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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城墙浅析及对若干问题的思考——代绪论(4)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社会科学网 newdu 参加讨论

    明清时期的中国古城墙,从筑城史的角度来看,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砖石城墙的大规模改筑。
    在明清时期,中国古城墙墙体的建材、筑造技术和方法,有了大规模带有普遍性的改变。据傅熹年、卢嘉锡主编的《中国科学技术史?建筑卷》称:“两宋史籍有大量城墙包砖的记载,……城墙普遍包砖是出于防止火药爆破的要求”[15],并列举了南宋数学家秦九韶在《数学九章》记载砌筑砖城的算例。其实,两宋文献记载城墙用砖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南方部分地区,而北方大部分仍为夯土墙。因此,从全国范围来看,明清时期城墙的墙体广泛采用以城砖和石料砌筑,替代原先单一的夯土形制,并非是两宋时期。
    仅以河南、广西两省为例,浅析如下:从光绪二十八年《河南通志》等所列河南境内111座城池来看,除7座城池清代砌筑砖城或不详外,明代改用砖石构造的城池达104座(参考各地府志或县志)。明、清时期(1368~1911),广西境内的城墙不仅数量剧增,而且在砌造技术和建材方面,较之以往也有了提高和改进。广西初期的城墙大都为土城(少量“以木栅为城”),不久基本改为砖石构造的城墙。城墙砖石材料的广泛运用,一方面是兵器发展防御的需要,以及防止水患毁城,减少修城次数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明、清两朝政府为加强对“苗蛮”统治、防御外敌侵犯的需要。
    2、筹集资金方式的多样性。
    明、清时期(1368~1911),修城、筑城的资金主要还是依靠国库和地方财政负责或调拨,也有从军费和地方财政共同支出、分段修缮的情况。同时,各级官吏为修城带头捐款,乡绅商贾甚至百姓捐资修城现象,在清代也比较普遍。
    地方城池修缮资金的来源,相对比较复杂。浙江在筑城、修城的资金方面,明代大部分采用的是库银或军费等项,也有利用城、河之间的空地收取岁银(如嘉兴城)。到了清代,其资金除沿袭明代旧制外,还出现了不少地方官吏“捐俸”修城的情况;也有地方采用平时积累修城之材,以备急时所用的办法。由于地方财力不足、时间不够等因,有些地方采取了先筑城门,稍后再补筑城墙的做法。还有的地方采用木栅为城(如四川省的灌县、剑州、通江县等),以木栅为城,不仅省钱省时,且功效快,但缺点是防御功能差,需要不时修缮加固。
    晚清以后,各地修城筹集资金的办法更多,还出现了一些新式的办法。如:广东惠州府再道光二十八年(1848)修城时,全县官民及乡绅积极响应知府江国霖的倡议,募捐修城。竣工后尚有余款竟多达二千余两。这笔费用被用于经商生息,“为随时修葺之用”[16]。1911年,河南郑县城墙筹集的500两银用于修城和增添防御设备,就采用了发行“昭信股票” [17]的形式。1922年,信阳县修城的资金,则采用增加地丁银的办法,“每两附收制钱一串文”[18]。修城之役,无疑加重了百姓的负担。
    3、建筑形制的变化。
    明清时期,中国古城墙在多种因素制约下,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有些属于地区性的,具有一定的范围;有些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但尚未被学界所关注(包括一些中国筑城史的专著)。因此,择其部分,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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