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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赋税之“赋”到登高能“赋”追寻赋体发生的制度性本原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 马银琴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作为文体的“赋”字,其意义的生成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一方面,以“贡赋”为主要义项,“赋”字从一开始就是具有制度性的内涵;另一方面,“王命使赋”的赋政活动,又使“赋”具有了作为言说方式的“直陈其事”的意义。从“瞍赋”到“赋诗断章”,“赋”一直在“直陈”的意义上作为一种制度性的言说方式被频繁使用。最后经过“登高能赋”阶段的发展,“赋”在直陈的制度性言说方式之外,又兼有了属文造辞的创作之义,并最终演化为指代其语言成果的文体概念。通过屈原与荀子的创作实践的推动,作为文体之一的赋终于开启了它在中国文学史上的发展之路。
    关 键 词:赋/赋政/瞍赋/赋诗/登高能赋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思想通史”项目。
    作者简介:马银琴,清华大学中文系教授。
     
    就文体形式及其来源的复杂性而言,在中国文学史上,恐怕没有一种文体能与“赋”相提并论。班固《两都赋序》云:“赋者,古诗之流也。”倡《诗》源说。刘勰《诠赋》云:“赋也者,受命于诗人,拓宇于楚辞也。”以《诗》与楚辞作为赋体之源。自此之后,学者们对于赋体来源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进入新世纪以后,讨论仍在继续。如钱志熙在《赋体起源考》一文中,从“升高能赋”与“瞍赋”出发,认为这两条材料中的“赋”,“很有可能是指早期的口头创作的赋”,并由此推测“赋体之发展,经过了从口诵体的赋到书面写作的赋两个阶段”,“在荀、宋之前,赋的名目与体裁已经成立”,而且赋体“并非从诗体中发展过来,赋文之赋,实在还早于赋诗之赋,诗很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借鉴了口诵赋的铺陈直写之法”。稍后王锺陵发表《赋体的起源及其内在矛盾》,在较为详细地梳理种种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赋不是直接从诗中发展起来的,而是从赋诗言志的活动中萌生的。”2010年,巩本栋发表《汉赋起源新论》,认为“汉赋直接源于战国纵横家的游说进谏之辞”。2014年,蒋晓光、许结发表《宾祭之礼与赋体文本的构建及演变》,认为赋体的“源头在宗庙献赋,尤其是作为一代文学之胜的汉大赋,其文本构建及演变均与宗庙中的宾祭之礼有着紧密的关联”。①从数量众多的相关论文以及异说倍出的研究现状可知,在赋体的起源问题上,学界至今未能达成共识。
    台湾长荣大学陈韵竹博士的学位论文《论赋之缘起》,以扎实充分的论据与严密细致的逻辑较为彻底地辨析了赋学史上围绕“赋”字出现的种种解释,相当精彩地完成了“赋”“不是什么”的论证。但是,与铿锵有力的“破”相比,该文的“立”则显得犹豫而缺乏自信:
    《左传》中除“赋诗”相关部分外,“赋”字之实际运用仍拘范于“征敛献纳”之意义……若人际间交流沟通必须以对词汇意义共同的理解为基础,而同一部书中对于“赋”字应当有一个共同的理解。故合理估测,《左传》“赋诗”最有可能是指典制性的“征敛诗”“献纳诗”之行为,根据“赋”原初之意义推断,《左传》“赋诗”应当不仅是单纯的“以诗予人”或“取诗于人”的行为,它应该还附加有制度性、仪式性的义涵。②
