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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诗言志”说的绵延及其不同层面的含义

http://www.newdu.com 2019-01-07 《文艺理论研究》 钱志熙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诗言志”是中国古代第一个诗歌本体论,应当从这一性质来认识其重要意义。文章从诗乐舞三位一体的综合艺术的成熟、古代政教制度建立、伦理体系的确立三方面来探讨这一诗歌本体论产生的历史条件。论文认为“诗言志”作为一种古老的经典理论,为春秋时代的士大夫赋诗行为所继承,并被诸子论诗所引述与发展。在与其他经典并存的体系中,“志”成为《诗》的经典属性。论文还对由“诗言志”到《周礼·春官》的六种“乐语”、“六诗”、《毛诗大序》的“六义”这一对“言志”方法的展开历史做了探讨,并指出了《乐记》对“诗言志”说的发展。
    关 键 词:诗言志/诗歌本体论/先秦诗学/诸子诗学
    作者简介:钱志熙,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特聘长江学者,主要从事中国古代诗学与诗歌史研究,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园路5号北京大学中文系。
     
    《尚书·尧典》的“诗言志”之说,先为春秋行人赋诗所遵引,成为赋诗的原则,后来又经先秦诸子从各自的立场加以阐述,其在先秦时代有着很广阔的绵延,可以说是先秦时代唯一的诗歌定义,并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朱自清的《诗言志辩》称其为诗学开山纲领,并将先秦的“诗言志”概括为“献诗言志”“赋诗言志”“教诗明志”“作诗言志”这样四种类型,并对其历史演变有所展示,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视野(朱自清127-58)。但作为我们现在所见的中国古代第一个关于诗歌的表述,或者说最早的、也是最为权威性的诗歌本体论,它产生的历史文化方面的契机,以及它的原始义与各种后续发生的意义,亦即“诗言志”因叙述者的不同而存在的不同层面的含义,需要做详细的判别。作为先秦时代诗教活动的核心观念,存在着掌乐者、作诗者、用诗者、论诗者等种种不同的叙述者的“诗言志”说或者说“诗志”论,也存在着不同的创作状态中“诗言志”的事实:有倾向于群体伦理原则的群体之“志”,如最早的诗乐舞一体的综合艺术形态中的“诗言志”。《尧典》以及先秦诸子所说的诗言志,主要是倾向于表达群体的社会伦理观念的群体性质的言志;但也有倾向于个体的主观感情的如班固《汉书·艺文志》所说的“贤人失志之赋”之“志”。这些情况,业已存在被统称为“诗言志”的先秦时代的诗论与诗歌创作中。所以,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诗言志”不仅是人们认识诗歌本质与功能的一种基本思想,而且是支配人们从事各种诗歌活动的原则与方法。
    为了全面理解“诗言志”的含义,需要引证一下今文《尚书·尧典》(古文《尚书·舜典》)中这一段原文:
    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
    夔曰:“吁!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孙星衍68—71)
    对于这一段文字,古代学者普遍相信是舜帝的言论,称之为“虞廷言乐”(《宋史》3339)。他所包含的诗乐舞三位一体的综合艺术理论的性质,也被古今学者所普遍认知。①近现代学者,一般认为是周代乐官的思想,至其记载,或者在更后的时代(顾颉刚、刘起釪358—68)。但也有认为属尧舜时代的思想。②我想,应该将这段文字所依藉的文本与其中的思想分别开来,文本的产生年代是一回事,思想的产生年代是另一回事。后者不能完全凭文献考证的方法得到,而是要放在思想的发展史中来讨论。《尧典》中展示了这个著名的“虞廷言乐”的基本背景,即舜继尧即位,设官分职,向包括夔在内的“十二牧”分配各人掌管的政治职责。其中命伯益“典朕三礼”,命夔典乐,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礼乐之治的开端,也很可能是中国古代王朝设官分职的开始。