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全宋文》第55册,第190-191页,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②《郡斋读书志·后志二》,《王氏杂说十卷》,《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74册,第394页。 ③本文所引辞赋,均引自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全宋文》并参校文渊阁本《四库全书》,为了行文方便,除特殊情况外不再胪列出处。 ④关于王安石学术与法家的关系,由于受1970年代政治语境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当时学术界普遍倾向于认同王安石的法家身份,比如邓广铭的《王安石——北宋时期杰出的法家》(《北京大学学报》1974年第3期),就是最具代表性的看法。这种看法在失去意识形态语境后,人们此作了反思,如季平的《王安石和司马光的政治思想》(《四川师院学报》1985年第3期)。当今一些学人由于没有仔细清理法家与法制的概念区别,片面地认为法家代表着法制思维,依然执着于王安石的法家身份,这颇有牵强附会之嫌。在儒家学术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皇权专制时期,法家的名声并不好,但是在上世纪70年代的评法批儒运动中,法家的旗帜被高扬,认为它代表着社会进步的方向,吴江的《法家学说的历史演变》(《历史研究》1976年第6期),力辩其非,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 ⑤曾枣庄、舒大刚主编:《三苏全书》第2册,《东坡书传》卷十六,第195页,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在该书这则传后附录有林之奇的《全解》的解释:“此盖指王氏以为言,如以忍为义,此申、韩之言,岂六经之训哉”。指出王安石在此的曲解,实在是在申说申不害、韩非等法家的思想。 ⑥程元敏整理:《三经新义辑考汇评——尚书》,第212页,台湾“国立”编译馆1986年版。 ⑦苏轼撰,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第五册,卷六十五,第2004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⑧黄裳:《演山集》第3册卷四十二,第3页,商务印书馆景印《故宫博物院藏四库全书珍本初集》。 ⑨虽然熙宁新法的一个重要宗旨是损有余补不足,但是在具体推行过程中,增加财政收入成了主要目的,民生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新法扰民的现实加重了有识之士对当道者偏离民本思想的忧虑。 ⑩《峦城集·三集》卷八,见《全宋文》第96册,第57-58页。 (11)《全宋文》第49册,第358-359页。 (1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9册卷四百九十“绍圣四年八月壬午”条,第11619-11620页,中华书局2004年版。这段话发挥的是《韩非子·二柄》、《扬权》中的思想。 (13)《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0册“熙宁七年四月十八日”条,第6164页。 (14)晁补之:《汴都赋序》,《鸡肋集》卷三十四,四部丛刊景明本,第181页。 (15)刘弇:《龙云集》卷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6)《龙云集》卷末附,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7)《龙云集》卷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8册卷一九六,第4751-4752页,中华书局2004年版。 (19)秦观撰,徐培均笺:《淮海集笺注》上册,第60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20)米芾:《宝晋英光集》卷一,第1-2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21)《淮海集笺注》上册,第557-558页。 (22)张耒:《商君论》,《柯山集》,第5册附拾遗卷三十六,第434-435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23)苏轼撰,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卷四,第1册,第102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24)张耒:《柯山集》,第4册附拾遗卷三十四,第405-406页。 (25)《潏水集》卷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1册,第1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