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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资源的建构与首次分配──以山西洪洞地区的通天二郎信仰为对象(6)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民俗研究》2015年第6期 王尧 参加讨论

    三、结论:三大法则
    在信仰资源建构暨首次分配过程中,主要有如下三大法则参与作用:
    
    灵验法则起决定性作用,位于第一层级;精英法则、亲属法则并列于第二层级,两者间未必有明显差序。尽管在本个案中,精英法则看似比亲属法则更有效[21],然而卫家坡的信仰建设今仍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22],从长远看来,两者实难区分高下,或许其他案例中会有强调亲属身份而呈现别样结果的情况。
    关于灵验性,韩森在《变迁之神》中已清晰地揭示了“惟灵是信”的中国民间信仰原则[23]。在一位新神灵的崛起过程中,灵验事件无疑是最具说服力的,对信仰的作用远大于其他因素,因为灵验的另一面就是禁忌:神越灵验,人越怕。神意不可违是最基本的规则,触犯禁忌会被认为将引发灵验传说中的降祸类事件,招致灾难性后果[24]。
    在遵循神意的前提下,民俗精英与亲缘关系是次一级的法则。民俗精英阶层近年来受到学界关注[25],学者们在田野中惊讶地发现,这些民俗精英的智慧与能量超乎想象,他们引领、主导着民俗事象的发明、传承和变异。我常听到如下言论:一神之兴,全靠某某;某某一死,立刻衰落。碑刻文献中也时常可见“神赖人灵,人以神安”之类的句式。
    而亲属关系并未体现出超越灵验原则的优越性。神裔身份作为信仰的佐证,并非可以无限推动信仰的发挥,而主要呈现为一种消极的、静态的、基础性的维系力量。至于能否有突破性的进展,则要看主体的能量了。
    总体观之,在这三大法则中,灵验原则是本质性的,是信仰资源分配的第一推动力,另两种法则的作用都是灵验性的衍生品。我们发现,在信仰初创时期,精英分子与巫觋似乎有相当程度的重叠,此时的民俗精英很大程度上相当于“能干的马子”。这大概仍出于信仰早期对灵验性强调的必要。而神灵后裔也端赖灵验法则将其客观身份转化为信仰身份,从此这种亲属关系才开始具备资源属性。
    本文第一部分曾提到,滨岛敦俊曾对江南地区的神灵后裔现象进行讨论,认为信仰的发生始于一些从事巫业的家族将其祖先神化,再以后代身份崇祀推广、从中盈利的行为。尽管他指出的情形在江南地区应有一定的普遍性,但他的总结却并不适用于本个案。江南经济发达,从事巫业或许能有较大收益。但在洪洞,尽管也有额外收入的可能,神灵后裔又似乎生而具备了便利条件,这一行当却未必都是好处,惹人追逐。当地有个形容马子的词汇“七分人”,说明他们在身份地位上总体还是低于平均值的。笔者所见的神灵后裔们并不抱有滨岛所说的功利心态。譬如,通天二郎的孙子、曾孙都非马子,通天二郎只在治愈了孙媳吴红红之后才附在她身上。甚至还有一家里多人成神的,后代也未必从事巫业:据传法王圣母和揽天二郎原是南沟村的母子俩,法王圣母生前是该村的巫医,治愈了很多乡民,死后被敬为神;其子就是前引碑文中的名巫洪星耀,传说他死后被封“揽天二郎”。这种子承母业并非必然,揽天二郎之孙洪民山(2014年75岁)就是普通乡农,不仅不事巫业,而且对神灵世界所知甚微,他在庙中指神像给我看,告诉我“这是我爷爷”、“这是我老奶奶”,却连旁边其他几位神的身份都辨别不清[26]。类似情况又见于当地另一位少年成神的“薛天二郎王先生”信仰,传说他是乾隆时期山头乡南岭村人,据其家族第五代孙、该村村民王月开讲述,此神生前兄弟五人,另外四位都是普通人,只有他在十三岁时因意外身亡而成神。四兄弟的后人如今遍布南岭、龙门、毕家庄三个村子,比通天二郎的家族庞大得多,并同样将其作为直系祖先敬奉,然而在60岁的王月开的记忆中,这三个村却无一人成为祖先的马子;王月开作为村庙的庙祝,已经算是后裔人群中最热衷于信仰的人士了。对于祖先,洪洞的神灵后裔们主要仍是尽其所能依礼崇祀。对于是否从事巫业,他们只听凭神灵的召唤。信仰本身是最重要的前提,亲属法则只在这一前提下有限度地施行。对于不曾信神的人而言,这确实不可思议[27]。但从很多古代的记录和现代的民族志中都可以读到,无条件的神灵信仰对于当地人群是不需解释的前提。笔者并不否认经济等其他因素的作用,但信仰并非只是一层虚无的迷障,所谓还原语境,信仰同政治、经济、文化一样,是构成语境的基本要素。
    最后,笔者需要对上述研究作一点必要的说明。首先,对几种法则的提炼和比较仅据笔者有限的田野经验总结所得,其他神灵信仰可能还有更为多元的因素,呈现不同的面貌和规律。其次,前文的描述意在呈现起核心作用的突出法则,但在复杂的现实中,几种法则综合运作的情形更多见。譬如右石村罗金柴在回溯当年建庙经过时,于承认灵验事件的前提下,也十分强调其祖父罗家旺等人在筹措工作中的功劳,以及祖父与通天二郎的亲缘关系[28]。第三,上面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一是,几个村落的经济水准大致持平。它们都隐于深山,村民多以务农、挖炭为业,筹措建庙费用颇为艰难,因此经济因素的作用可以忽略。在此前提下,对软性原则的比较才有效。而在较为富足的村落,建庙是容易达成的愿望,很可能只是主持者私人化的行为。此时,上述几条法则还能否发挥作用就很难说了。另外,本文的讨论对象仅限于凡人成神类的地方性神灵,因为这类神灵在当地有明确的后裔人群;至于来自其他造神途径的神灵信仰,可能并不具备神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说明】为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笔者将所涉全部人名和部分地名改为化名,并对某些人物身份和事件进行了模糊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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