所以在上古文书中得到郑重的记载,或者说作为重要的事件被不断地追溯。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第一个关于诗与乐的理论体系的出现,是古代国家政治形态成熟的成果之一。同时,产生这个诗歌理论体系还有一些重要的前提或条件:一是“诗”这个概念的成熟,它标志着中国古代诗歌艺术的成熟。二是“志”这个概念的确定,并被赋予明确的伦理内含,它标志着中国古代伦理道德观念的成熟。近人根据文字学的考证,认为早期诗即志,然而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如果志就是诗的同义词,“诗言志”这句话就成为没有意义的了。也有学者对“志”的含义进行解释,如闻一多认为:“志有三个意义:一、记忆;二、记录;三怀抱”。③也有认为“志”与“意”相通。从志字的本义来讲,这些解释或许有一定依据。但是,在“诗言志”这一阐述中,诗作为一种艺术,志作为其表现的对象这样一个关系是明确的。而根据本文中对“教胄子”的人格养成目标来看,这里的“志”并非只具有记忆、记录、怀抱等内容的单纯的心理名词,而是具有明确的伦理内涵的一个伦理学的范畴。有学者已指出“诗言志”观念产生于理性觉醒初期,标志着巫术礼仪活动向政治礼仪活动的转化。④究竟这个“虞廷言乐”文本产生于何时,我们现在还无法明确的回答。但是根据我们上面分析,可以知道,古代国家设官分职的政教体系的确立及礼乐之治观念的明确化、伦理观念的成熟,以及诗乐舞三位一体的综合艺术系统中“诗”主导功能的明确化,这些都是中国古代第一个诗歌理论体系产生的条件。从逻辑上说,只要具备上述各种历史文化条件,这个诗歌理论体系就必定产生。所以,我们没有必要纠结于这个文本的具体产生时间,何况这里还存在着思想本身的产生、传述、文本的记录等好几个层面。与其刻意地纠结于《尧典》文本的产生时间,不如将探讨的重点转向能够造成中国古代第一个诗歌理论表述、最早的诗歌本体论产生的具体条件在何时具备,即最早的具有政教功能的国家政治在何时形成?
    根据人类学家的研究,我们知道歌乐舞一体,是一种原始的艺术形态。中国古代的学者对这种原始的艺术形态有所记载的,即是最早具备艺术史观念的《吕氏春秋·古乐》篇:
    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一曰载民,二曰玄鸟,三曰遂草木,四曰奋五谷,五曰敬天常,六曰达帝功,七曰依地德,八曰总万物之极。(许维遹118)
    这个葛天氏“八阕”之乐,从形态上看,与“虞廷之乐”是相近的。或者说,即是虞廷之乐的原始形态。可见,“虞廷言乐”是一种高度发达的、建立在成熟的政教制度与自觉的伦理道德观念之上的艺术形态。它所表达的并非原始的艺术意识,而是成熟的诗歌思想。并且这个思想,并非单纯的艺术活动中自发地萌生,而且依据政教与伦理的观念的外在赋予。所以,“诗言志”并非如有些学者所理解的那样,只是单纯地表达了诗是心灵、情志的表达这样的思想,⑤而是先天地含有伦理之志内容的。由此,我们也就明白这样一个事实,这个观念虽然在后世影响久远,至今仍然活在人们的诗歌观念之中,但是却不断地受到来自更多地立足于诗歌创作本身的缘情说、性灵说、抒情说的补充与挑战。
    追溯诗歌思想的发生渊源,尤其是萌芽,大概与追溯诗歌本身起源一样的难以穷究。但是《尚书·尧典》这个文本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即问题的重点应该放在最早的、自觉的诗歌本体论发生这个历史事实上。这种本体论,体现了高度概括的范畴运作,并以一种周至、直击而又具有独断论姿态的论述方式出现。这就只能在人类的思维与诗歌艺术发展的一定阶段才能出现。而从《尧典》中我们已经看到,这个第一次对诗歌进行表述的需要,来自于政教功能的强调与伦理领域对诗歌的责求。一方面是“诗”即“歌辞”已经从歌乐舞一体的混沌状态中被分析出来,这其中对“诗”“歌”“声”“律”等艺术各要素的分析,就其思辨性来讲完全不亚于现代的艺术分析。“诗言志”,即歌辞的性质在于表达内心的思想与情感(这种思想情感是被赋予伦理内容的)。即使在现代的歌唱活动中,人们最主要的关注也是在于音乐的效果,而歌辞的文学性与内容价值,主要是通过音乐的效果来自然达到的。此即宋代郑樵所强调的“诗在于声不在于义”(郑樵626上)。但是在政教观念的导引下,逼使乐教的掌持者必须对歌辞的文本进行特殊的关注,从而产生了“诗言志”这样一个侧重于意义系统的诗歌本体论。这不是一般的音乐活动所能引发的观念。而以“乐”作为诗歌的本体,或以“情”作为诗歌的本体等其他诗歌本体论,都被这个“诗言志”掩蔽住了。相反,由于诗存在于乐中,所以对诗的言志的本质的体认,很自然地扩展到对乐的言志性质的论定。《礼记·礼器》:“礼也者,反其所自生;乐也者,乐其所自成。是故先王之制礼也以节事,修乐以道志”(《礼记正义》卷二十四1441)。这个修乐以道志的思想,明显是由“诗言志”说发展过来的,但它已经是诸子时代的思想。对此,下文中还要讨论。
