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桃花女故事产生及流行的原因 我国的男权社会形成很早,而传统的婚礼婚俗对各个阶层的影响也十分深刻而普遍。那么为什么一部以反抗男权社会、重新阐释传统婚仪为主旨的《桃花女》杂剧得以在元代形成呢?我们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母系氏族残存势力的反抗,以及少数民族婚俗的影响。 恩格斯指出:“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50)把母系与父系的对立与“阶级对立”相联系是否合适可以讨论,但我国婚姻史表明,“夫妻间的对抗”所反映出的母系与父系的对立的确长期存在过。尤其是在少数民族那里,母系氏族对父权制的反抗更加明显。 宋元婚俗,女方出嫁时有“跨马鞍”仪式。《桃花女》杂剧是这样描述这一仪式的: (正旦云)且慢者。今日是星日马当值,我过的这门限去,正汤着他脊背,可不被这马跑也跑杀,踢也踢杀,那里取我的这性命来?石小大哥,与我取马鞍一副,搭在这门限上波。(石留住做搭马鞍科)(彭大云)他把门限上放上这马鞍子,又做甚么勾当?(正旦唱)【上小楼】你争知就里,阴阳凶吉。现如今星日马当日,降临凡世,正是该期。我可也怎敢的、擅便道汤他脊背?先与他停停当当,鞴上这一重鞍辔。 《东京梦华录》卷五“娶妇”条记新人下车后,“一人捧镜倒行,引新人跨鞍驀草及秤上过,入门于一室内”。两相对照,元曲变新娘被人“引”上马鞍为本人主动鞴鞍、跨鞍,其原因前文已述,不赘。而婚礼上的“跨马鞍”仪式,很可能来自北方少数民族。宋高承《事物纪原》卷九“跨马鞍”条云: 《苏氏演义》曰:唐历云,国初以婚姻之礼,皆北人之法也,谓坐女于马鞍之侧,此本人尚乘鞍马之义也。《酉阳杂俎》曰:今士大夫家婚礼,新妇乘马鞍,悉北朝之余风也。今娶妇家新人入门跨马鞍,此盖其始也。 马之骕《中国的婚俗》根据某些文献曾对“跨马鞍”来自胡俗一事提出质疑。(51)但实际上,这一仪式来自胡俗当无疑问。《辽史·礼志》记“皇帝纳后之仪”,当皇后所乘车舆距离便殿东南七十步时下车: 负银罂,捧縢,履黄道行。后一人张羔裘若袭之,前一妇人捧镜却行,置鞍于道,后过其上,乃诣神主室三拜,南北向各一拜,酹酒。(52) 这一记载虽较唐代为迟,但却是对契丹皇帝大婚的记录,应当是出自本民族的礼仪。正如明黄一正《事物绀珠》卷十五“跨马鞍”条所云:“北朝坐马鞍为尊礼,今新妇入门跨马鞍本此。”(53)也就是说,新妇“跨马鞍”是对新妇及其家族深表尊重之礼。这一习俗后来发生了变异,宋欧阳修《归田录》记云: 刘岳《书仪》,婚礼有女坐婿之马鞍,父母为之合髻之礼,不知用何经义……今岳《书仪》十已废其七八,其一二仅行于世者,皆苟简粗畧,不如本书。就中转失乖谬大为可笑者,坐鞍一事尔。今之士族,当婚之夕,以两椅相背,置一马鞍,反令婿坐其上,饮以三爵,女家遣人,三请而后下,乃成婚礼,谓之上高坐。凡婚家举族内外姻亲男女宾客,堂上堂下,竦立而视者,惟婿上高坐为盛礼尔。(54) 不难看出,从女坐鞍到男坐鞍,从对新娘的尊崇到对新郎的尊崇,正出自强大的中原汉族男尊女卑传统对少数民族婚俗的改造。 少数民族婚俗较多地反映出母系制的遗迹。如唐段成式《酉阳杂俎》前集卷一记云: 北朝婚礼,青布幔为屋,在门内外谓之青庐,于此交拜迎妇。夫家领百余人或十数人随其奢俭挟车,俱呼“新妇子,催出来!”至新妇登车乃止。婿拜阁日,妇家亲宾妇女毕集,各以杖打婿为戏乐,至有大委顿者。(55) 此处所记载的“以杖打婿”仪式,明显体现了父权制下母系氏族的反抗。又,宋洪皓《松漠纪闻》记“渤海国”习俗云: 妇人皆悍妒,大氐与他姓相结为十姊妹,迭稽察其夫,不容侧室及他游,闻则必谋置毒死其所爱。一夫有所犯而妻不之觉者,九人则群聚而诟之,争以忌嫉相夸。(56) 渤海国(公元698~926年),是唐朝时期以粟末靺鞨族为主体建立,统治东北地区的地方民族政权。从上文所记可看出其地在已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情况下,女子对丈夫纳妾、嫖娼等婚外性关系的严格限制。“十姊妹”这样的组织形式,显然不是个体行为,而带有母系时代女性为尊的遗风。宋宇文懋昭《大金国志》卷三十九记载了女真人“男下女”的婚俗以及男子成婚后留女家服役三年的习俗: 金国旧俗多指腹为婚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既成婚,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进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57) 此俗意在屈折女婿之锐气,故汉人谓之“下婿”。