    我完全赞成她把“赋诗言志”之“赋”理解为具有“典制性”意义的行为。因为除了“赋诗”本身所具有的制度性、仪式性内涵之外,“赋”字字义的演变,始终与制度性规定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受该文启发,围绕“赋”字之义的演变,梳理从赋税之“赋”到“登高能赋”这一过程中“赋”字涵义的演变,揭示贯穿于其中的仪式性、制度性内涵,是本文写作的初衷;而从“赋者,量也”的制度性内涵出发,通过分析源于“赋政”的“直陈其事”“赋纳以言”的察言取臣、“赋诗断章”的循轨蹈仪、以及“登高能赋可以为大夫”的属文造辞,讨论“赋”由一种制度性的言说方式最终演变成为文之一体的过程,揭示赋体发生的制度性本原,为解答“赋是什么”提供一种可资参考的意见,是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
    一、从赋税之“赋”到“明命使赋”
    先秦典籍中,除《左传》“赋诗言志”及《国语》“瞍赋矇诵”等少数情况外,凡言“赋”,多与贡赋、赋敛义相关。如《尚书·禹贡》“厥赋惟上上错”,孔传:“赋,土地所生,以贡天子。”③《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赋车籍马”,孔疏:“赋与籍,俱是税也,税民之财,使备车马,因车马之异,故别为其文。”④经传对“赋”的解释,始终在“税民之财”“以贡天子”的框架内进行。至许慎《说文解字》,则对此进行了剥离:“赋,敛也。从贝武声。”尽管在先秦时代,“敛”通常也指官方的征索、赋敛行为,如《礼记·月令》:“是月也,农乃登谷。天子尝新,先荐寝庙。命百官始收敛。”⑤《荀子·宥坐》:“今生也有时,敛也无时,暴也。”但“敛”字更为常用的义项则是“聚敛”“收获”“收藏”等义,行为主体的官方身份及制度性特征并不突出。至后世,随着“敛”义向日常化收敛行为的倾斜,“赋,敛也”所隐含的制度性内容更趋隐晦。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虽引《周礼》为言,潜含了对“赋”之“敛财”具有制度性意味的认同,但他未能将这种制度性意义明白地揭示出来。“赋”字制度性内涵的隐晦,使赋学研究者忽视了“赋”之制度性对赋体形成的意义与影响,使赋体的典制意义至今未能引起学界关注。
    实际上,在《说文》之前,人们在用“赋”指代“敛”时,同时还有另外一项不可忽视的涵义,这就是同见于《尔雅·释言》的“赋,量也”与“班,赋也”。前一例以“量”释“赋”,后一例以“赋”释“班”。由此而言,想要准确地理解“赋”与“班”的意义,首先就要弄明白什么是“量”。郭璞在注《尔雅》“赋,量也”时云:“赋税所以评量。”郝懿行《尔雅义疏》对此进行了细致地辨析:
    量者,《说文》云:“称轻重也。”……《周礼·序官·量人》注:“量,犹度也。”《礼运》“月以为量”郑注:“犹分也。”《华严经音义》上引《国语》贾逵注:“量,分齐也。”赋者,《说文》云:“敛也。”《诗·烝民》传:“赋,布也。”《吕览·分职》篇注:“赋,予也。”《方言》云:“赋,与操也”。是“赋”兼取、予,其义则皆为量也。故《鲁语》云:“赋里以人而量其有无。”然则赋敛、赋税即为量入,赋布、赋予即为量出……郭注但以赋税为言,失之。⑥
    古人有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与军戎所需物资、人力,均需依据制度性的规定或法则,从族群、诸侯或国人中敛取。春秋初年,齐国就曾以楚国“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为借口征伐楚国。然而,与祭祀所耗相比,供养一支军队所需的物资无疑是一个国家或者部族最大也最为重要的支出。《汉书·刑法志》云:“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赋以足兵”是对“赋”之造字本义的极好诠释。立足于早期典籍言“赋”多与军赋相关的实际使用情况,可以肯定地说,“赋”之造字,通过“从贝武声”的字形结构,不仅表达了“赋”之行为、结果与军事武备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也规定了这种行为所必须遵从的不可逾越的严肃性与制度性。也就是说,赋税之“赋”,从一开始就蕴涵着制度性的严肃内涵。之后,随着“赋”义扩展,“赋”除了与“税”连言,兼指与军需无关的量取财物之外,出纳王命、颁布政令的行为,亦可以“赋”言之,如“明命使赋”“赋政于外”。