    总之,我们在研究“诗言志”这个本体论时,首先需要关注的就是上述发生中国古代第一个诗歌本体论的艺术自身的发展条件与历史文化的契机。
    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周礼·春官宗伯》等篇所记载的乐教制度,与《尧典》所记载的“虞廷言乐”是的一脉相承的,而六种“乐语”、“六诗”则是对“诗言志”的具体展开,即围绕“言”的方法的一种探讨。
    上面我们已经论述过,“诗言志”作为中国古代最经典、也最早的诗歌本体论,是在政教国家建立、伦理道德及乐教制度建立的时代出现的。古代学者普遍认可周代乐教、诗教制度的存在。《礼记·王制》记载:
    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国之俊选,皆造焉。凡入学以齿。(《礼记正义》卷十三1342)
    又《礼记·内则》记载:“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这与《尧典》舜命夔典乐以教胄子是同样的事实。关于这种制度,在《周礼》里面有更为具体的记载:
    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于瞽宗。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周礼注疏》卷二十二787—88)
    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阳声:黄钟、大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钟、南吕、函钟、小吕、夹钟。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卷二十三795—96)
    《周礼》将音乐教育的内容分为乐德、乐语、乐舞三部分。其中乐德以“中、和、祗、庸、孝、友”为内容,属伦理的目标,它与《尧典》中所说的“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这一部分相当。“六律”“六同”“五声”“八音”等则是对“律和声”的具体展开,其对中国后来音乐思想的影响也极其深远。“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则是关于歌诗的部分,与“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的内容相类,可以说是对“言志”的方法的展开论述。乐语即歌辞。朱自清《诗言志辨》对此仅作分析:“这六种‘乐语’的分别,现在还不能详知,似乎都以歌辞为主。‘兴’‘道’似乎是合奏,‘讽’‘诵’似乎是独奏;‘言’‘语’是将歌辞应用在日常生活里。这些都是用歌辞来表示情意,所以称‘乐语’”(朱自清第六卷138)。与之相类,还有六诗“风、赋、雅、颂、比、兴”。两者相比较,乐语中的“兴”“讽”“诵”与六诗中的“兴”“风”“颂”也极为相似。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早期王官诗学在探讨分析诗歌艺术的要素时,曾经有过不同的说法,其中重要范畴的发生与最后确定是有一个过程的。六种“乐语”与“六诗”(后来的“六义”)的产生,绝非孤立的,而是在六律、六德相配合的过程中确定的。“六德”为本,是对言志的伦理功能的规范,是对“志”的伦理内容的进一步解释;“六律为音”是对“律和声”的具体化;而六种“乐语”“六诗”则言志的具体方法的展开。“教乐语”“教六诗”其实是性质相同的教学内容,其中主要是分析诗歌的艺术要素,当然也是提示诗歌创作的方法。这其中包括了丰富的做诗、赋诗(引诗言志)内容,当然也包括歌唱、吟诵的各种艺术。我们不能不说这些构成早期诗教活动的一个完整的体系。作为这个体系的核心,则是“诗言志”的观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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