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言分章合乐的赋、比、兴之用 《诗》以四言为主,成于两个双音或音步的组合,缺乏单音节词调整结构或节奏,如唐孟浩然五言“气蒸云梦泽”(17),后者能够形成“句中之读”的不同组合(18),产生铿锵坚整的节奏,所以明陆时雍谓“四言优而婉”(19)。但四言句式为短,较诸五、七言,胡应麟则谓“四言简质,句短而调未舒”(20)。而且《诗》篇分章合乐,篇幅为短,不像《离骚》长篇可以尽情抒发怨怼激怒。《论语·八佾》谓《诗》“乐而不淫,哀而不伤”(21),当与体制相关。 由于四言为短,往往两句才得完意,形成一个相对自足的语意单位。四言两句按顺序排列,形成一章。赋、比、兴都以四言排列生成。赋在一章是整体性的,比、兴却只有随意性、暂时性、片断性的功用。“比”的情形如《邺风·绿衣》首章“绿兮衣兮,绿衣黄里”,朱子注谓“比也”,绿为间色,黄为正色,“间色贱而以为衣,正色贵而以为里,言皆失其所也”(22)。此例中的“比”,居于一章之首,也有处于篇章之中的情形,唯视表意需要而定。如《卫风·硕人》“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螓”,从直写硕人来说,虽每句形容,固属比喻,但朱子注谓“赋也”(23),这是因为一章之比的排列,整体上可视为赋的铺陈。兴“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多为前二句先言“他物”,后面显示“所咏之词”,如《卫风·氓》以“桑之落矣,其黄而陨”,兴起“自我徂尔,三岁食贫”(24),也只有随意性、暂时性和片断性的功能。 从《诗》分章的表意设定来看,只要叙述一个事件、展现一个过程,就必然是赋,赋是构架性、整体性的。例如《小雅·采薇》各章“采薇采薇,薇亦作止……采薇采薇,薇亦柔止……采薇采薇,薇亦刚止”(25),都属兴情之用,引起所咏之事,其后的叙写连同“兴起”本身所形成的一章都是赋,用以敷陈一个事件或一个过程。当然,总体上《诗》篇幅较短、句式为促,不以叙事为主,而是以“言志”的咏叹为本,这是分章合乐的要义。《诗》章之赋服从于全篇重章叠句的咏叹。如《邶风·式微》:“式微式微,胡不归。微君之故,胡为乎中露。式微式微,胡不归。微君之躬,胡为乎泥中。”(26)《诗》以四言之限,造语“足二”、“足四”(27),故多虚字衬贴。“式”属语助词,“胡不”为疑问词,“之”则虚字,“中”表方位,一首中仅“微”、“归”、“君”、“露”、“泥”五字有实义。整首诗就是这五字的回环咏叹,其他所有的虚字都属衬贴之用。随着歌唱的旋律,只在传达一缕幽抑的怨气。这里没有比兴,也并未展现为一个事件和过程,但从每章实字和虚字衬贴的咏叹中,我们仍然可以约略知道其写作的“本事”或“背景”,以“事实”的痕迹显示着赋的表现。究其实质而言,仍然为赋,只是丧失了敷陈其事的整体性,服从于整首诗重复咏叹的需要。 而比兴与物象相系,成于类比的思维。《说文·犬部》:“類,种类相似,惟犬为甚。从犬,頪声。”《说文·页部》:“頪,难晓也。从页、米。一曰鲜白貌,从粉省。”段玉裁注谓“‘頪’、‘類’古、今字,‘類’本专谓犬,后乃‘類’行,而‘類’废”(28),则“類”本谓犬相似,引申为凡相似之称。“类”以相似性类聚众属,衍为族类、物类、事类之义,都是基于外在形象的相似。相似亦即相像。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谓“类者,肖也”(29);《大戴礼记·易本命》谓“昼生者类父”;王聘珍《解诂》谓“类犹象也”(30);《九章·橘颂》谓“类可任兮”,王逸注谓“类犹貌也”(31);《淮南子·俶真》谓道“况未有类”,高诱注谓“类,形象也,未有形象,道所尚也”(32)。 类的形象性乃是比兴成为可能的根本所在。比兴通过类比的方式建立形象的相似性关联,藉以引发读者的想象,获得生动、形象的表达效果(33)。《文心雕龙·比兴》云:“比者,附也;兴者,起也。附理者切类以指事,起情者依微以拟议。”(34)这是说比依据物理切合其类,兴依据的是事物之间的隐微关联。《比兴》又谓“兴之托喻,婉而成章,称名也小,取类也大”,如“关雎有别,故后妃方德,尸鸠贞一,故夫人象义”(35),这是援自《易传》之说(36),着眼于取类之象之于情志的蕴含和象征功能,称名为鸟,取类则是“后妃方德”或“夫人象义”。比的取类尤为广泛,《比兴》谓“比之为义,取类不常,或喻于声,或方于貌,或拟于心,或譬于事”(37),总之是取于物类的“象”、“貌”特征进行比类。 比兴成于类比思维,乃是有意识的表现,这与情景相融不同。后者如晚唐温庭筠《商山早行》“鸡声茅店月,人迹板桥霜”(38),则是意象的呈现。二者的区别,在于比兴是物象的比类,“先言他物”与“所咏之词(事)”之间存在前后的间隔。情景交融则呈现意象,情在景中,意在象中,即景生情,即象见意,藉以引发读者的联想,故有韵外之致。这一重要区别缘于《诗》与后世五、七言诗尤其是近体诗体制的差异,如五、七言绝句只有四句,七律则以联对构篇,不同于《诗》章四言敷陈以事为本,整篇则是情志的咏叹。 (责任编辑:admin) |