察言观志的综合与变形。
    所谓“赋诗断章”,直观地理解,即“直陈《诗》之篇章”。查检《国语》、《左传》所记载的“赋诗断章”活动,无一例外均发生在“聘问歌咏”的外交场合。(25)由此可知,赋诗活动不是私人之间的行为,而是发生在外交场合的、依附于礼仪制度、因而包含着丰富政治内涵的直陈《诗》之篇章。举例来说:
    郑伯与公宴于棐。子家赋《鸿雁》,季文子曰:“寡君未免于此。”文子赋《四月》,子家赋《载驰》之四章,文子赋《采薇》之四章。郑伯拜,公答拜(《左传·文公十三年》)。
    郑伯享赵孟于垂陇,子展、伯有、子西、子产、子大叔、二子石从。赵孟曰:“七子从君,以宠武也。请皆赋以卒君贶,武亦以观七子之志。”子展赋《草虫》,赵孟曰:“善哉!民之主也,抑武也不足以当之。”伯有赋《鹑之贲贲》,赵孟曰:“床笫之言不逾阈,况在野乎?非使人之所得闻也。”……文子告叔向曰:“伯有将为戮矣。《诗》以言志,志诬其上,而公怨之,以为宾荣,其能久乎?幸而后亡。”(《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按照正常的赋诗礼仪,外交双方赋诗,另一方必须答赋,这样才能宾主尽欢,达到外交的目的,如第一例。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每次赋诗都能达到目的。如前文鲁文公在宴卫宁武子时,赋《湛露》及《彤弓》,宁武子却“不辞,又不答赋”,究其原因,在于“鲁人失所赋”。而在第二例中,赵孟请郑七臣赋诗“以观七子之志”,子展、子西、子产等人的赋诗得到了赵孟积极的应对,独对伯有的赋诗提出了批评。因为《鹑之贲贲》是一首卫人讽刺其君淫乱、鹑鹊之不如的诗,伯有赋之有嫌君之意。就听赋者赵孟而言,这则是一首违背赋诗礼义精神的诗,故以“非使人之所得闻也”表达不满。把这几件事与《左传》记载齐庆封不解《相鼠》之讥讽,宋华定不答《蓼萧》之“宠光”之事后紧承其人出奔的叙事方式结合来看,在春秋时代,“赋诗”确确实实是一种礼仪、政治的考量:从赋诗者的角度而言,赋诗是一种“量出”,它要求赋诗者能够根据外交场合的礼仪需要,选择恰当的《诗》篇来表达己意;就听赋者而言,这又是一种“量入”,它要求听者准确把握赋诗者之意并做出符合外交礼仪的反应。如果在“量出”时失察,小者为违礼之行,如鲁文公的赋《湛露》及《彤弓》;大者则是招灾罹祸的先兆,如伯有之赋《鹑之贲贲》;如果在“量入”时失察,就会导致如庆封不知《相鼠》之讥终出奔、华定之不答《蓼萧》之“宠光”而“必亡”的严重后果。
    由此可知,“赋诗断章”之“赋”,并不是孔颖达所言“赋有二义”的“造篇”或“诵古”,也不是简单的“敛取”或“献纳”,而是以“赋者、量也”这一包含着制度性规定的古义为基础的政治性、仪式性考量。“赋政”之官“必以信”的赋政要求衍生出了“赋”所特有的“直陈其事”言说方式,经过“瞍赋矇诵”阶段的发展之后,直陈之“赋”与“赋纳以言”的察人观志制度相结合,终于衍生出了春秋时代风行于诸侯国间的“赋诗言志”。聘问歌咏场合的“赋诗言志”,从制度性与直陈性两个向度,规定了“赋”由具有典型制度性意义的言语表达方式转化为文之一体的特殊内涵。“登高能赋可以为大夫”的观念,就产生在这个转化过程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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