    “明命使赋”、“赋政于外”,见于《诗经·大雅·烝民》:“仲山甫之德,柔嘉维则。令仪令色,小心翼翼。古训是式,威仪是力。天子是若,明命使赋。”“出纳王命,王之喉舌。赋政于外,四方爰发”。郑玄笺云:“出王命者,王口所自言,承而施之也。纳王命者,时之所宜,复于王也。其行之也,皆奉顺其意,如王口喉舌亲所言也。”⑦由诗可知,“出纳王命”是“明命使赋”的重要内容。而在先秦,与“出纳王命”相关联的职官,有“纳言”。《尚书·尧典》有云:“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惟允。”孔安国注云:“纳言,喉舌之官。听下言纳于上,受上言宣于下,必以信。”⑧这就是说,作为出纳王命的喉舌之官,“信”是必须遵从的基本原则。那么,什么是“信”?“信”就是确定,无误差。《管子·任法》有云:“故圣君设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在传统的解释中,“赋”一直都被解释为“铺”。如有研究者指出,交纳赋税时的陈物于庭,以及登记赋物之名时依物照宣、不容虚陈、直截了当的陈述方式,是“赋”字获得“铺”义的意义根源。⑨《诗经·大雅·常武》“铺敦淮,仍执丑虏”郑笺:“陈屯其兵于淮水大防之上,以临敌就执其众之降服者也。”即以“陈”释“铺”。《江汉》“匪安匪舒,淮夷来铺”,朱熹亦以“铺,陈也,陈师以伐之也”解之。就出纳王命的赋政者来说,话从口出的宣赋方式极易造成语义的变易,故而在“明命使赋”时,特别强调“王之喉舌”的特点。即赋政者“受上言宣于下”时,必须原原本本地陈述王命,“如王喉舌亲所言也”;同样,“听下言纳于上”时,也必须原原本本直陈其事,令王者如同亲见、亲闻。“必以信”的赋政要求,使潜含于“赋”中的作为言说方式的直陈其事、不容虚饰的意义得到了呈现和加强。
    立足于此,再把郑玄对“六诗”之“赋”的解释与“比”和“兴”对照看,就能发现郑注精妙所在:“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⑩相对于“比”之“取比类以言之”,“兴”之“取善事以喻劝之”,“赋”采用的是“直铺陈”的言说方式。郑玄在“赋之言铺”之后,用一“直”字来限定与“铺”对应的“铺陈”,恰恰说明“赋”义中还包含着“铺”义无法涵盖的“直”义,只有受“直”限制的“铺陈”才是“赋”。郑玄的这个观点,得到了后世注家的继承。孔颖达在《毛诗注疏》中引述郑玄《周礼》注文后云:“赋者直陈其事,无所避讳,故得失俱言;比者,比托于物,不敢正言,似有所畏惧,故云见今之失取比类以言之;兴者,兴起志意,赞扬之辞,故云见今之美以喻劝之。”(11)朱熹《诗经集传》也说:“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12)
    但是,在以郑玄、孔颖达、朱熹为代表的经学家们认识并强调“赋”之“直陈”“直言”义时,从东汉后期开始,在文学家们径以“铺”释“赋”时,“铺”义之外的“直”义被完全忽视。王逸《楚辞章句》释《悲回风》“窃赋诗之所明”云:“赋,铺也。诗,志也。言己守高眇之节,不用于世,则铺陈其志,自证明也。”之后,经刘熙《释名·释典艺》“敷布其义谓之赋”、陆机《文赋》“赋体物而浏亮”的发展,刘勰《文心雕龙·诠赋》对之进行总结:“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此后,“赋”与“铺”成为意义完全对等的两个字,人们对“赋者,铺也”的理解,在“铺采摛文,体物写志”的方向上渐行渐远。于是,在经学传统中得到继承的“赋”之“直陈”,在文学领域逐渐失落。一方面,丧失“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功能的赋体在极尽铺采摛文之能事的过程中逐渐衰落;另一方面,铺采摛文的汉赋创作实践反过来又遮蔽了“赋”“直铺陈”的历史内涵,从而也遮蔽了后世学者探索赋体产生之谜的正确途径。不可否认,今天的学者在阐释赋体时也会引用郑玄的《周礼》注文,但大家的注意力多集中在“铺陈”二字上,却忽略了作为中心限定语的“直”,这不能不说是赋学史上“赋”义阐释中存在的一大缺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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