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唐代“以文取士”,由此形成的“取士文学”具有更强体制性。进士科为最重要的常科,试策为其最重要的试项和文体,然其“内容体制”过去很少受到注意。文献记载与传世文本显示:唐代进士试策具有“体—级”关系:总体的“时务策五道”与分体的时务策、商略策、征事策形成“三体二级”的基本结构;(分体)时务策居主体地位;商略策原为进士科策体之一,后世误会为“方略策”;征事策亦属“凡例”,杜甫改进为“新体”。这样的内容体制具有多方面的成因和意义。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YJA751003)及上海高校一流学科(B类)建设计划规划项目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陈飞,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 “以文取士”,简要地说就是以考试“文学”(与今义有别)为直接方式和基本准则来选士命官。其意识和行为滥觞甚早,其制度的创行始于西汉文帝的“策贤良文学”。后世踵事增华,至唐代大备而全盛,在理论与实践及其功效等方面都有长足发展。宝应二年(763)李云栖、李廙、贾至、严武等奉诏就杨绾“条奏贡举疏”议云:“夏之政忠,商之政敬,周之政文。然则文与忠、敬皆统人行。且谥号述行,莫美于‘文’;文兴则忠、敬存焉。故前代以文取士,本文行也;由辞观行,则及辞焉……”①这是目前所见唐人首次就“以文取士”制度进行集体(共识)性的系统表述,殊可注意,然因非本文主旨,兹不多及。由于这种制度更加合理、适用而有效,关系到政治、社会、教育、文化等方方面面,遂为历代所重视和取法,成为具有支柱性和主导性的取士制度。 唐代“以文取士”的文学考试,主要有“官试”、“私试”和“学试”,其文体有策、判和“杂文”等。②这种文学活动及其作品与非考试状态下的文学活动及其作品有着多方面的不同,应属不同的文学领域和范畴,可称之为“取士文学”,以与“一般文学”相区别。实际上,“取士文学”不仅是唐代文学应有的组成部分,而且是特别重要的部分,具有更强的体制性。然而,学术界受到后来(现当代)的“文学”观念和其他因素影响,对于“取士文学”尚未达成足够的自觉和重视,未能或不愿完全接纳其为文学。这是造成相关研究不足和偏差的主要原因,如“策”始终是最重要(甚至唯一)的考试项目和取士文体,③但长期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省试诗”虽有较多的关注,但今人的评价却不高。这里面既有技术问题,更有社会、意识、理论和方法等深层原因。虽然近来这种局面有所改观,但由于尚未完成“取士文学”的自觉和独立,在诸多相关问题的研究上仍难以完全摆脱上述困扰。如对相关文学“体制”的研究,虽然在范围和程度上较前有着很大进展,但关注的重点仍在“文学”性更强的诗赋上,而且多集中在作品的“形式”层面;在“处理”上仍与“一般文学”区别不大。实际上,在“取士文学”的视域里,很多问题会变得“非同一般”。前者不仅在“形式”上体制更加严格,在“内容”上也具有更强的体制性。然则“内容体制”相对说来更具根本性和实质性,且很少受到关注,故这方面的研究尤待加强。近年来笔者对唐代试策体制略有探讨,并就其“形式体制”稍有论述,④本文仅从“内容体制”上着眼,对唐代进士科的“策体”作简要介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