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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审美自由论无可超越——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3)

http://www.newdu.com 2018-05-16 文艺报 黄力之 参加讨论

    审美自由必须遵循审美规律
    马克思揭示了审美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产生,人能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他为什么要使用“按照美的规律”这样一个概念呢?应该说,这正是马克思的审美自由的题中之义,即是说,审美既是自由的,又是有规律的,你必须“按照”而不是任意为之。
    什么是“美的规律”呢?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没有太多的专门深入,但他以直观性为前提,论证了人的感性生活是审美直观性的基本内涵,本质上就是对审美特性的揭示。这就是前面已经引用过的话,“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它所创造的世界直观自身。”
    所谓“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之含意是,劳动的对象处于动态之中,随着人在劳动对象上的活动之深入,这个对象终而成为一个产品,可以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如土地上长出庄稼那样。但是,这只是成为产品的对象的表层意义,因为尚停留在物质生活的层面上。
    深层意义即这个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的一切创造物,特别是物质生产形式的创造物,都取物态化的形式,因而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直观性的存在,比如工业生产创造的对象(高楼大厦、高铁飞机等)就是如此。但是,人除了在这一物态化的对象中看到产品的物质特征外,还能观察到自己的本质力量,即自己的聪明、勤奋、手工的精细、强大的体能等等,这就是“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尽管人的实践活动体现“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是普遍规律,但是,不同的实践活动所体现的“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是有区别的,马克思认为,“每一种本质力量的独特性,恰好就是这种本质力量的独特的本质,因而也是它的对象化的独特方式,是它的对象性的、现实的、活生生的存在的独特方式。因此,人不仅通过思维,而且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中肯定自己。”关于“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之不同形式,马克思在1857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使用了另一个说法,即理论、实践—精神、艺术、宗教几种不同的“掌握世界的方式”。
    所谓“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中肯定自己”这一判断,最适用的就是审美活动。在审美活动中,“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这就意味着,审美对象中的人不是概念化的,而是感性形式的,首先是人的全部情感生活。15年后,1859年4月,马克思将这一审美标准运用于文艺批评,他对拉萨尔的剧本《弗兰茨·冯·济金根》进行了评论,指出其最大缺点就是“席勒式地把个人变成时代精神的单纯的传声筒”。拉萨尔以概念化方式塑造形象,也就不具备审美的感染力。
    无疑,拉萨尔的美学缺陷一直徘徊在20世纪。由此,被称为“美学方面的马克思”的卢卡契非常重视马克思的这一思想,他总结出,如果以思想为理由忽略“人类的具体制约和联系”,“这就必然地形成一种关于人本身的无生气的、抽象的、缺乏血肉的概念。人的生活中的各种冲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行为和感情,是每一个具体的个性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抛开这一切,忽视并由背景中排除掉这一切,那么‘普遍人性’的抽象性就更加提高了,这绝不是偶然的……片面地排除了实际矛盾地去直接弄清人身上类的东西,也会使人类的概念和形象贫乏化和畸形化”。
    应该说,马克思的这一判断来自于世界审美文化的基本经验。英国学者希·萨·柏拉威尔在1970年代出版了《马克思和世界文学》一书,他说“马克思的头脑正是许多世纪和许多国家的文学经验和回忆的一个宝库。”作为一个高度重视人类实践经验的思想家,马克思是从全部审美实践经验中,而不是在主观臆想中去总结审美文化的性质、规律与特征的。
    直至今天,那些违背马克思审美特性规律的人,尽管可以不断唱些美学高调,惊世骇俗,却没有办法让自己的那些玩概念、玩形式的作品生活在人心中,可见,马克思是不可超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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