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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唐春秋学的义例思想[1](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哲学史》2011年第 刘 宁 参加讨论

    类似的“责君”之义,还表现为针对周天子的“正王”之旨,例如成公“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陆淳等认为“曹伯之篡,罪莫大焉,晋侯讨而执之,其事当矣,王不能定其罪,失政刑也,书曰:‘归自京师’而不名‘曹伯’,以深讥王,而不罪负刍也。” [5]《微旨》所发明的“责君”之义,多是自我作古而为三传所无,例如桓公五年“秋,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左传》:“秋,王以诸侯伐郑,郑伯御之,战于繻葛,王卒大败,祝聃射王中肩,王亦能军。”《公羊传》:“其言从王伐郑何,从王,正也。”《榖梁》:“举从者之辞也,其举从者之辞,何也?曰,为之辞伐郑也,郑,同姓之国也,在乎冀州,于是不服,为天子病矣。”三传皆无“责王”之义,《公羊》甚至以“从王”为正。陆淳等人则又认为,圣心所贬,乃在“王之失政”,所谓“三国之军不行,而使微者从王,不待贬绝而罪见者也,陈佗杀太子而立,王不能讨,又许其以师从,王之失政,亦可知矣。” [6]
    “责君”、“正君”之辞,在《微旨》中大量出现,成为其讨论褒贬的核心主题,而强调“尊君”的意见,则远未有如此鲜明与显著。这样的褒贬倾向,与《微旨》所推重的“公天下”之义,显然有值得注意的联系。《微旨》认为,人君当以“公天下”为心,而不应以名位土地人民为私有,而行“家天下”之私。对“纪侯大去其国”褒贬之旨的分析,则于此有精彩的发明:“淳闻于师曰:国君死社稷,先王之制也,纪侯进不能死难,退不能事齐,失为邦之道矣,春秋不罪,其意何也?曰:天生民而树之君,所以司牧之,故尧禅舜,舜禅禹,非贤非德,莫敢居之,若捐躯以守位,残民以守国,斯皆三代以降家天下之意也。故语曰:‘唯天为大,唯尧则之,韶尽美矣,又尽善也。武尽美矣,未尽善也。禹,吾无间然矣,达斯语者,其知春秋之旨乎!” [7]这样的“公天下”之义,构成了《微旨》的核心精神,陆淳《微旨序》即云:“传曰:‘唯天为大,唯尧则之,韶尽美矣,又尽善也。武尽美矣,未尽善也。禹,吾无间然矣。推此而言,宣尼之心,尧舜之心也;宣尼之道,三王之道也。故春秋之文,通于礼经者,斯皆宪章周典,可得而知矣。其有事或反经而志协乎道,迹虽近义而意实蕴奸,……则表之圣心,酌乎皇极,是生人以来,未有臻斯理也。” [8]可见,在陆淳等人看来,《春秋》宪章周典之处,并非其真正的精微所在,圣心的深远微妙,在于以尧舜之道,变通周典,而酌乎皇极。
    《微旨》于“公天下”之义中所体现的对至公之道的推重,体现在许多问题上,例如,《微旨》于庄公“二年夫人姜氏会齐侯于 ”论孝之大端,在正亲以大义,而非徇家人之私爱,所谓“姜氏齐侯之恶着矣,亦所以病公也。曰,子可得制母乎?夫死从子,通乎其下,况国君乎?君者,人神之主也,风教之本也,不能正家,如正国何?若庄公哀痛以思父,诚敬以事母,威刑以督下,车马仆从,莫不俟命,夫人徒往乎?夫人之往,则公威命之不行,而哀戚不至尔。” [9]
    对徇私忘公之“孝”的否定,在《微旨》中还有一个很值得关注的体现,就是对《公羊》学极为推重的“复仇”之义的完全回避。公羊学之注重“复仇”,前人已多有论及, [10]例如前举“庄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公羊》即发明荣复仇之义:“大去者何?灭也,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襄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襄公?复仇也。何仇尔?远祖也。哀公亨乎周,纪侯谮之。以襄公之为于此焉者,事祖祢之心尽矣。” [11]类似这样的“荣复仇”褒贬之旨,在《微旨》中已完全不复可见。
    《微旨》认为《春秋》褒贬,能变化周典,而得“变之正”,例如桓公“六年,蔡人杀陈佗”,陆淳等认为:“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凡在官者,杀无赦。陈佗杀太子之贼也,蔡虽邻国,以义杀之,亦变之正也,故书曰蔡人。” [12]蔡杀陈佗,所以得到宽宥,是因为“以义杀之”,而《微旨》屡屡指出,变化周典而得“变之正”的“义”,是“安社稷”、“保天下”的至公之义。“四年十二月,卫人立晋”,啖助云:“言立,明非正也,称人,众词也。所以明石碏之贵忠,而善其义也。此言以常法言之,则石碏立晋,非正也,盖当时次,当立者不贤,石 不得已而立晋,以安社稷也。故书卫人立晋。……即原情之义,而得变之正也。” [13]
    《微旨》所强调的“变之正”,与公羊学所说的“权”有所不同。《公羊传》有大量以“权”说经的内容,但《微旨》则更倾向使用“变之正”的说法,这一说法出自《榖梁传》。其间的区别,可通过何休《解诂》对执郑祭仲之传以为知权的解释来理解,桓十一年九月,“宋人执郑祭仲”,《公羊传》:“祭仲者何?郑相也。何以不名?贤也。何贤乎祭仲?以为知权也。其为知权奈何?古者郑国处于留,先郑伯有善于郐公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国而迁郑焉,而野留,庄公死已葬,祭仲将往省于留,涂出于宋,宋人执之,谓之曰:‘为我出忽而立突。’祭仲不从其言,则君必死,国必亡;从其言,则君可以生易死,国可以存易亡,少辽缓之,则突可故出,而忽可故反,是不可得则病,然后有郑国。古人之有权者,祭仲之权是也。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权之所设,舍死亡无所设,行权有道,自贬损以行权,不害人以行权,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为也。” [14]何休解诂“权者,称也,所以别轻重。喻祭仲知国重君轻,君子以存国除逐君之罪,虽不能防其难,罪不足而功有余,故得为贤也。” [15]段熙仲《春秋公羊学讲疏》引陈人卓:“此《公羊》精义也,逐君罪重,存国功尤重,存国之功除逐君之罪,所以为别轻重也。” [16]可见,公羊学的“权”是以“轻重”为核心,以功与过的对比来得出褒贬之义,祭仲所以受到褒扬,是因为“功”大于“过”。这种“功”、“过”权衡、以功覆过的思路,在《公羊传》中相当常见,例如僖公十七年“夏,灭项”,《公羊传》:“齐灭之也,不言齐,为桓公讳也。……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徐彦解曰:“言灭国例书月者,恶其篡而罪之,今桓公功足除其灭,是以不月。” [17]这种功过相除的思路,强调的是对行为功过的轻重考虑。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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