“下婿”之俗,早在唐代文献(如《通典》、《封氏闻见记》等)中已经出现,惟语焉不详。而男子成婚后留妇家“执仆隶役”,三年方能携妇回家的习俗,实际上是“入赘婚”的一种形式,为母系社会遗风,蒙元时期亦流行。 在《桃花女》杂剧出现的元代,占人口多数的汉族,基本上沿袭了汉族传统婚姻礼俗的形式和内涵,但也受到蒙古族婚俗的影响。例如,蒙古族向人求亲,往往会备下许亲酒,对方若饮下,就表示同意婚事。据《元史·太祖本纪》,成吉思汗欲为长子术赤求婚于汪罕女,“汪罕父子谋欲害帝,乃遣使者来曰:‘向者所议姻事,今当相从,请来饮布浑察儿。’原注:布浑察儿,华言语许亲酒也。”(58)《桃花女》杂剧写彭大在周公的逼迫下,以答谢桃花女救命之恩为由,欺骗任二公喝下“肯酒”。所谓“肯酒”,就是许亲酒,当事人一旦饮下,便不能反悔。这样的描述在元杂剧中俯拾皆是。可见汉语中的“肯酒”即来自蒙语的“布浑察儿”,而元杂剧中频频出现饮“肯酒”的场面反映出蒙古族婚俗对中原汉族的影响。 元朝婚俗中遗留了不少母系制遗迹,典型的有入赘婚。《元朝秘史》卷一写帖木真的父亲也速该看上了德薛禅的女儿孛儿帖,欲娶为儿媳,德薛禅说:“我将女儿与你儿子,你儿子留在这里做女婿。”也速该就留下了儿子和一匹马做定礼,一个人去了。(59)这一习俗,与上文提及的女真人的上门女婿要在老丈人家打工三年相类似。按《通制条格》的记载,元朝的入赘婚分“养老女婿”与“年限女婿”两种形式。养老女婿一般终身在妻家为丈人丈母养老送终;年限女婿则须订立契约,年限期满可携妻出舍归宗,故又称“出舍女婿”,(60)上述女真人婚俗及帖木真暂留德薛禅家都属于这种情况。公元13世纪以前,蒙古族社会流行抢婚制。如成吉思汗的父亲也速该把阿秃儿与诃额仑夫人的成亲,就是抢婚形式。从根源上说,抢婚制反映了母系氏族与父系氏族的尖锐对立。限于篇幅,不再展开论述。 如上所述,《桃花女》杂剧的出现有其特定的时代原因。一方面,汉族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传统以及体现在“周公之礼”中的对女性的种种驱煞、辟邪仪式依然盛行,在给广大女性造成了难以抚慰的身心伤害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地激起她们的反抗;另一方面,母系时代遗风的存在,特别是少数民族中母系制的遗存及其在婚礼上的反映,诱发了反抗情绪的总爆发。于是,作者谱写了一曲以桃花女为代表的女性,变被动为主动,变弱者为强者,从而战胜了以周公为象征的男权社会的颂歌。 婚礼与婚俗的功能是多元的,它具有公开宣示两姓结亲的功能,也有倡导夫妇和谐,预祝新娘早生贵子、为夫家传宗接代的功能。但同时,父系对母系的镇压以及母系的激烈反抗,也常常在婚礼上通过象征性的仪式来表现,只是不容易被人察觉罢了。例如对于婚礼中夫家对新娘采取的种种“驱邪”、“避煞”手段;新娘家族对夫家接亲的队伍闭门不纳,乃至哭嫁、抢婚、入赘婚、不落夫家等一系列婚俗,人们见怪不怪,熟视无睹,很少与母系与父系的斗争联系起来。实际上,在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盛行的父权时代,在现代乃至后现代男女平等、女权主义意识萌发之前,这些零星存在的女权主义的潜意识,往往深藏于婚俗以及反映婚俗的文学作品中。 在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创作和评论文学作品盛行一时。新时期之后这一理论受到批判。事实上,阶级斗争、民族斗争对文学创作的影响难以抹杀,只不过不可“扩大化”而已。阶级斗争之外,还有男女两性间的斗争。例如宫廷内部的帝后之争,常常血雨腥风,已是文学作品常用的题材。而民间的男女两性斗争及其在文学上的反映,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于是,元杂剧《桃花女》的象征性意蕴也就被人们忽略了。此外,《醒世恒言》中的《苏小妹三难新郎》、近代戏曲中的《三打陶三春》,都或多或少留下了男女两性在结亲时一争高下,而女性占上风的鲜明印记。而五六十年代风行的歌剧《刘三姐》,把西南地区男女对歌的日常婚恋习俗往阶级斗争上靠,从而使男女对歌中蕴含的朴素的女权意识完全被遮蔽。这都需要我们耐心挖掘,细心清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